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可能被停业一事,我的看法是,停业一年对我来说是小事,于律师业来说是大事。
这事关整个律师职业群体的批评、控告、申诉、检举等对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是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事关刑事辩护制度的何去何从,是个大问题。
辩护律师的职责从来不是,即使在大清时期,也不是配合司法机关把当事人顺利办成罪犯。
没有任何国家公权力可以免于被批评!即使是司法权威最受尊重的美国,司法也并非不能批评(包括来自律师的批评)。
在我看来,刑事辩护的基本内容,就是对案件公正处理的建议,以及对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不法、不公的批评、控告、申诉、检举,促进案件公正处理。
作为一个长期研究媒体与司法关系的前媒体记者、媒体法教学研究人员、资深刑辩律师,我对案件发表的所有公开言论(通常是对不法、不公的批评),都恪守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要求的依法、客观、公正、审慎原则。
我每发一条微博,都会再三斟酌,很多时候我一条微博要写几个小时,遵循了法律对言论的所有禁止性规定,争取做到每一条微博都没有问题。
一位与我谈过话的主管部门高官对我微博言论的评价虽然是“单独看,每一条都没有问题,联系起来看,问题很大”,但“每一条都没有问题”已经说明了我对言论尺度的把握。
至于说“联系起来看,问题很大”,那显然已经不是我的问题了。
虽然我的公开言论主要是批评基调,但这显然是现实存在的问题决定的,而不是我这个批评者存在问题。
律师毕竟不像新闻媒体,不需要遵循“正面报道为主”的原则。当然,如果我多唱点赞歌,联系起来看,可能就不会有问题了。但这不过是隐藏了问题。
在很多场合,同行都让我介绍避免执业风险的经验。这表明同行对我执业行为的稳健,对执业风险的把控,是认可的。
如果因为我批评合肥公安机关刑讯逼供、违法办案的问题,被停业处罚,无疑将在律师中形成寒蝉效应,对办案机关刑讯逼供、违法办案的问题,或将无人再敢批评。诚如是,则司法公正难期也!
附我发给律协领导的维权请求信息:
尊敬的律协领导:
我是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周泽律师。因为安徽律师吕先三辩护(无偿援助),通过微博揭露合肥公安刑讯逼供的问题(有讯问录音录像为证),在吕先三律师二审被从十二年改判三年后,遭受追诉挫败的合肥公安,向北京司法行政部门投诉我,要求对我“严肃处理”,朝阳区司法局拟对我作停业一年的行政处罚。这对我是完全不公正的,也是任何有理性和良知的人无法接受的!
律师揭露公安人员刑讯逼供,公安建议司法局处理律师,这是明目张胆的打击报复!司法局无视律师揭露公安刑讯逼供是在履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处罚律师,有悖天理人情。希望律协为我维权!
推荐一篇美国律师庭外言论限制的文章供领导参考。
http://www.scyjlaw.com/article\-5107\-1.html
美国律师庭外言论限制制度及其启示
这篇文章提到的案例中,Kennedy大法官在其撰写的审理意见当中阐述:律师的职责并不仅仅局限于法庭之内。
他/她不应忽视其当事人处法律程序所带来的现实结果。就像律师在庭审后可能推动辩诉交易来防止可能因庭审失败而出现的不良结果那样,律师也可以采用理性方式捍卫其当事人的名誉,减少检方指控为当事人带来的反面效应,尤其是在检方本身立场并不公正或带有不良动机的情况下更应如此。
一位辩护律师完全可以以合法策略帮助其当事人开脱罪责或减轻指控,而这种策略则包括在法庭上证明:公众意见认为,其当事人不应被判处任何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