摘要:我国存在大量超过晚婚年龄仍未婚嫁的剩男剩女。研究表明,造成这一现象的制度原因是多方面的。市场经济、计划生育、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和婚姻自由等制度都对此有一定影响。

关键词:剩男剩女 市场经济 计划生育 男女平等 婚姻自由

一、剩男剩女现象的现状

研究证实,婚姻生活是幸福人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而且性别差异并不会影响到婚姻状况和主观幸福感之间的关系。从总体上看,无论男性还是女性,有婚姻生活者的幸福感要高于无婚姻生活者。[2]不止于此,婚姻更是与人的健康状况密切相关。研究表明,未婚的女性比已婚女性的死亡率高50%,而未婚的男性比已婚男性的死亡率高250%。[3]“男大当婚,女大当嫁”,这也是我国的社会传统。令人不解的是,今日之中国却有众多过了适婚年龄仍未婚嫁的“大男大女”。据上海市结婚登记调查报告, 2007年男性初婚平均年龄28.64岁,女性初婚年龄26.43岁。这已经大大高于国家提倡的晚婚年龄。另据倪晓锋报告,30-34岁和35-39岁这两个年龄组的未婚“大男”占同龄人口的比例分别达到9.71%和4.82%。30-35岁组女性大龄单身人口的比例也由1995年的0.8%上升到2.13%。在已婚有配偶的群体中,各个年龄组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20-24岁年龄组中,男性已婚有配偶者已从10年前的31%降低到21%,相应的女性也有近10个百分点的下降。25-29岁年龄组中,男性已婚有配偶者下降的幅度更大,从10年前的80.8%下降到现在的69.5%,下降幅度超过10个百分点。由此可见,同1995年相比,中国大陆居民的结婚年龄有所推迟,晚婚已经成为比较常见的现象。[4]除了数量在不断增加外,中国大龄未婚人口现象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规模不小,比海南省的总人口数还超出130多万;(2)年龄构成以30-39岁为主;(3)性别构成向男性倾斜;(4)城乡结构偏重农村;(5)文化和职业分布则显示出性别反差,低文化、低职业男性和高文化、高职业女性都相对容易成为非志愿独身人口。[5]

二、市场经济体制的影响

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谓市场经济,就是利用市场交换关系,依靠市场供求、竞争和价格机制组织和调节社会经济,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的一种经济体制。[6]市场经济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即市场主体的自主性、市场目的的利益性、市场运行的开放性、市场活动的竞争性和市场关系的平等性。[7]

1.市场目的的利益性引起择偶时更关注经济利益

性爱是人类的天性,如果一个人到了结婚的年龄而不结婚,这多半不是人本身的原因,原因主要在于对其经济地位的考虑。西斯蒙第指出,人们在希望能过上正常人所希望过的那种婚姻生活时,不得不在其经济地位与性爱之间作一个平衡,哪一边更重要就优先照顾哪一边。[8]也就是说,人们在考虑是否结婚时会权衡婚姻对经济利益的影响。初婚年龄的大小更多的取决于个人收入的相对水平。当年轻人收入水平提高时,他们没有经济压力,就会倾向早婚;相反,当经济收入比较有限时,他们就会因为手头拮据不得不推迟结婚。[9]从上个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中国越来越深入地推进教育、住房、医疗、国有企业等改革,让千千万万的青年男女意识到财富的重要性,对经济利益的重视程度和期望值在择偶过程中重新回归,职业、收入、住房、财产等物质条件的分量越来越重。在1996年由徐安琪主持实施的“中国城乡婚姻家庭状况调查”中,城市青年择偶时注重对方家庭经济社会因素的青年比重在不断上升。择偶时在各种因素中更看重收人的比例从1966年前的19.2%增加到1987-1996年的31.2%;更看重住房的比例从1966年前的16.1%增加到1987-1996年的34.7%;更看重学历的比例从1966年前的8.8%增加到1987-1996年的22.0%;更看重职业的比例从1966年前的17.8%增加到1987-1996年的36.1%。[10]注意,学历和职业和经济收入也是直接相关的。遗憾的是,对于大多数人而言,婚姻生活所需要的财富不是在短时间内所能够获得的。根据中国婚博会组委会2006-2007进行的全国结婚消费调查,统计数据表明,在我国城镇,结婚平均要花费56万元。与结婚相关的消费包括:婚纱摄影、婚庆服务、婚宴、婚纱礼服、珠宝首饰、买房、新居装修、新居家电、新居家具、蜜月旅游、新车等。[11]如此高的婚姻成本无疑会推迟部分青年的婚期。

2.市场运行的开放性改变了择偶的社会关系网和择偶机会

市场经济的开放性大大增强了国家之间、民族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的联系,从而使人们在多层次的广泛的交往中形成空前广泛的社会关系,择偶的社会关系网和择偶机会方面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首先,择偶的社会关系网存在着从亲缘关系(包括当事人双方是亲属或由父母包办、介绍以及由长辈亲戚、兄弟姐妹等平辈亲属介绍)、地缘关系(包括当事人双方是邻居或由邻居、媒婆介绍)到业缘关系(包括当事人双方是同学、师生、同事、同行、朋友、偶识或由同学、同事、朋友等介绍)的发展态势。亲缘关系所占的百分比在1966年以前为46.1%,1967年-1976年为39.6%, 1977年-1986年为31.7%, 1987年-1996年为27.2%, 50年来下降了近20个百分点(18.9个百分点)。相反,业缘关系所占的百分比,则从1966年前年27.1%上升到1967年-1976年的32.8%、1977年-1986年的47.5%、1987年-1996年的56.2%。其次,随着时代的发展,男女择偶的机会存在着越来越增多的趋势。认为择偶时“有很多机会”和“有不少机会”的比例之和,在1966年前结婚的人中仅占37.9%,到1967年-1976年增至48.2%,而改革开放以后,比例进一步增加,在1977年-1986年和1987年-1996年两个时期,这一比例分别增加到55.4%和64.2%。[12]从亲缘关系、地缘关系到业缘关系的变化过程中,社会关系的稳定程度在不断降低,其可靠程度也在不断降低,在人们之间建立信任所需时间也就随之延长。此外,择偶的机会不断增加,导致决策过程随之延长。因此,择偶的社会关系网的改变和择偶机会的增加都会导致择偶过程的延长。

3.市场活动的竞争性导致择偶过程的优胜劣汰

“价高者得”是市场竞争中的重要原则。择偶过程也是一个市场运作的过程,每个人依据自己的价值标准在婚姻市场中进行讨价还价。[13]婚姻市场是指婚龄期男性和女性择偶关系的总和。[14]一个人在进入婚龄后,就自觉或不自觉地置于婚姻市场中,纳入对婚姻配偶的供给和需求的关系体系,在这个婚姻市场和供求关系中进行比较、选择和匹配。同其他高度发达的市场一样,婚姻市场中也存在大量的选择和竞争,任何可能的配偶的价值都是由市场上对其出价最高的竞争者的估价所决定。竞争的结果必然是优胜劣汰。条件出众的青年出价较高,容易吸引众多异性的注意力;而条件较差的青年支付能力低下,难以得到异性的青睐。极可能出现的情况就是两极分化,条件好的青年由于可以选择的机会太多,难以决定,主动推迟了婚期;而条件差的青年由于没有选择的机会,无人问津,被迫推迟婚期。当然,除了婚姻市场的竞争性推迟了婚期外,婚姻市场的易货性质等特征也加剧了这一结果。一般的市场交易中,通过货币作为媒介,商品的交换变得容易。而婚姻市场是一个易货市场,男性不仅要寻找一位他们愿与其共度一生的女性,而且,该女性也要对其作出相同的承诺。也就是说,只由男女双方都被对方需要时才可能“交易”——缔结婚姻。婚姻市场的这种易货性无疑会缩小市场范围,降低交易成功机率。此外,在婚姻市场上,信息不对称问题十分严重。当事人有很强的动机去隐藏对自己不利的信息,甚至编造虚假信息,这增加了甄别的难度,延长择偶的时间。

4.市场关系的平等性决定了择偶过程的交换性

市场关系的平等性意味着人们只能通过交换来获得对方的产品,互惠是交换的固有特性。在婚姻市场,择偶是否成功,主要取决于自身拥有的条件是否符合对方的偏好。当双方当事人都相互偏好对方的条件,择偶成功的可能就非常大。据Buss等人的研究,在择偶的过程中,男女双方有着不同的偏好。他们对37个样本(这些样本来自6个洲,5个岛,涉及33个国家)共10000人进行了调查,结果发现,尽管存在着地理位置、文化、种族和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巨大差异,所有的男性比女性更强调未来配偶的身体吸引力和较年轻,而女性比男性则更重视未来配偶的经济能力、雄心和勤奋等特征。[15]而且,男性在选择未来配偶时,认为女性的身体吸引力是他们择偶的一个最基本的必要的因素,其他的属性如活跃、幽默感等则居于从属地位。[16]此外,女性在择偶过程中,社会经济地位作为一项重要指标,不仅存在跨文化的一致性,而且还存在历时的一致性。钱铭怡等人对征婚广告分析发现,15年间中国女性的择偶标准中,虽然经济地位在择偶中的重要性有变化,但一直处于各指标的首位。[17]由此可见,在婚姻市场里的平等交换过程中,男性是否掌握有重要的资源,女性是否具有身体吸引力,成为择偶成功的重要条件,这也是“低职位、低学历、低收入”男性择偶困难的重要原因。

除了上面提到的几个方面,市场主体的自主性表现在当事人自主决定自己的行为,例如,企业可以决定生产什么产品、如何生产以及为谁生产(面向什么顾客)等问题。相应地,在婚姻市场,当事人的自主性表现在自己可以决定结婚或者不结婚、与谁结婚以及什么时候结婚等问题。当事人自主性对结婚年龄的影响具体见下文关于“婚姻自由”部分的讨论。最后,市场经济使社会分工愈益细密,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在这个过程中,必然导致的结果是人力资本投资过程的延长。以我国目前的情况看,从七岁入学,到大学本科毕业已经23岁。如果接着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恐已是而立之年。

三、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1.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内涵及法律保障

男女平等是一项基本的原则,《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就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为了更好地实现男女平等,197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形式载明了国际公认的适用于所有领域妇女的权利原则。该公约的基本法律准则是禁止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歧视,规定所有缔约国立即采取一切适当办法,推行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政策。重申男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人权平等原则,要求缔约国采取行动,解决男女不平等的社会根源。我国1980年9月29加入此公约,并将男女平等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我国宪法第4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为了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我国法律在多处予以规定。如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五条、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一条和第二条都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内容,形成了一整套保护妇女权益和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律体系。而且,为了加快实现男女平等的进程,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在总目标里规定:“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推动妇女充分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使男女平等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领域进一步得到实现。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分享经济资源的权利,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保障妇女的各项政治权利,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水平;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普遍提高妇女受教育程度和终身教育水平;……促进妇女事业的持续发展。”
2.女性教育和就业对婚姻的影响

在实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后,国家采取切实措施和行动,保障妇女接受教育的权利,已取得可喜的成绩。据《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2004年,我国男女童入学率分别为98.97%和98.93%,男女差距已经下降到0.04个百分点;普通初中和高中在校女生的比例分别达到47.4%和45.8%;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女生的比例达到51.5%;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女生为609万人,占在校生总数的45.7%;女硕士、女博士的比例分别达到44.2%和31.4%。王瑛通过统计分析发现,不同文化程度对未婚、初婚、丧偶人口是有影响的,其中影响最大的是未婚人口。在未婚人口中,文盲占3.26%,小学占6.5%,中学占27.02%,高中占43.57%,专科及以上占36.29%。他认为不同文化素质的人口的初婚年龄是显著不同的,人口的初婚年龄与文化素质之间存在着显著相关关系。虽然男性和女性在初婚年龄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总的来说文化程度越高晚婚现象较为普遍。[18] 1992年全国生育率抽样调查的数据支持这一结论。1992年不同文化程度妇女的平均初婚年龄依次为:不识字组22.2岁;初识字组21.2岁;小学组21.8岁;初中组22.5岁, 高中组23.8岁,中专组23.7岁;大专以上组24.8岁。[19]受教育年限的增加提高婚龄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受教育年限的延长本身就推迟了当事人进入社会的时间。同时,文化素质的提高有利于摆脱“早生孩子早享福”等传统观念的影响。最后,教育背景对当事人的择偶取向具有较大的影响,他们对未婚伴侣的要求更高,择偶更慎重。[20]最后,教育程度的提高,增加了妇女人力资本存量,为其顺利就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据《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到2004年底,全国城乡女性就业人数为3.37亿人,占全部从业人员的44.8%;全国城镇单位女性就业人员为4227万人,占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总数的38.1%。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43.6%。由此可见,我国妇女就业率得到大大提高,而且参与范围也是非常广泛的。由于妇女参与了劳动力市场,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具备了经济自立的能力,摆脱了对婚姻和男人的依赖。而且,妇女就业也意味着她获得了和工作相关的社会关系网络,婚姻也不再是妇女获得社会资本的惟一途径。随着社会资本的增加,提高了妇女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扩大了妇女社会参与的范围,增加了择偶的机会,延长了择偶的过程。

除了普遍推迟婚龄,女性教育和就业还造成了结构性晚婚。择偶梯度理论认为,当男女处于恋爱或亲密的私人交往时,可以肯定女性将寻找地位相当或地位较高的男性,而男性会寻找地位相当或地位较低的女性。这种趋势被称为择偶梯度。产生于这种联想,即在上部的男性比在下部的男性择偶面宽;而女性的情况恰恰相反,而顶部的女性比在底部的女性择偶面窄。[21]换言之,“地位高的女子不原意同地位低的男子结婚,所以,她们的择偶范围较小。另外,地位高的女子为了得到地位高的男子,必须既与同等地位的女子竞争,还要通地位低的女子竞争。地位高的男性在一定程度上,同地位低的女子结婚;所以,他们剩下了地位高的女性,并使她们成为了老姑娘。一般说来,地位较低的男子没有资格同地位较高的女子结婚。但是,地位较高的男人也许选择地位较低的女人为伴侣。因此,极不相称地,地位高的女人可能成了老姑娘;同时,地位低的男子也许成了大龄青年。”[22]用通俗的说法,我们可以根据个人的学历、职位、财富、地位等因素将青年男女分成甲、乙、丙、丁几个等级。按照择偶的梯度理论,最后在婚姻市场“剩下”的往往是甲等女和丁等男,表现为一种结构性的晚婚。

3.妇女获得性自主权后婚前性行为迅速增加

既然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承认妇女和男性同样也是公民社会中的法律主体,那么,妇女在性权利方面的主体地位就应当为法律所肯定。毕竟,妇女的身体是自己的,妇女必须控制她们自己的命运。[23]性自主权是指个人有按照自己的意愿在法律和道德规范下处理自我的性表现、性关系和性行为方面的权利。[24]性自由主义兴起后,人们对性行为的看法发生逆转。性自由主义者认为性行为和任何其他的活动一样,在道德上没有什么本质区别或特殊性,决定它们是否是道德的完全要看它们是否违反了一般的、得到辩护的道德规则。只要性行为不涉及欺骗、利用、强迫等违反一般道德要求的情况,都是可以接受的。[25]此后,“性分离论”更是将性交与宗教、道德、家庭、婚姻、爱情等客观存在的社会意识、社会制度都分离开来,使性交成为自然的独立的现象,不受宗教、道德、家庭、婚姻和爱情的约束。[26]如果说性自由主义为妇女的性自主权奠定了思想基础的话,在男女平等基础上实现的性别角色的变化则使它成为现实的可能。性别角色是由一定的文化所认定的适合于男性和女性的行为系统,同时还包括那些被看作是构成男性和女性的基本的态度和情感。[27]早期人们认为性别角色行为越符合自身生理性别,心理就越健康,即男性化的男性和女性化的女性,是适应能力良好,心理健康的人。[28]男性应是自信、坚强、勇敢的、主动的,能够完成较困难的任务及应付失败,不善感情的表露;应是事业上或经济上成功的,能挣钱养家的;女性则应是温柔的,关心他人的,是个好听众,敏感的,被动的,不太好强的;应是贤妻良母,以家庭和孩子的需要为首位。[29]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观念的更新,人们对性别角色的限制已越来越少,男女都可以没有拘束地表现出工具性和表达性的特征;同时,社会的发展对个体的全面发展也提出了要求,有研究表明社会赞许的男性化特征和女性化特征已成为当今男女都力求获得的特征。[30]最近的研究表明,我国大学生的性别角色分布以双性化和未分化为主,典型性别类型的比例有所下降,说明传统的性别观念在当代大学生的意识中已经淡化。[31]性别角色发生变化后,妇女逐渐开始侵入男人的领地,社会参与程度大幅度提高,尤其是就业领域。当妇女可以不依靠男性而独立生活,她会更主动地运用性自主权。正如波斯纳所言:“随着妇女工作机遇的上升,妇女对男子的经济依赖已经减少。结果是女子的性战略改变了。如今女性不再珍视男子提供的保护了,因此也就不那么情愿提供那种习惯用来购买这种保护的商品——女性的贞洁。……妇女有了更多的性自由。”[32]

1998年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所做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中国青年对婚前性行为的开放度有所增强。认为“婚前性行为不道德,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的比例仅占35.12%,认为只要双方会结婚就可以的占12.64%,只要双方相爱就可以的占32.22%,只要双方愿意就可以的占20.01%。更值得注意的是,文化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与青年对婚前性行为的宽容度呈正相关关系。首先,随着青年文化程度的上升,青年对婚前性行为的宽容程度也随之增高,在具有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青年中,认为“婚前性行为不道德,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的比例为45.92%,而在具有高中文化程度、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中,这一比例分别为34.8%和28.93% (其中,大专为32.10%,本科以上为24.70),换个角度看,在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青年中,对婚前性行为持宽容态度的比例为54.08%,而在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以上的青年中,这一比例为75.30%,后者比前者要高出21.22个百分点。[12]上述研究表明,近年来,我国居民对婚前性行为更加宽容。虽然我们无法掌握婚前性行为的具体数量,但是从心里学角度,行为态度的变化时常会引起行为的变化,由此可以推知,对婚前性行为的宽容会助长婚前性行为。当婚前性行为日渐增多,无疑会推迟结婚的年龄。波斯纳早就指出:“如果未婚私通和同性恋都受到足够确定且严厉的惩罚,乃至有重大震慑作用,那么,婚姻的平均年龄就会下降。”[32]p3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