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原鐵道部部長、黨組書記劉志軍受賄、濫用職權一案,6月9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根據檢方指控,劉志軍涉嫌受賄金額為6460.54萬元。

法庭上,劉志軍本人全部認罪,劉志軍的律師為他做罪輕辯護。庭審中,控辯雙方對一筆4900萬元受賄款是否構成犯罪展開辯論。

劉志軍涉嫌受賄、濫用職權一案,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於今年4月10日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公訴。因劉志軍表示放棄自行委託辯護人,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在徵得其本人同意的情況下,由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關於受賄罪,據指控,1986年至2011年間,劉志軍利用擔任鄭州鐵路局武漢鐵路分局黨委書記、分局長、鄭州鐵路局副局長、瀋陽鐵路局局長、原鐵道部運輸總調度長、副部長、部長的職務便利,為邵力平、丁羽心等11人在職務晉升、承攬工程、獲取鐵路貨物運輸計劃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後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460.54萬元。

關於濫用職權罪,根據指控,劉志軍在擔任鐵道部部長期間,違反規定、徇私舞弊,為丁羽心及其與親屬控制的公司獲得鐵路貨物運輸計劃、獲取經營動車組輪對項目公司的股權、運作鐵路建設工程項目中標、解決企業經營資金困難等事項提供幫助,使丁羽心及其親屬獲得巨額經濟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表示,劉志軍對起訴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沒有提出異議。劉志軍的辯護律師發表了辯護意見,請求法庭對劉志軍從輕處罰。法院表示,將全面審查案件證據材料,充分考慮控辯雙方的意見,根據事實與法律經合議庭評議後另行擇期宣判,宣判時間另行宣告。2013/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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