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仝宗锦    来源:法律门前

关于陈杰人案最后的一些话

自6月5日和6日我持相关辩护、会见手续前往桂阳县人民法院和桂阳县看守所无功而返之后,我给全国律协、北京律协发送了维权材料,同时也给郴州中院两位领导发了短信,请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我想,办案机关应该还是会有所表示的。因为之前我在侦查阶段要求会见的时候,办案机关和看守所说,你所持的只是家属的委托书,但是当事人没委托你啊。我说,其他律师持家属委托书也见到当事人了啊,而且根据有关规定我有权与当事人确认。他们没再理会我。但是我这次持有的是当事人本人签署的委托书,总得有个说法吧。

果不其然,前日终于有了进一步消息。收到湖南省桂阳县法院法官助理蒋平的短信,告知法院已提审过陈杰人,他已解除对我的委托。我请他把解除委托手续发我,他说我只能到法院查看。

我说,“根据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解除委托关系的,办案机关应当要求其出具或签署书面文件,并在三日以内转交受委托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所以转交有关解除委托手续应该是法院的义务。”

他没再理我。

我想说的是,办案机关动员当事人解除了对我的委托,我是相信的,而且是服气的。但是这只能说明现在我无权申请阅卷和会见了,并不能说明我当时无权申请阅卷和会见,更不能说明办案机关当时没有违法。甚至,现在没有向我或律所转交解除委托手续依旧在违法。

司法机关违法怎么办?作为一个刑辩律师和法学教师,我其实真的不知道。申诉、控告等等有用吗?不能完全说没用,但大部分时候大概是没用的。陈杰人案中我们也曾向有权机关申诉控告过。如果制度设计让当事人心中涌起的是“明知不可而为之”的念头,那我觉得首先要检讨的是这个制度设计本身。一个被告人愿意在哪个法系制度下接受审判,这是比较法上常见的学术话题,如今已成为国家面临的现实迫切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今天在某处的果,未尝不是此地的因。

无论如何,我在这个案子中的辩护工作就结束了。我需要写个东西交待一下,虽然很快也可能就被删掉了。我很高兴能通过这个案子认识几位极富正义感的律师同行,我也非常感谢家属们的宽容和理解。我当然很遗憾没能帮到陈先生,祝他好运。

也谢谢大家。

(附图是我去年第一次试图会见陈杰人时给他留的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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