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之音 | 香港数以万计市民游击式游行 反对北京引入港版中国国安法

人权观察今天表示,中国立法机关正式决定直接在香港实施国家安全立法,对港人基本权利与自由构成威胁。该法律几乎确定将由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通过,内容禁止“分裂国家、颠覆政权、外国干预和恐怖活动”等行为,而这些模糊概念正是中国政府经常用来打压中国大陆和平异议的工具。

“新的国家安全法律将使香港人权遭受1997年主权移交中国以来的最猛烈冲击,”人权观察中国部主任索菲・理查森(Sophie Richardson)说。“香港人过去长期享有并以和平手段捍卫的示威抗议、竞选公职及其他自由,现在都可能使他们面临逮捕和重刑。”

全国人大的决定授权其常务委员会起草新法,继而将其列入香港实质宪法《基本法》的附件三。经香港政府刊宪公布后,该法即可在香港生效。

中央直接立法并纳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决定,严重影响人权保障。按照香港“一国两制”宪政安排,中国全国性法律不能适用于香港。尽管《基本法》第18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增减附件三所列法律,但相关法律仍须经过港府立法或公布。

所谓立法必须由香港政府向立法会(香港的半民主立法机关)提出法律草案,并经立法会辩论、修正和表决。如此立法会才能对相关立法进行审议,包括评估相关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所保障的国际人权标准。所谓公布法律,则是由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在《政府宪报》中刊登法律公告,公布相关全国性法律的全文。包含刑事罚则的中国法律通过公布而非立法程序在香港实施,这是史上首例。

香港政府曾在2003年试图进行国家安全立法,引发大规模抗议而撤回法案。全国人大的这一决定表明,其行动旨在绕过香港立法会的民意监督。

全国人大的决定还引起其他疑虑,因为《基本法》第18条规定列入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別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根据《基本法》和香港主权移交所依据的《中英联合声明》,香港享有“高度自治”。除国防、外交事务以外,香港政府对于管理特区事务拥有自主权。《基本法》第23条授权香港政府“自行立法”禁止颠覆行为。换言之,有关香港的国家安全立法,权力在香港政府而非全国人大常委会。

据中国大陆媒体分析,全国人大常委会下次会议定于6月下旬,由于立法一般需经三次会议审议,预计港版国安法最快将在11月左右完成立法。

全国人大的决定还包括,相关法律将允许中央政府在香港设立“有关”机构以维权“国家安全”。虽然细节尚不明确,这可能意谓国家安全部和公安部国内安全保卫局等机构──这些机构长期在中国侵犯人权,包括任意拘押和酷刑──将可在香港运作。

此外,亲北京消息源指出,该法将授权香港政府查禁经北京认定涉及“颜色革命”──另一个可被套用于任何批评政府团体的模糊概念──的“外国团体或组织”。在这些组织任职或受其资助的人员也可能被禁止入境香港。

中国政府的“国家安全”概念十分宽泛,许多行使或和平捍卫基本人权者,包括社运人士、人权律师、学者、少数民族和线上公民行动者,都以“颠覆”、“煽动颠覆”、“分裂国家”或“泄露国家秘密”等罪名被逮捕判处重刑──甚至无期徒刑。

香港特首林郑月娥已发出声明,表示将“充分遵守”全国人大的决定。但这项立法已经激起民主运动强烈反对。将来即使刊宪公布之后,也必将在法庭中面临挑战。

中国政府可以控制司法权,但香港保有自己的司法系统,法院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素孚肯定。香港法院已不得不审理日益增加的政治案件,此次国安立法将为司法系统带来更大压力。由于国安立法势必与《基本法》的人权保障相抵触,其所引发的任何司法争讼,对法官的独立性都将是一大挑战。

法院若就此一关键立法判决政府败诉,北京恐将通过“释法”干预香港司法程序,就像它在2016年所为,进一步损伤香港的司法独立。

自4月中旬,新冠病毒危机期间,中国和香港当局就开始加大力度打击香港民主运动,北京也加强推进对香港的直接管治

人权观察表示,各国政府应拿出具体行动协助维护香港人权,包括针对近期及未来国安立法后侵犯香港人权的北京与港府高官实施旅行限制和资产冻结等制裁措施。各国亦应为行使人权恐遭秋后算帐的香港人提供避风港。

“各国政府对香港自由的支持多半止于口惠,而中国当局对中国大陆和香港的人权侵害正不断升级,”理查森说。“中国利用新冠肺炎疫情的掩护,在香港强行实施国安法,显示强烈的国际行动有其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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