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28日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在廣東省暫時調整部分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

對於授權國務院在廣東省暫時調整部分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目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決定表示,是「為了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決定指出,上述行政審批的調整,在三年內試行,對實踐證明可行的,應當修改完善有關法律;對實踐證明不宜調整的,恢復施行有關法律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在廣東省暫時調整的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共25項。其中,「營業性射擊場立項審批」「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乙級資格認定和延續申請批准」「職業病診斷機構資質認定」「轉制為企業法人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媒體單位廣告經營登記」等20項行政審批暫時停止實施;「自動進口許可」「機動車排氣污染年度檢測委託」等5項行政審批的實施機關作出了調整,審批權進一步下放。(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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