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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文件

关于给予首陈霄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首陈霄,男,1985年9月出生,群众,籍贯湖南炎陵,王亚南经济研究院2012级博士生,学号27720120153862.

2017年9月24日中午,首陈霄和校外人员骆某在思明校区南光餐厅二楼用餐后,与4名学生搭讪,表明自己为基督徒,询问学生是否信仰基督教,是否参加圣经讨论活动等,并递发印有基督教相关内容的传单,传单由骆某带进学校。以上事实由监控视频、学生证人证言及首陈霄本人陈述予以证实。

依据《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厦大学(2017)79号)第五十一条,首陈霄在校园内参与传教,应受记过以上处分,但鉴于其在传教活动中仅起辅助作用并能主动配合调查,承认错误,依据《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八条关于减轻处分的规定,决定给与严重警告处分。处分期为一年,从本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被处分当事人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根据《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厦大办(2005)36号)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单位为监察处)提出书面申诉。

厦门大学

2017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