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於2011年7月1日實施《社會保險法》,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失業、生育、工傷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資深講師 蕭新永指出,這是一部專門的綜合性法律,強制性程度高於過去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台商企業產生廣泛且深遠的影響,不但大幅增加用人成本,如果操作不當,則有法律風險。許多台商對於法律規定全員參保的內容,仍然不太清楚,但卻發生因為沒有參保而遭致員工訴諸勞動仲裁要求補繳社保費用的情形,同時台商最關心的是,台籍幹部要不要參保的問題。

蕭新永分析社會保險的繳費比例及基數如下:基本養老保險(一)繳費比例—企業20%(統籌基金);職工8%(個人帳戶)(二)繳費基數:企業繳納的基數為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職工繳納的基數為本人繳費工資,即本人上年度的

月平均工資

基本醫療保險 (一)繳費比例—企業6%(統籌基金);職工2%(個人帳戶)(二)繳費基數:企業繳納的基數為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職工繳納的基數為本人工資收入

失業保險(一)繳費比例—企業2%;職工1%(二)繳費基數:城鎮企業繳納的基數為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職工繳納的基數為本人工資收入

生育保險(一)繳費比例—企業一般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1%以下,職工免繳(二)繳費基數—企業繳費基數在職工工資總額的0.4%〜0.8%之間

工傷保險(一)繳費比例—企業0.5%〜2% (二)繳費基數—通常為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

上述的繳費比例是法律規定的全國性標準,但不同地區繳納比例略有不同,一般而言,企業應繳的比例在30%至40%之間,比例也會隨著年度調整,直到法律規定的最高標準,企業要參照當地規定的標準實施。 蕭新永說明,《社會保險法》是強制性法律,該法第63條規定,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帳戶,經過一定的程序劃撥社會保險費到統籌帳戶。

再者,依據《社會保險法》第41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因而產生的工傷保險待遇可先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該筆費用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63條的規定追償。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執行長 林由敏提到,在《社會保險法》對企業產生影響後,人資部門應加強學習社保法令才能了解社保法律對企業勞動成本的影響以及對策,企業也必須規劃正確的福利激勵方案才能留住人才,《社保法》實施以後,員工可以全國性流動,社保福利也跟著走,促進了員工合理的全國自由流動。人資部門更加要瞭解人力需求與動向,才能留住人才。 在人力成本不斷攀升的趨勢下,台商思考轉型升級方向,企業應以創造價值思維來看待員工而不是忽略工資與福利,所以要從企業行銷的角度出發,發展人力資源服務,才能保證內銷轉型與管理升級的成功。201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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