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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主席林朗彦和成员周庭,被控煽惑、组织及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等三罪,今(2 日)分别被判监禁 13.5 个月、7 个月及 10 个月。律政司晚上发声明,指案件司法程序尚未完成,现阶段不会就此评论,但批评要求立即释放三人言论是“荒谬”,不尊重司法系统,罔顾三人已认罪的事实。

律政司特别引述案件裁判官在判刑理由中指出,“由于本案涉及破坏公共秩序及安全,对公众人士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为了保障公众利益和市民的生命财产……本席认为需判处具阻吓性的刑罚”。

律政司续指,对司法和法律制度作出“以偏概全的攻击”及“毫无根据的指责”,漠视案件的事实和情况,是不恰当及不理智。若有人企图借此等言论,对司法和法律制度施加不当影响,“只会徒劳无功”。

律政司强调,《基本法》赋予港人言论自由及集会自由,但该等自由并非绝对,引述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在今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的言论“法律对权利的行使有明确限制。享用或坚持个人权利,举例说,不能成为损害他人人身安全或财产,或使用暴力的借口”,强调特区政府致力维护法治,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