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像计划生育不是育龄妇女或夫妻自己计划生多少孩子及何时何地生一样,计划献血当然也不是公民个人计划自己是否献血及何时何地献血。政府能计划公民生育,自然也能计划公民献血,前者已经为后者铲除了任何法理和政治伦理上的障碍。
计划生育也为计划献血提供了干部和组织资源。计生系统的最高行政长官或常务次官钱信忠、彭佩云、王伟、赵白鸽等人先后担任中国红十字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与献血密切相关的另一个机构——医疗系统,更是于2012年被国家计生委兼并,由前国家计生委主任李斌出任“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厅局长除了必须拥有医学专业知识的岗位外也基本上由原国家计生委官员充任。

不过鲜血的计划生育化如此明显和急促,还是稍微有些出乎我意料之外。

据2014年9月24日钱江晚报报道,“今年7月,浦江县出台政策,无偿献血超过4000毫升,直系子女参加中考可获得加分。其中,献血4000毫升加1分,6000毫升加2分,超过8000毫升加3分。”

这是因父母的生育行为在教育领域对儿女进行株连。这种株连在计划生育问题上司空见惯,譬如父母不交“社会抚养费”或母亲不上环、不结扎而不给孩子落户、不让孩子上学或升学,譬如“示范小学”、“实验小学”入学要查独生子女证,譬如农村地区考高中给独生子女或“双女户”考生加10分或20分。

献血株连比其他的株连更坏:除了对因为父母原因没有获得加分的孩子不公平外,逼父母卖血换分还培养不孝子孙。献血株连的做法与献血光荣的宣传结合在一起,使得靠父母献血加分的孩子对于父母以自己的鲜血换取他们的升学特权不以为耻、反以为荣。

在货币作为交换媒介的社会,献血株连还是以血换钱和以钱换分的结合,就像性贿赂是行贿和嫖娼合二为一。前者必然产生卖血的弊端——降低血液质量甚至危害用血安全,后者则妨碍招生公平。

此外,诚如某些网友提出的,如果父母献血儿女可以加分,父母捐肝、捐肾、捐角膜儿女是不是更应该获得加分?父母见义勇为或大额捐款救灾是不是儿女应该获得加分?父母违法、犯罪儿女是不是应该降分或直接被高中、大学拒之门外,就像父母违反计划生育的“黑孩”那样?

无独有偶,据同一天的华商报报道,《宝鸡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将在10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定,倡导现役军人在服役期间、高等院校学生在校期间至少每年无偿献血一次;新录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上岗前无偿献血一次;本市公民在领取机动车辆驾驶证前、男女青年在领取结婚证时、高中毕业学生在接到大学入学通知书后,都应无偿献血一次。”“办法”还扩大了免费用血报销的范围,“增加了已婚独生子女无偿献血者其双方父母均可享受减免用血费用的规定,取消了献血者献血三个月后其配偶、直系亲属才可免费用血的规定”。

这些由计划生育意识形态哺育出来的官员已经由敲诈勒索金钱发展到敲诈勒索血液了,真是敲骨吸髓啊!以后会不会要求无偿献肝、献肾啊?

宝鸡市中心血站副站长李拴林24日告诉澎湃新闻,说这个“应”或“应当”是提倡,不是强迫。但是他又说,“新《办法》规定领驾照、毕业证前无偿献血,是为了让这些献血人群建立社会责任感,同时也考虑到用血保障。”

但是《宝鸡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并不是中国红十字会宝鸡分会或宝鸡市中心血站自己发布的,而是经宝鸡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的。政府是一个拥有强制权力的机构。在国家机关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必须”通常意味着可以直接强制,“应”或“应该”、“应当”通常意味着可以间接强制——罚款或失去相应的权利。何况“提倡”这个词早就被从中央到各地的党和国家机关改变了它在词典中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但是事实上各省人大是怎么理解“提倡”的,政府是怎么实施“提倡”的,法院是怎么判决的?“提倡”甚至可以变成直接强制并得到法院判决的维护,比“应当”同强制的联系更密切。

如果真的是词典中的提倡,为什么不由血站或红十字会自行发布?过去一直在提倡,如果以后仍然只是提倡,怎么实现用血保障的目的?上大学、靠公务员、结婚等涉及到个人一身的重大利益,“提倡”又被政府彻底改变了含义,哪个被提醒要献血的年轻人敢不响应政府的“提倡”?

然而即使不考虑强奸民意的问题,由于事实上大量的年轻人根本不符合献血的条件,政府这样一“提倡”,必然导致被“提倡”者雇佣他人献血来满足政府的要求,从而使无偿献血演变为卖血,当然也会大量滋生拉关系、走后门找医院开具“不适合献血证明”的行为。政府这样做,增强的是人们的社会责任感还是奴性和弄虚作假的习惯?

最后,《宝鸡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增加了已婚独生子女无偿献血者其双方父母均可享受减免用血费用的规定”,这又是为什么?难道“已婚独生子女”的献血比其他人的献血质量高,或者只有“已婚独生子女”跟父母才有血缘上或情感上的亲子关系?长着一个计划生育脑袋的官员们是不会考虑这些问题的,他们数十年来早已习惯于为达目的不择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