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支柱按:我家孩子没有在北京办理落户,当没国籍的天使养,为啥向我征收“社会抚养费”?
 

时间:2010/09/30 来自:北青网-北京青年报 

 
  针对南方媒体报道称中国公民在国外所生孩子回国连续生活超过一年半,将按照国内计生法规进行管理,北京市人口计生委表示,截至目前本市并未收到国家人口计生委任何相关的所谓最新政策或解读。这一说法在北京并不适用。

 
  南方某报道称,“国家人口计生委最新政策解释: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中国公民,在国外所生的孩子无论是否加入外国国籍,如两年内在中国连续居住满十八个月,则需按照国内计生法规进行管理,因此在国外生二胎在国内养属违法生育,仍然要交社会抚养费。”

 
  就这一说法,北京市人口计生委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根据规定,本市对超生“二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政策适用对象为本市户籍人口。这意味着,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中国公民,在国外所生的孩子,如回国申请在北京登记户口,且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所生育的子女,则认定为违法生育,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但如果孩子为外国国籍,或中国国籍但不在北京办理落户,则不适用本市计生法规管理。

 

http://www.cpirc.org.cn/news/rkxw_gn_detail.asp?id=13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