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熙來案今天遭濟南中院重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也被戴上戒具押解,顯示薄熙來大勢已去,威脅不了習李體制;但從此次薄案判決,可以發現中共的司法體制經不起推敲,判決既不符合比例原則,調查也沒有追根究底,留下懸而未決的諸多問題。

中共當局處理薄案的流程「由易而難」,從谷開來的故意殺人案、王立軍叛逃案,再到涉及政治敏感的薄熙來案。針對薄熙來只處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但光是這些罪行牽扯到相關人等,就出現很多疑問。

首先,從薄案庭審時透露出,海伍德給薄瓜瓜郵件要的1400萬英磅(合新台幣6.6億元),薄熙來的律師說是一項「中介費」,並不是買賣商品的貨款,與尼斯的房產無關,但這筆高昂費用,到底是為海伍德介紹了什麼生意,法院並沒有追究。

其次,檢方指控薄熙來涉嫌貪汙受賄,谷開來當證人也承認接受賄賂,但法院只追究谷開來的故意殺人罪,沒有受賄的罪名;而王立軍參與預謀毒殺海伍德,也應算是共犯之一,但只有徇私枉法、叛逃等罪,沒有追究王立軍共同故意殺人罪。

第三,庭審薄熙來的貪汙受賄指控都是在大連當政時期,與重慶有關的只有濫用職權罪,既然貪汙受賄早在薄熙來當大連市長即發生,何以當時不調查起訴,而是在當重慶市委書記「唱紅打黑」才調查此案。

中國大陸向來是「黨政公檢法」,黨居於首位,而法列於末,可見是「黨大於法」,司法受政治的制約,薄熙來的審判是中共中央早已編好的一套劇本,只是透過法院來執行,形成「有中國特色的」司法調查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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