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连海,男,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团河苑东2号楼四门203号。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上诉人因涉嫌寻衅滋事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0)大刑初字第318号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2010)大刑初字第318号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赵连海无罪。

二、判令电脑主机两台、移动硬盘一个、u盘两个、光盘三十张、录像带十二盘、录音带五盘、摄像机一台、照相机(FINEPIX)一台、文化衫十三件、宣传单二十张、名片四盒等扣押物品,如数发还给上诉人。

事实和理由:

一、上诉人赵连海是社会热点问题——毒奶粉事件的受害者,审判毒奶粉相关责任人、拍卖三鹿资产、政府公布赔偿方案,毒奶粉事件爆发一周年受害者聚餐纪念等一系列事件均涉及上诉人的切身利益,上诉人通过和平、理性的方式表达抗议是完全正当的,一审法院认定“赵连海利用社会热点问题寻衅滋事”有失公允。

二、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赵连海先后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及北京市大兴区、丰台区等地公共场所,采取呼喊口号、非法聚集等方式起哄闹事,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但却没有提出任何证据佐证社会秩序遭破坏的严重程度。

上诉人赵连海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以及北京市大兴区、丰台区、东城区四个公共场所(其中一处是餐厅包间)参与过与毒奶粉或“黑监狱强奸案”的维权行动。上诉人赵连海等呼喊抗议口号、少则三人多则十几个人所谓“非法聚集”、展示抗议标语,所在每个场所都有当地公安人员或制服、或便衣全程监控,假如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为何在场公安人员没有出面进行阻止或控制混乱局面,并展开刑事立案侦查。

三、上诉人赵连海陪同“黑监狱强奸案”的受害人李蕊蕊到北京市公安局报案的行为,既是受害人之托,也是公民权利和义务,且其行为没有任何无事生非、起哄闹事的客观表现。

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上诉人赵连海陪同“黑监狱强奸案”的受害人李蕊蕊到北京市公安局报当天,即2009年8月4日12时警方就接指挥中心指令,民警即赶至现场拉上警戒线,将境外记者劝离,将在场人员带到派出所。上诉人赵连海等报案陪同人员加媒体记者才十余人,但警方拉警戒线进行交通管制导致人行道堵塞,不能据此认定上诉人赵连海扰乱公共秩序。

四、一审法院存在包括严重超期羁押、不接受辨方证人出庭的程序违法问题。

一审法院自2010年2月9日即受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最长截止2010年4月24日。但一审法院没有任何法定理由竟然超越审限达五个半月,也不对上诉人变更强制措施。而且,2010年3月30日,上诉人辩护律师提请证人到庭,一审法院竟然以控方证据已经确凿充分为由拒绝证人出庭作证。

五、上诉人赵连海被指控寻衅滋事罪是针对公开场所的起哄闹事、无理取闹、无事生非的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可是一审法院却判令没收上诉人赵连海所有的大量与“寻衅滋事”事件无关的电脑、移动硬盘等物品,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财产权。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定上诉人犯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公正公开审理并作出无罪判决,使上诉人洗得不白之冤!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连海

201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