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台北22日電)中國大陸11家中央企業日前被查出,投資虧損總額超過人民幣百億元。新京報社論直指,一些央企高層人為疏失,致使虧損由全民買單,可能已涉嫌濫用權力和怠忽職守。

社論指出,這些央企投資慘虧該如何承擔責任,相關方面尚無說法。但從以往慣例來看,國企投資虧損,以對負責人員黨紀行政處分居多,至多則是開除、職業限制等,鮮少追究刑責。

大陸審計署日前披露的審計結果提到,2007年8月至11月,某央企未經董事會批准、未按規定對民營企業聯合體進行資產評估,就與其他公司共組合資企業。這家央企投資人民幣77.83億元,結果虧損72.21億元。

此外,這家央企未按規定進行可行性研究、未經集團董事會研究、未呈報大陸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准,就與國外企業合作開發3個境外礦山,結果虧損30.93億元。

還有另一家央企海外虧損1.38億美元,它所屬企業未經發改委批准,擅自上調投資計畫,但境外新能源投資計畫因設計缺陷,被迫停工、破產清算。

社論批評,上述案例都是「無視已有的決策程序,導致本不該發生的人為疏失」。一些央企高層,可能已涉嫌濫用權力和怠忽職守,如此惡意違規,恐怕不是黨紀政紀處分就可了結。

撰文者認為,大陸國企對外投資屢屢虧損,有關方面雖不斷改善國企重大經營決策管理程序,但決策程序再周密完善,如果決策者不嚴格遵守,那也形同一紙空文。

央企投資巨虧,高層卻可全身而退,由國家買單,無法起警告作用。社論建議,檢察機關查處並公布因違規決策導致企業虧損的案例,且從已曝光的巨虧央企做起。1030622

本文由自动聚合程序取自网络,内容和观点不代表数字时代立场

墙外新闻实时更新 欢迎订阅数字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