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致金大法官一士諤諤,在榮休離任常任法官之日,留下了他關於法治的精警勸勉。這邊廂,記者們竭力套出包官一兩句針對梁愛詩的批評;那邊廂,包官卻饒有深意地指出,在這烏雲蓋頂山雨欲來的當下,媒體絕不能「食花生(not just bystanders)」,卻要運用本身的聲音,成為最堅定的法治捍衛者;未幾,包官再次鼓勵傳媒朋友,請他們在困難的時候,支持司法制度。

然而,不過一天,CCTVB 就用行動表明,他們對包官的訓勉一屑不顧。

港珠澳大橋工程發生致命工業意外,無線新聞的報道引述著名工程師黃澤恩的意見,認為工程「因為官司問題拖慢了」,所以要採用較新的填海技術,即意外發生時工人進行的施工技術。先不論將工業意外扯到官司算不算得上合理,或者黃澤恩的評論,是否已經超出了他作為工程師的專業範圍,「大橋工程因為司法覆核案拖延」這說法,本身已經是個彌天大謊。

時間回到 2011 年 2 月,仍未到法院預定的「大橋案」審訊日期,發展局向立法會提交一份有關香港建造業人力情況的報告,當中附件 A 羅列出各項經立法會財委會批准的工程的進度,而「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 — 勘測及初步設計工作」,就放在附件 A 第 4 頁,並指出項目完成日期,將由 2010 年 5 月延遲一年。政府當時的理由是,因為要根據早前批出的環評要求,進行額外的研究,因而工程需要延長。換言之,早在法院仍未作任何裁決影響工程前,政府一早已經預計,工程會有延誤。

妙就妙在,同年 11 月底,剛遭逢區選滑鐵盧的公民黨,不忿屢遭抹黑,於是由黨魁梁家傑手持上述文件段落,在立法會與邱誠武副局長對質,力辯工程延誤與官司無關。飽經媒體歷練的邱副局長,這時亮出一招「乾坤大挪移」,一方面說「大部分招標的準備工作和勘測工作其實已於 2010 年年中完成。原定的計劃是於 2010 年年底進行填海」,另一方面又說額外的研究「與大橋口岸的填海工程並無關係」。

按邱副的說法,豈不是政府在 2011 年 2 月說要三個月後才完成的事情,原來「大部分」已經在 2010 年年中完成?又如果按照政府「原定的計劃」,2010 年年底填海,申請司法覆核一方連禁制令也沒有申請一張,環保署的批文仍然有效,讓口岸區填海不能「如期」上馬的,到底又是誰?政府在 2 月時視為工程延誤理由的額外研究,為何到九個月後又變成與工程無關了?

奈何,這裡是香港,一個只要政府肯堅持說同一個謊話一百次,媒體就會和應,民眾就會信以為真的地方。

筆者一直認為,數回歸十五年來,對法治傷害最大的單一事件,不是「六二六釋法」,更不是前律政司司長開腔指責法官與法院,而是朱綺華訴環保署署長一案 —— 或者應該更仔細地說,是媒體在這「大橋案」當中的表現。

傳媒給「官司阻工程」這說法添油加醋,甚至連工人慘死也不惜拿來抽水,本身已經夠讓人不齒,但更叫人恐慌的是,甚至在案件還未正式完結的當下,各媒體已經越過了「報道」的界線,直接參與到案件當中。套用包官的說法,記者在那個時候,已經成為訴訟當中的 major players。

甚麼時候?就是在追訪包圍朱綺華、以至其親朋好友的時候。

當記者們「突破保安的防備,打開【朱女士】家的大門,企圖讓她說出,究竟誰是『幕後黑手』,她是如何介入這場官司」(《南方人物周刊》2011 年 11 月號)的時候,他們追緝「黑手」的熱情,無疑已經蓋住他們的專業心目,忽視了一些顯然易見的事實︰

.整件訟案的中心主題 —— 環評報告應否包括「基線評估」—— 是一個不論環保學術界、工程界,以至法律界,均認同是值得嚴肅看待的問題;
.朱女士作為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第三十五條,她有權「得到秘密法律諮詢」、「向法院提起訴訟」、「選擇律師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或在法庭上為其代理」、「獲得司法補救」,及「對行政部門和行政人員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
.朱女士的案件取得法律援助,意味著 (i) 她已經通過法援署的案情審查,的確有合理的提訴理據;(ii) 她的代表律師由法援署指派,法援署一直監察案件進度,以及律師與申請人各自的行為有否不當;
.朱女士的司法覆核獲得法院許可,更在一審勝訴,顯示法院不但接納朱女士的申訴有理,更一度認定,政府批准工程的決定並不合法。

及後上訴庭推翻原判。不同法官根據各自淵博的法學認知與經驗,對於政府行為是否合法這一點,有不同看法,這在我們的法律制度內根本平常不過。無論站在朱女士個人利益的角度,還是公眾利益的角度,最穩妥的做法,是讓朱女士充分享有憲法賦予她的權利,由她在秘密情況獲得律師意見後,決定是否上訴到終審法院。

就在這時候,媒體的追訪進一步升溫,變本加厲到一個直踩門庭、包圍家人朋友、揭發私人恩怨的地步。最終,朱女士沒有指示律師上訴終審庭,案件在法律上以兩審定讞、政府勝訴作結。

請記者、編輯朋友們,切勿以甚麼「公眾利益攸關」作為你們行徑的擋箭牌。作為媒體工作者,你們比誰都清楚知道公眾利益的意涵是甚麼;而基於公眾利益,如何平衡公眾知情權與司法獨立,進而為記者與法律執業者各自的行為設合理的界線,傳媒工作者也知之甚詳。

試想像一下,眼前不是一宗司法覆核案,而是一名窮小子被控以連環強姦罪。即使社會大眾「肯定」窮小子有罪,記者又是否有權走到窮小子的家中,自行查問小子的父母「你兒子有做過嗎」「案發時你兒子在哪裡」「你如何解釋警察說找到你兒子的 DNA」,或者在小子應訊時問他「是否律師教唆你說受害人『同意』性交的」。

我十分肯定,假如有記者會這樣做,辯方律師一定可以向法院申請,解散陪審團,永久終止聆訊。

熟悉法律的朋友肯定知道,這並不是一個完全切合的比喻,因為在司法覆核案件中,事實與法律的裁決均由法官負責,不會有陪審員受不當報道影響。但朱女士最終不上訴這一點足以證明,媒體壓力對司法的影響,絕對不只出現在陪審團的環節。畢竟,任何思想持平的人都不能否認,在媒體瘋狂追訪下,讀者眾聲喧嘩、親友指手劃腳,與朱女士最終不上訴的選擇,是密切相關的;如果朱女士的憲法權利充分尊重,這種情況,根本不會發生。

回到包官的臨別警言,有一段是頗堪思考的︰「如果你只在風平浪靜 (when there are no problems) 時相信法治,你根本就不相信法治。」當大眾質疑秉行法律程序,會否帶來現實的代價時,這就是法治最脆弱、最需要捍衛的時候。我真心相信,包官對媒體的勸勉,絕不只是要求它們在梁愛詩、梁美芬之流大發謬論時,有力反擊回應,而更是希望他們能以專業的精神,保護整個制度的公正公平,讓案件的是非黑白,留待法院 —— 而非片面觀察事件的輿情 —— 去作出裁斷;針對司法制度與程序提出的見解和批評,務必基於事實,更是最根本的出發點。

無奈,從一個工人之死可見,包官的訓誨,應該是白說的了。

圖為編輯所加,來自《主場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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