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9月21日 13:59:33

  原文地址:王兴律师:北海案,我们做好了开三十天庭的准备作者:杨金柱律师王兴律师:北海案,我们做好了开三十天庭的准备
   金柱按语:北海市检察院的行为让杨金柱律师很气愤!杨金柱原本计划在北海的法庭上只使用屠龙刀法,大开大合、堂堂正正。但北海检察院的行为逼使杨金柱律师要在北海的法庭上使用“杨氏刀法”中的“迷踪刀”和“无影刀”,就请各位看官看仔细了!
   ———————————————————————-
 
   在昨天北海市中院组织的控辩审三方开庭前的准备会上,辩护人提出,要求查阅复印控方的全部案卷材料,却被公诉人拒绝,理由是刑诉法只要求向法院提交主要证据复印件,没要求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刑诉法与律师法有冲突,但他们是按照刑诉法执行。公诉人还一再保证:我们也不会隐瞒什么证据,你们早晚也会看到。
   辩护人为什么要求查看复印全部证据材料?因为庭审时控方举证,要出示所有用来指控的证据。而被告人及辩护人要对这些证据进行质证,自然先要知道这些证据是什么样子,什么内容,从何而来,然后才能对该份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发表质证意见。如果在庭审前见不到控方要出示的证据,那就只能在庭审控方出示的时候现看。每一份证据,5名被告人,10位辩护人,挨着看一遍,本着对自己负责、对委托人负责的原则,要仔细看、认真看。这几十本案卷,如此质证,再加上公诉人不同意调整其作息时间,坚持上午9点至12点、下午3点至6点的6小时工作制,这个庭,开一个月不是笑话。
   实际上,现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大多数地方都能做到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就允许律师复制全部案卷资料,在法院审判阶段检察院基本都是全案移送,律师复制案卷更没有障碍。
   在会上我们表示,庭前要求复印是为了加快庭审的节奏,避免不必要的浪费时间,而公诉人也反复强调不会隐瞒什么证据,那为何不让我们复印一套呢?后来,公诉人表示回去请示领导,今天给答复。
   整整一个上午,检察院没有任何消息,下午我们联系主审法官,她也很无奈,让我们直接跟公诉人联系。我和周泽律师决定直接到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当面协调此事。这个北海市检察院我以前来过,“门槛”很高,只能在门卫室附近等待,连办公楼的们都没机会进。今天也不例外,昨天出席准备会的张科长今天也是连面都没有露。等待了半天后,来了一个工作人员,辛辛苦苦的帮我们找杯子倒水。周泽律师说:“我们这次来是要复印案卷,以便庭审能够正常进行,节约时间,喝水倒是次要的。”工作人员于是又回去请示。又过了一会,他又回来了,抱来了高高的一摞案卷,得有20多本,还跟来了一个年轻的工作人员。我们说,“还是得复印啊,一共十个辩护人呢,也没办法在这里现看啊。是出去复印还是在检察院复印都可以。”这位年龄得近五十的工作人员再次回去请示,我随手翻了两本,果然发现有的讯问笔录还有些勘验材料是我们从法院复制的案卷里面所没有的。
   工作人员又回来了,说给我们复印去,让我们等着。难得,总算想通了。这时已经4点多了,要是完全复印没有三四个小时是肯定完不成的,没道理在这里空耗时间,我们把联系方式留给传达室,先回宾馆看卷。
   虽然感觉肯定没有复印完,但我还是赶在下班之前返回检察院。发了半天脾气,费半天劲才联系上公诉科的人,说还没复印完。我要求把先复印好的给我我们好再去给辩护人都复印一份。等了半天,原来的小伙子拿着一摞纸下来了,一问才知,只印了两百多页,还是双面印的,就是100多张纸,一面5毛,收些工本费。钱先不说,印的内容不全,完全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一下午白折腾了。
   既如此,那只有把功夫用在庭上了,我们做好开30天庭的思想准备,慢慢来吧。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9247b1f0100xmar.html
   
   
   
   
   
   

上一篇: 法院拒收杨金柱委托手续,北海四…   下一篇: 周泽:北海案惊闻

阅读数(30) 评论数(0)

0

本博文相关点评

本文由自动聚合程序取自网络,内容和观点不代表数字时代立场

定期获得翻墙信息?请电邮订阅数字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