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地方公安部门一错再错,以劳教的形式惩罚正常交流的“推友”,只能被理解为公权力的故意滥用。要防止类似的现象重演,除了让宪法言论自由落到实处之外,还须按《立法法》的要求废除现行劳教制度,进而将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任何措施都纳入法律的轨道。

作者:张千帆

今年10月17日,“推友”程建萍和华春珲在无锡网上看到四川绵阳反日游行的视频,对一些游行者抢砸路边行人的录像机、照相机表示不满,随后在推特上发了一条推文:“反日游行和砸日货没有新意,你们可以坐飞机到上海去,砸上海世博园内的日本馆。”程建萍在转发推文时还加了一句:“愤青们,冲啊。”为此,程被无锡警方拘留5天,华被拘留10天,而拘留期满后,程又立即被其户籍所在地的河南公安部门从无锡押回,并被判处劳教一年,目前在河南女子劳教所。

凡是有一点中文常识的人都能读懂这条推文的真意:它显然不是真的鼓动人们去上海砸世博,而只是讽刺那些不理智的“愤青们”——你们不是仇日吗,有种去砸世博日本馆啊?!如果一开始发的推文还有那么一点暧昧,最后加的这句已将嘲讽之意点得明白无误;任何“愤青”看到这个段子,都不会为之热血沸腾,真的冲到上海去的,除非他是一个弱智的白痴。换言之,如果我们可以假定接收这条信息的中国“推友”并非不解其中义的白痴,那么这条推文是不会产生任何实际危险的。既然如此,有什么理由拘留这两位“推友”,甚至将其中之一送入劳教所呢?

中国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推特上的信息是言论的一种表达方式,因而显然受到宪法保护。所谓宪法保护,就是指公权力不得无故通过惩罚言者来限制言论;只有当言论确实存在“清楚与现存的危险”,一旦发表就马上会造成严重骚乱或其它形式的人身或精神伤害,政府才有权限制或惩罚言论。譬如 2005年8月底,在伊拉克一座大桥举行的宗教庆典上,有人大叫“恐怖袭击来了!”,结果造成众人在不明就里、慌乱逃窜中相互踩踏、伤亡惨重,这样的言论就造成了“清楚与现存的危险”,因而事后惩罚谣言散布者是完全正当的,言论自由显然不能被用来保护如此有害的言论。

然而,如果某个言论并不会造成如此清楚与现存的实际危险,如果言论所造成的潜在危险只是一种主观猜测,或这种危险不会马上发生,而是可能在将来某一个不定的时间发生,那么都没有正当理由限制言论。要不要举行反日游行,这本身是一个可以探讨的问题,而游行本身只是表明示威者的反日情绪,并不会造成任何直接的人身或精神伤害,因而有关部门根本无权禁止。甚至砸日货是不是反日的最有效表达方式,也应该允许商榷,只要这种主张在当时的情境下不会马上产生有害的行动,因为一旦有时间讨论,那么讨论或辩论本身就是防止有害行为的最有效途径。这并不表明我个人同意这种主张——恰好相反,我认为这肯定是愚蠢的,但我同样肯定地认为,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将自己的判断在不经自由辩论的情况下强加到其他人身上。事实上,制止非理性的最有效方式是理性说服;非理性的粗暴处理方式不仅不会转化非理性思维,反而会衍生更大的非理性,暴力只能产生更多的暴力。如果不经说理辩论我就把你的嘴堵上,你能心服口服吗?

在所有暴力处理方式中,以合法形式出现的政府暴力是最糟糕的。这不仅因为政府以合法名义所掌握的暴力机器最强大、最说一不二因而也最容易走向专横,而且因为公权力的每一次错误滥用都从根本上损害政府的合法性,并腐蚀人民对政府法治的信心。也许有人会说,政府滥用公权的可能性不大,因为政府官员比你我平民百姓更高明,他们的判断要比社会多数人更可能正确。可惜的是,事实证明并非如此。“周老虎事件”等大量例子充分表明,政府并不等于正确;官员不仅未必有意愿维护真理,而且也未必具有高于常人的能力发现真理。毕竟,人民不是白痴,他们完全具有正常的是非判断能力。中国俗话说,“三个臭皮匠,胜过诸葛亮”;在多数人民和少数官员之间,我宁可信任前者的判断。本案再次证明了这一点:我相信任何“推友”在看到这条推文之后都不会把它理解为鼓动暴力,为什么我们的地方官员却偏偏以莫须有的罪名对当事人进行拘捕和劳教呢?这究竟是官员弱智还是别有用心?惩罚如此平常的正常交流,显然属于公权力的滥用,严重侵犯了两名“推友 ”受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

在侵犯宪法权利的实体错误之上,河南地方公安部门还运用了错误的限制方式。作为对人身自由的严重限制,劳动教养制度一直缺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立法授权,因而显然违背已施行十年之久的《立法法》第8条。虽然劳教制度近年来确实主要被用于戒毒,但是仍然有相当部分的公民因其它理由而受到劳教管制,包括在本案中因言获罪的程建萍。劳教在中国相当于国外的轻罪,公民最长可失去四年人身自由,而这个时间实际上比许多刑事判决还长。尽管如此,由于劳教措施并非针对刑事犯罪,因而整个劳教决定过程也不带有伴随刑事诉讼的任何司法保障;在本质上,劳教的决定机构是以当地公安部门为主导的行政机构,不具备任何独立性或中立性,因而政府实际上做了自己案件的法官,违背了最基本的法治原则。这样就注定了劳教决定的草率和任意,地方官员可以将任何自己看不惯的人用“劳教”的名义关起来,从而严重侵犯公民的基本自由。

在本案,地方公安部门一错再错,以劳教的形式惩罚正常交流的“推友”,只能被理解为公权力的故意滥用。要防止类似的现象重演,除了让宪法言论自由落到实处之外,还须按《立法法》的要求废除现行劳教制度,进而将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任何措施都纳入法律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