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这篇短文,是由于中国网络名人凤姐在微博上放言要“我要一把火烧了美国移民局”而起,目的是为了澄清国人对美国言论自由的误解。
凤姐这条微博于8月份发表于国内新浪微博,转发者甚多。但直到11月份才惹出麻烦。一位叫做莫润的网友似乎懂得,针对美国联邦官员(包括总统与普通工作人员)和具体工作场所的威胁并不受言论自由的保护,于是声称凤姐如不删除这条微博,他将向美国国土安全局报案。结果是凤姐不予理会,莫润声称报了案,凤姐将被遣返。
我要讨论的不是凤姐这个案例,我更感兴趣的是此事引发了中国人对美国言论自由的讨论。当时网友看到这条微博及相关评论,有人甚至错以为这证明美国没有真正的言论自由,我当时发了一条微博,说暴力语言与言论自由无关。并举例说明如果在与人争吵时,发出国人常用的“我搞死你”,“我要揍得你满地找牙”,“你小心,我会让你死得很难看”,只要被举报,有可能被视为向对方发出死亡威胁。
当时我简单举了一个例子,这是一位居旧金山的美籍华裔律师的亲身经历。现详述如下:几年前的某日,他与几位朋友在一中餐馆吃饭,议论起中国的时局,不免批评政府的腐败与官员的无耻。一位在该餐馆打工的中国女留学生认为这是侮辱了中国与华人,于是与他们争吵起来。争吵不断升级,那位女留学生不但屡用国骂加上“卖国贼”,还反复说:“我搞死你们这帮卖国贼”,“有胆留下地址,哪天黑了你,让你死都不知自己怎么死的”,“要是在国内,我早让你们死了好几遍”。这位律师最后实在忍无可忍,用手机录了下来,并打电话召警。警察来了后,那位女学生还在叉腰叫骂,老板劝架无用,女学生说“哪怕不干这份活也要为中国人讨个公道”。警察听当事者细述原委,并向在场的老板询问那些有关“死亡威胁”的话英译是否属实?老板不敢撒谎,只得证明属实(在美国伪证罪也很严重)。警察于是将这位女留学生带走,事后经法庭认定确实系向对方“发出死亡威胁”,于是遣返。
2010年,中国留美博士生翟田田曾以“恐怖威胁”(TerroristicThreats)罪被捕一案在国内有过报道,但国内网友们听了我的解释仍然很惊讶,认为中国人说这类话是常事,几乎天天可以听到。说这种话要受到惩罚,这美国也真是太限制人的自由了。
我认为这是中国人对言论自由权利边界的理解有误。这种误解来自于中国的社会环境与文化传统。但本文限于篇幅,无法从政治哲学方面来正本清源。只将在美国使用暴力语言的边界在哪里,为读者提供参考。
对于言语威胁,美国在法律上将其列入“恐怖威胁”类别(Terrorist Threat),治罪远比中国严厉。根据美国各州相关法律,“恐怖威胁”指某个人散布任何种类的威胁,令一个人或一群人害怕受到身体伤害,或被迫中断集会、公众聚会,或无法使用公共场所,或者是威胁的发布者企图中断或中止任何形式的公共服务,如电话、水、下水道或电力。
对恐怖威胁的制裁包括罚款、监禁、监视居住及法庭的限制型命令,规定因美国各州法律不同而异。在加州,处罚包括罚款1-10万美元、监禁1-5年、监视居住可长达5年;在纽约州,罚款依案而定,监禁可超过100年;在德州,罚款自152美元起,最多可罚款450万美元,最长可监禁20年。
美国法律界有专司此项刑名官司的专业律师,一些律师还设有网页,介绍美国各州法律对于此项罪的惩治。一本可以从网上下载的《犯罪防范法律手册》(Criminal Defense Law Handbook Terrorist,http://www.criminaldefenselawyer.com/crime-penalties/federal/Terrorist-Threat.htm)专列一章“恐怖威胁的控罪与惩罚”(Threat Charge:Penalties),告诉人们恐怖威胁将要受到的惩罚,从罪名、罚款到监禁时间都有详细说明。还附有一张表格《各州有关恐怖威胁的罚款及监禁规定》(Terrorist Threat: Fines and Jail by State)。其中可能最让中国人难以理解的是,关于是否受到恐怖威胁,系由受威胁者判断,如感到自己确实受到威胁,即可向警局报告,立案、惩处则归法庭裁决。
人是“社会人”,不是孤岛上的鲁宾逊,个人的自由有边界,必须以不妨碍他人为前提。这是政治哲学中有关权利的最基本前提。中国人的权利意识与法律意识上为什么这么薄弱?其中既有制度原因,也有政府的示范作用。中国规定的人民民主专政,“专政”一词就是国家暴力对人民的威胁。生活中,官员们违法乱纪的犯罪不断启示着国人,权力可以凌驾于法律之外;外交官甚至可以在外交场合说出“法律不是挡箭牌”,“中国没参与制订的国际规则,中国不必要遵守”。使用暴力语言威胁他人更是官吏们的拿手好戏。更为荒唐可耻的是,政府还花大量的钱雇佣五毛,在网上对不同意见者使用各种暴力语言威胁。在这种情况下,要中国人理解政治哲学里的个人自由以不妨碍他人为前提,以及守法的重要性,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来源: 作者博客 | 来源日期:2011年12月20日 | 责任编辑:黄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