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家学者高度评价“乌坎转机”
作者:胡耀邦史料信息网,经济观察报
来源:胡耀邦史料信息网
来源日期:2011-12-27
本站发布时间:2011-12-27 9:31:06
阅读量:1370次

【编者按】随着广东省委工作组的进驻,因土地纠纷引发的乌坎事件迎来转机。在过去三十年中国发展过程中“一手硬一手软”的手段之下,群体性事件逐渐增多,乌坎事件因发生在改革开放的先行地广东,而变得引人关注。专家认为,从肯定利益,到承认博弈,再到平等谈判,广东乌坎事件的处理模式,将和 33 年前安徽小岗村在经济改革方面的实验一样,成为未来中国社会管理改革的样本。

12 月 22 日 ,中共中央机关报《人民日报》发表时评《“乌坎转机”提示我们什么》,充分肯定了广东省委关于处理乌坎事件的做法。文章称:“把握了群众利益的诉求点,也就把握了问题解决的关键点。”

此前一天,以广东省委副书记朱明国为组长、包括数名厅级干部的省工作组进驻陆丰。工作组“民意为重、群众为先、以人为本、阳光透明、法律为上”的五项原则,让一度情绪激烈的当地村民趋于平和。这被认为是乌坎事件的转机。

“乌坎事件”始于今年 9 月下旬。在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东海镇乌坎村,因 404 亩土地的征地赔偿、村财务、村干部换届等问题引发村民上访;在三个月内,和平游行之后出现部分冲突,并最终导致事态进一步发展。目前事件被定性为“村内利益纷争”。

《人民日报》时评发表的当天下午,胡耀邦史料信息网、经济观察报联合主办了有关乌坎事件处理模式的专家研讨会。与会专家学者高度评价广东处理乌坎事件模式,并希望以此为契机,推动社会管理方面的改革。会议由盛平、新望主持。
“乌坎转机”的时代意义和国家样本意义(上) – 蝉公二世 – 蝉公二世的博客

以下是研讨会发言:

盛 平(胡耀邦史料信息网) :

12 月 20 日 ,广东乌坎事件出现重大转机,事件朝各方希望的方向转变。北京思想理论界高度评价广东处理乌坎事件的做法,期望事件最终得到圆满结果。为此,胡耀邦史料信息网和经济观察报联合召开乌坎事件处理模式专家研讨会。

33 年前,安徽小岗村 18 户农民按手印搞包干,揭开了中国改革的序幕。今天,在十八大即将召开,人们期盼新改革时期来临之际,毫不夸张地说,“乌坎转机”具有强烈的时代意义。乌坎之“坎”是我国迈向一个新时代必须跨越之“坎”,这是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主主义之路,是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宪政建设的奠基之石。

今天,在中央、国家层面改革创新缺乏顶层、整体、系统设想和设计的情况下,地方创新和地方探索对未来中国具有更重要的意义。“乌坎转机”模式具有“国家样本”的典型意义。广东是改革开放的先行先试地区,是全国现代化发育程度最成熟的地区。广东基层民众繁复的利益诉求,是社会成熟之后公民权利意识觉醒带来的新问题,而不能简单的归咎于是广东地方治理的错失,全国各地必将先后面临这种波动中求稳定的局面。广东处理乌坎事件的理念和决策,将为未来中国提供一件成功案例,一条康庄道路,一个良治模式。对于一个发展中的国家来讲,广东遇到的问题是中国其他地区先后将会遇到的问题,绝不能用欠发展地区的局部问题代替发展中地区具有全局性的问题。正确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对于未来中国具有重要的路标意义。从这个意义讲,“乌坎转机”是广东地方改革创新的国家样本。

“乌坎转机”将为我们正确处理官民干群关系,维护基层民众的正当权益,毫不手软的打击贪腐,消解特殊利益集团,提供丰富的经验和珍贵的解决方案

据我们了解,马立诚一直对广东乌坎事件的发展很关注,而且对广东先进的经验很支持,很推荐。我们请马立诚谈一下他的观点。

马立诚(《人民日报》原评论员)

广东乌坎村的事件,是因为土地的问题引起来的。这种事情不光是广东有,全国各地都有。所以,并不是只在广东会出这样的事件。由于广东现代化发育进程比较快,社会转型也比较快。此外,广东也容纳了来自全国各地打工的人,且人数众多。因此,出现乌坎这样的矛盾也是自然现象。

在乌坎村的事件处理过程中, 12 月 20 号,朱明国副书记带领省委工作组进驻,提出处理事件的五个原则,使得事件出现了很大的转折。我觉得朱副书记的五个原则提出来非常好:第一是民意为重,第二叫群众为先,第三是以人为本,第四是阳光透明,第五是法律唯上。

他在讲话中实事求是地说,乌坎村的群众上访事出有因,大部分的诉求是合理的。在这个过程中,发生了一些不理性的行为可以理解。他的讲话之后,受到了村民的欢迎。现在乌坎村民已经自发挂出标语,欢迎省委工作组进驻,并且纷纷反映情况。

广东省处理这个事情过程中转折点在于取得了主动权,并且获得了当地群众的谅解,从而为解决乌坎事件打下了很好的基础。我觉得以朱明国副书记为首的工作组,体现了社会管理的创新。

为什么说体现了社会管理工作的创新?创新有两条,一条是观念方面的创新,另一条是措施方面的创新。

谈一下管理方面的创新。国内一些区域先后发生过类似事件,往往会有一些人给民众扣上一些帽子,比如说境外操纵,敌对势力,群众不明真相,媒体煽动。而本次事件我注意到朱明国组长讲话中以上这几个一个都没有讲。事实是,乌坎事件确实是外国记者报道的焦点。而且国外记者为报道采取了层出不穷的手段,不同角度的描述。借此,把乌坎事情归结为境外煽动,可以说是很省事的办法。但是,广东省委工作组没有这么做。

所以,我觉得其中朱明国组长提出的“以人为本”是非常重要的。他的实事求是没有任意的上纲上线。所以,我觉得此次政府处理事件是一种社会管理方面的创新。

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对乌坎事件也十分重视,几次做了批示。我们认为省委工作组的所作所为,与汪洋书记的决策有关系。乌坎事件发展过程很快, 9 月份开始, 12 月份激化。在乌坎事件处理过程中,初期,地方政府的处理方式有缺陷,采取了一些比较强硬的措施来封堵、压制。这反而刺激了民众情绪的反弹,使矛盾不断地激化。引起海内外各阶层的关注,非常担心乌坎事件在激化的路上越走越远。

目前,广东省委的决策以及朱明国副书记工作组的处理把事情控制的比较贴切。因此我们可以期待在省委工作组的领导下,乌坎村村民的要求应该得到比较合理的解决。这样,为全国各地创新社会管理,广东就起到一个排头兵的作用。

此外,乌坎村事件中互联网发挥了很大作用。怎么看待微博传播这也是政府的一个新课题。不敌视互联网,不敌视微博,这是一种现代意识,封堵互联网、微博会激起更强烈的,更大面积的抗议,只能够徒然增加解决这个事情的难度。所以怎么样看待互联网、微博,广东省委工作组也给全国起到了示范。

最后,乌坎事件中,工作组的实事求是态度,以人为本的态度,应该说也是中央在决策过程中在这方面的一个创新。所以,中央和广东省对待这一类的群体性事件,对待这一类的群众利益受损的焦点事件,特别是对待全世界的媒体都非常关注的焦点事件,能够采取目前的这样一个疏解方针,实事求是的方针,以人为本的方针,也是为今后中国解决群体性事件做了一个有益的探索。我们为中央的这样的决定决策也叫好。

胡德平

今天上午,《华尔街邮报》一位美国记者见我,第一个谈互联网的问题,第二个谈乌坎村的问题,当时我没有完全表达我的看法。今天下午看到《人民日报》发表了时评《“乌坎转机”提示我们什么》,我特别激动,我很高兴来参加这个关于“乌坎转机”的座谈会,看到大家主动支持“乌坎转机”这件事,我很高兴。

乌坎事件从9月份一直到现在才看到解决问题的曙光,发展势头也很好,我觉得我们关心这个问题,对改革持冷静、分析的态度,我觉得现在非常重要。

土地所有权问题是改革开放以来最重要的几个问题之一,我非常重视农民土地所有权的问题,农民土地的卖价应该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社会上发生的强拆事件为什么多而又多,原因就在于人们对农村土地制度的认识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许多人认为农村的土地都是国有的。我跟一些同志讨论,有人说农村土地是国有的,我说是农村集体的,他说集体的也是国家的,包括一些省市领导甚至部级干部,也是这种认识。有人讲:农村个人占有的土地就是集体的,集体的就是国家的,国家的就是共产党的。这和农村家庭承包制时期的社会认识是完全不同的,这种思想上的变化就是导致强拆农民房屋,农民被城市化的思想认识根源。既然土地都是国家所有,国家就能按照市里的意志任意处理自己的资产,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名存实亡,就是名分也不存在了,这是多么可怕的一种社会倾向。这种倾向足以使我们的改革改变性质。这个普遍性的认识问题在很多地方都是存在的。当然农民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并不意味着土地不能流转,不能集中规模经营,这是农业现代化的前景。

我希望乌坎事件能推动社会建立以民主和法治为基础的体制。我希望今后当社会遇到类似的问题时,人们可以通过法治和谈判手段来解决。政府对乌坎村村民自己选的干部,村民自治组织都承认了,我觉得很有意义。希望这件事能够继续下去,有一个好的结果。

因为广东改革开放较早,出现土地所有权问题也早一点。如果沿海地区这个问题得到很好的解决,无疑将会对全国起示范作用,将会对全面改革产生积极影响。我认为问题解决好的可能性非常大,在70%以上。

盛 平

任剑涛 教授此前一直在广东做研究,对广东的情况比较了解,我们请他来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

任剑涛(中国人民大学政治学教授)

对于广东乌坎村事件,我从以下几个方面讲一下我的观点。

首先,要清楚认识问题和定位问题。因为,在目前中国,发展走到十字路口的时候,什么问题的暴露是必须的、必要的、重要的,这是一个关键问题。 因为长期以来我们在执政过程中,主要倾向于以政党-国家意识形态判断问题,倾向于以掌控国家发展主导权认知事务。

中国今天遭遇的主流问题,是发展中的问题。发展中的问题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是粗放式的经济发展问题。第二是社会发展的问题。第三是权力发展的问题。现阶段暴露出来的有价值的问题,必须对其问题类型进行定位。不能够混淆三类问题的类型与重要性。为此需要把握定位问题的要领:

第一,是欠发展还是发展中的问题?这两类问题,对国家发展到小康水平的价值是不一样的。不要用欠发展的矛盾来压制、掩盖发展中的矛盾。欠发展地区暴露的问题只有局部意义,不能够提到国家发展的战略高度来认知和定位。只有在发展中暴露的问题,才是我们从全局意义上必须面对的问题。这样的问题,只会出现在东南沿海发达省份。这些地区暴露的问题,才是中国的主流问题,也才是有国家价值的问题。

第二,当下暴露出来的问题,究竟是经济问题、社会问题、政治问题,必须要分别确认。要避免以往对暴露出来问题的进行价值辨认,不分青红皂白地政治化的思维定势。

第三,在对待已经暴露的问题时,由权力主导处理相关的问题,进一步引伸暴露出来的问题。必须交由权力与权利的博弈,使问题的解决得到改善。

在问题的定位上,一定要凸显发展中那些具有国家意义的问题的暴露,从而使其具有推进国家发展的战略转型意义。不要以局部的伪问题,掩盖整个国家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比如说“黑打”就是伪问题。有推进国家发展价值的问题暴露出来后,国家必须要理性认知和依法解决。

其次,广东省逐级递进处理这个问题的思路、制度跟进、具体举措,尽管有改善的余地,但总体上说是在把握住了真问题、大问题、国家战略问题的情况下,逐级递进地寻求解决方案。严格说来,乌坎事件发生的初期,广东省委省政府的定位还不是那么准。还依循惯性思路对待和处理:党委和政府一旦发现哪里出现了问题,第一个愿望就是尽快平抑下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但是从大局上讲,广东省这一次在事件的演变中,还是能够摆正姿态,面对问题,从而较为理性地解决问题。这与广东领导的三个理念有密切关系。

第一个领导理念是,在广东的疾速发展中,社会和市场的高度分化,跟权力已经形成了博弈关系。这一次《人民日报》评论广东省委省政府解决乌坎事件时,用了一个原来我们不愿意用的词儿,即“利益博弈”。这个词汇准确反映了广东省委省府、乃至中央领导已经把政府和社会摆到了同等位置。而这个博弈最大的用处,是为三方的理性博弈,找到各自的边界提供了契机。此次,广东在中国现代发展最关键的时候,以承认社会、市场和党政权力博弈的合理性,稳妥地解决了乌坎事件。这是执政理念一个最重要的变化。这在社会管理观念上是一个重大的创新。

第二个领导理念是,在制度配置上应当适应社会的最新变化。自建国以来,一个省委副书记带一个工作组,有主管厅的厅长、市县领导出席,与村民直接讨论干群冲突,这在制度供给上不说绝无仅有、也是非常罕见的。这一举措真正有制度意义的亮点是什么?就是一个执政党、一个政府愿意在制度上与民众理性妥协、进行谈判。用到“谈判”这个方式,就跟前述博弈在逻辑上对应起来了。“谈判”,不是说我们党没有权威,不是说我们政府就丧失了配置资源的权力。相反,应该配置什么资源给你,应该用哪一级领导来解决利益没有得到满足的公民的诉求,这是需要在制度上做出回应的。这一次“乌坎转机”是一个社会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

第三个领导理念是,必须灵活地确立处理公众事件的操作技巧。虽然这一次在处理乌坎事件上,惯性思维还在发挥作用,即部分领导总想快速把它抹平,总想做出风平浪静的安宁状。但实际上,我们必须要逐渐习惯在社会风波频发的情况下执掌政权的技巧。作为一个执政党,面对如此复杂的社会,面对如此庞大的市场,让它们的运作跟执政党的主观理念完全一致,是不可能的!反之,庞大的市场和复杂的社会,让执政理念与其完全一致,也是不可能的。在两个不可能之间,就需要我们逐渐学会按照个案处理问题,而告别以往的整体主义思维。所谓个案处理的意思是什么?即不要把一个公众聚集的个案,惊怪地上升为所有敌对势力的瞬间聚集。于是以政权稳定和颠覆问题的敌对思维进行严厉处置。一个小小的乌坎村事件,如果我们限定在乌坎村范围内处理问题,怎么可能涉及到国家权力的稳定和颠覆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广东的处理细节上虽然还有问题,但是在处理的大局上,还是值得肯定的,展现了统治权力必要的灵活性。

第三方面,我也想对广东提出三个建议。

一要把广东的新观念、新做法勇敢地来表达出来。广东每每处于改革开放的尴尬状态,不敢把自己为国家发展战略做出的探索,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来对待。因而往往处于一种战略的被动状态。大家始终觉得,广东要寻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道路、要探寻科学发展的道路、要探寻改革开放的前沿政策、要努力张崭新地配置社会经济资源、要寻求政府新的领导和执政方式,但在理论和实践上总是不那么理直气壮。于是种种探索就总处于被动状态。探索中必然出现的问题,就成为我们习惯的、未经改革的、文化大革命式的、斯大林主义式的社会主义,随时加以痛诋的对象。广东这一次扭转乌坎危机,就要勇敢指出,广东探索所出现的问题,是为国家发展探路而出现的问题,不是广东谋一省私利导致的问题;是为国家发展、进一步改革进行探索时出现的错失,而不是为广东一省独占鳌头引发的危机;是为国家发展的战略布局调整必然遭遇的困局探路,而不是为广东一省的力拔头筹冒险。因此,广东要有十足的勇气,阐释自己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做出探索的观念价值、制度创新的重大意义。其中出现的现代新观念,要把它上升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层次——国家尊重社会、国家尊重公民、承认利益博弈、以谈判解决纠纷。而不是以过去那种革命党的、简单的暴力手段,对付社会利益冲突。

第二,建议广东勇于把乌坎事件制度化解决的思路,真正落定在广东地方治理的制度配套中。能不能通过省委、省政府的文件,或者通过省人大的立法,把它法制化,使其成为中国法制化解决社会利益冲突问题、或者制度化解决相关问题的一个典范。

第三,建议把这次处理乌坎事件的具体细节、基本举措,和领导逐级递进地显身性介入,变成一套处理社会公众事件的举措和办法,从而形成一套程序。通过对乌坎事件处理的一种升华,把广东处理类似事件的具体举措,程序性地描述出来,使得以后处理类似事件,可以有一个程序上的依托。

王长江(中央党校党建部主任,电话采访)

对乌坎事件,我一直是在关注的。对于目前事件和广东省领导处理这件事的情况,我有几点看法。

第一,应当充分肯定在这类事情中执政者执政理念的转变。 这一点,无论怎么说都不过分。在对乌坎事件的处理中体现出来的理念转变特别反映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在对民众利益的观念上的转变,二是对官民冲突认识上的转变。

在民众利益问题上,我们过去很长一个时期实际上是不承认个人利益的,只承认抽象的人民大众的利益,其实思想上有一个框框,本质上说还是只认党和政府的利益。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情况改变了。既然承认个人有正当利益,自然就会发展出和国家不同的利益。对这些林林总总的利益之间的关系怎么看?按照过去的逻辑,这些利益之间有大小之分,有全局和局部之分,个人利益只能服从集体、政府和大局。从这样的角度出发,不服从便是有了问题。一旦出现这样的事情,自然要作为问题来处理,就要教育,甚至软的硬的全都上,往往是这样。

现在不同了,在这个事情中,体现的是一种利益平等的观念。个人有利益,国家和政府也有利益,他们的关系怎么处理?从博弈的角度。博弈这个词儿确实是一个非常好的词儿。博弈嘛,首先就是相互承认对方的合法性,然后可以在一起讨价还价,前提就是平等。我觉得这样一种理念,在整个处理这件事情过程当中体现出来了。这是应该加以大力弘扬的。

博弈是完全平等,相比“对话”都是一个进步,因为对话可以有尊卑之分,而博弈没有。这一点可以提升到一个很高的层面认识。在社会向前发展的情况下,一个民主的社会,一个现代化的社会,不同利益之间的博弈是不可缺少的,是想躲也躲不过去的。没有这个观念,往往就会用非此即彼、非对即错、非正确就谬误的观念处理问题,而事实证明,用这样的观念处理问题,没有一个成功的。从这个角度讲,这是一个理念的提升。

理念方面的第二个提升,是对官民冲突认识的提升。有利益,就会形成有共同利益的群体。怎么看待这个问题?我们过去对待利益冲突的态度是,个人利益有时可以考虑,但利益一旦集合起来表达,就是一个政治问题。任何这种集合起来的意图,我们往往会看作是对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的一种威胁。因此,对一些个体的利益诉求,我们有时会让步,但是对聚集起来争取利益,我们很少让步。相反,“一小撮别有用心的人的挑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往往成了我们对群体性事件的经典描述。有时事实是这样。但普遍性地这样看,就成问题了。它所反映的,本质上是革命党的思维:过去共产党之所以把国民党政权推翻了,就是把不满意的人组织起来。如果现在让人们随便组织起来,肯定对党执政是不利的。

其实,组织学原理告诉我们,既然允许人们维护自己的利益,终归有一天人们会认识到,组织起来能够最大化地维护自己的利益。这样,社会组织就成了人们维护自身利益的合乎逻辑的选择。看一看世界各国的发展,不难发现,社会组织是社会组织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社会的组织化程度越高,这个社会就越稳定。因此,执政党需要转变观念,看到社会组织化的大趋势,顺应这个大趋势,利用这个大趋势,支持、引导社会组织的发展,把它当做提高社会组织化程度的根本途径来认识。

在乌坎事件的处理上,我们看到了这种观念的转变。乌坎事件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人们有组织地表达自己的诉求。广东的领导理解这一点,认可人们用这种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这种新的观念是十分难能可贵的,值得充分肯定。

第二,类似乌坎这样的事件,深层次的原因,还是民主不够的问题。 像现在这样处理乌坎事件,相比其他更多时候在一些地方动用政法机关的那种处理,对我们这个执政党来说是非常显著的进步。但是,我们思考问题不能停留于此。还要看到,类似这种事情屡屡发生,并且往往会闹到非常严重的程度,恐怕还是和民主发展不够有关系。

人们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需要大量的平台和渠道。但我们没给民众提供足够的平台,于是人们只好寻求用一种在体制边缘的、乃至于体制之外的形式解决。乌坎事件显示了执政党对体制之外表达形式的宽容。虽然这比不宽容不容忍要强得多,但是为什么在体制设计中缺乏这些平台和渠道?这是需要思考的深层次问题。

毋庸讳言,我们搞一个村民自治,这是表达民意的一个重要平台。在实践中,村民自治出现了不少问题。对这些问题怎么看?我们有些无良学者利用一些官员害怕民主的心理,投其所好,用村民自治出现的问题来论证中国不适合搞民主,好像中国可以另走一条不民主的路,好像没有民主,市场经济与和谐社会建设也都能搞成。

在我看来,村民自治出现的问题,不是民主太多,而是民主太少。你在选举环节上放得很开,似乎老百姓愿意选谁都可以,看上去比美国还民主。但是,后面用权的环节却没有,既没有民主决策,又没有民主参与,也没有民主监督,导致的结果是,只要把权力拿到手,想怎么用就怎么用。想象一下,想怎么用就怎么用的权力,哪有不出问题的?这种选举肯定要走形。这种情况下,不出现贿选,不出现家族势力控制,没有黑恶势力介入,那才叫不正常呢。用这种不健全、缺项的民主来说明中国人不适合搞民主,实在没有多少说服力。

乌坎事件的发生,背后不难看出这种残缺民主的影子。所以,关键还是一个民主的问题。因此,我们在肯定广东的领导处理这件事情的方法的同时,还应指出,要防止这类事件的经常性爆发,最重要的还是要靠发展民主。

第三点,我们党和政府应该花更多的工夫打造民众表达诉求的平台。 乌坎事件给我们执政党出了一个课题:我们应该建立一种什么样的体制机制,来使如此巨大的民主诉求能有一个比较宽阔的平台?不是说现在一点平台都没有,而是说现有的平台不多,不够用,和民众诉求的量不相称,结果把民怨给慢慢憋大了。类似乌坎这样的事,大多数都是由小到大憋起来的。能不能多想一些防止民怨积累的办法?我觉得在这方面想办法还不够。相比之下,想的更多的是怎么控制,怎样压住。这样是很被动的。

这和我们的现行体制有关。我们现在的体制是部门负责制。守土有责,各个部门按照上面原则的要求,落实各自的工作,由各个部门按照自己的权力范围确定各种各样的体现总的要求的工作内容。这种体制,固然对落实有效,但也往往使工作按部就班,呆板,往往是守着最保守的那条线而漠视民众诉求。这种体制长期运转,老百姓的不满不可避免地会积累起来。

因此,我觉得,该是深入思考党群之间、政群之间的沟通渠道和平台怎么建立,怎样通过我们理念的转变和制度建设,使老百姓的诉求更容易表达这样一些深层次问题的时候了。我们应该以这个事件的处理为契机,给各级政府更多的创新的自主性,让它们在和老百姓拉近距离、和老百姓和谐相处、争取双赢方面,多有一些自己的探索。

吴思(《炎黄春秋》总编辑)

我依据所看到的信息谈几点看法。这些信息很不完整,我又没和任何一方的当事人谈过,许多看法来自推测,所以,我的看法很可能有错。

第一点,在乌坎转机的过程中,我们看到了两种思维模式,以及由这两种思维模式决定的两种处理模式。

第一种思维模式,叫阶级斗争模式,或者叫敌我斗争模式,以你死我活的战争为范本。看到一个异己的利益群体出现,跟“我们”闹别扭了,立刻唤醒敌情意识,如果找到境外势力或别的什么势力介入的迹象,人民内部矛盾便转化为敌我矛盾,各种对付敌人的手段都上来了。在当代条件下,这种思维模式对现实的判断与事实真相往往距离很远。

这件事为什么闹得那么大?后来的工作组说,老百姓提的要求基本合理,最初如果这么考虑问题,事情很难闹大。我猜,开头可能只是一个小团伙,试图维护自己的不正当利益,他们和村民相互为敌。但是,在当事人之上,仲裁者完全可以把这种冲突看作村内利益纠纷,进一步说,如果有人用违法手段牟取利益,那就是罪犯与受害者的纠纷,对这些纠纷都有常规处理模式,打官司,上法庭,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等。
“乌坎转机”的时代意义和国家样本意义(上) – 蝉公二世 – 蝉公二世的博客

问题是,涉及到土地和政权,法院往往不受理,政府再不主持公道,村民无路可走,就激出了群体事件。于是,更高一层的仲裁者就感到了威胁,有人闹事,影响权力稳定,颠覆基层政权,那就要打击。这时候,仲裁者似乎被一个小团伙的私利绑架了。我们看到,敌对思维模式背后是有利益的。如果有经济犯罪的话,罪犯很欢迎敌对思维,很愿意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政府的利益,把自己和村民的敌对关系,说成村民和政府的敌对关系,甚至把执政党拉进来。

敌对思维模式在一层一层的事件处理模式中一再显现。一直到最后,我看汕尾市书记的讲话,他谈到境外敌对势力,谈到烂媒体介入,然后就是威胁,敌对思维模式表现得相当突出。

后来省委工作组介入,朱副书记的说法体现了另一种思维模式。他说,村民的要求是基本合理的。所谓合理,当然要有衡量标准,法治社会的常规标准就是公民权利。这是你的份,那不是你的份,等等。是你的,就得尊重你的权利。你要多了,双方可以讨价还价,最后依法裁决。如果有人侵权,甚至犯罪,就要处罚侵权者,支持维权者。

这种思维就转入了公民权利思维模式,从政府的角度说,就是法治思维模式。公民之间的利益纠纷,无所谓敌我,即使当事人有敌我思维,也与政府无关。政府只要依法裁决当事各方的主张是否分寸恰当合理即可。如果再进一步,强调法院独立裁决,不受行政权力干扰,这就进入宪政思维模式了。

工作组宣布了五项原则,最后两条是“阳光透明、法律为上”,既然民众要求基本合理,要依法裁决,没什么见不得人的,当然不怕阳光透明。阳光透明在法治思维模式的基础上出现了,而且顺理成章。面对公民权利,我们就在阳光下讨论你的要求是否正当,有没有遭到侵犯,侵犯了,我们替你讨回来。有人违法了,我们以法律为准绳处理。

按照工作组现在秉持的思维模式,在危机过去之后,最好转入法治轨道,由法庭依法裁决。当前法庭的权威不够,难免受行政权力的干扰,工作组是必要的,但是,将来需要解决法庭独立审判的问题,用宪政思维的模式更彻底地解决问题。

由于有两种不同的思维模式,就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模式。

敌我模式很容易激化矛盾。我们知道,历史上有一系列悲剧性事件,结果是两败俱伤。乌坎事件原本越激越大,似乎向那个方向走,可以想见其结局:暴力冲突,强力镇压,首恶必办,胁从不问。民间则不服气,舆论哗然。若干年后难免再平反冤假错案。

但是思维模式一变,把自己眼前的冲突看作多元化社会中的公民权利,看作离谱或不离谱的利益诉求,仔细讨论这个利益诉求的适当分寸,这就对劲了,就接近现实生活本身的面目了。当代中国就是一个权力色彩浓重的市场经济社会,各种关系主要是利益交易,还有一些违法的权钱交易,有一些黑市,但毕竟是市场而不是战场。我看村民马上就接受了这种思维模式,形势急转,这事儿虽然还没完,但只要按照这个方向处理,不会出大事,最后大体是公平的。双方可以谈拢了,就不会造成误会甚至敌对冲突。

总之,两种思维模式导致两种处理模式,而两种处理模式会有两种完全不同的结果。我看广东在这个事上处理得好,会给自己的执政加分,而不是丢分。

第二点。两种思维模式在体制内的资源。

敌对思维模式,在中国共产党内有深厚的理论资源,也有深厚的经验背景。几十年的战争过程就是经验背景,在这个过程中完善了阶级斗争理论,统一战线理论。

这些历史资源背后其实还有现实利益背景。刚才一位老师说到,用敌我思维办事,在内部是安全的,至少显得立场坚定,在维护党的利益。反过来,一旦用公民权利思维办事,在内部可能是受攻击的,这不是损害我们的利益吗?既损害意识形态利益,也可能损害物质利益。真要掏钱,不是财政掏吗?要处理侵权者,侵权的不是掌握权力的内部人吗?很多人愿意维护这个敌对思维,因为这种思维可以维护权势集团的利益,很容易在内部说得通。换一种思维倒可能被人指责为异己分子,受到各种各样的攻击,向敌人让步妥协,等等。所以,第一种思维模式有深厚的背景。

第二种思维模式,尊重公民权利的思维模式,也有深厚的背景。

工作组提出的五项原则:“民意为重、群众为先、以人为本、阳光透明、法律为上”,先说群众利益。在这方面中国共产党的意识形态背景非常深厚,“为人民服务”,“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利益出发”,还有实事求是的原则,都支持尊重并保护公民权利的思维模式。

至于以人为本,法律为上,也有宪法和各种中央文件的依据。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是本届领导人的提法,这个人到底是谁?就是公民。以人为本就是以公民权利为本。如果以公民权利为本,宪政思维就有了坚实的意识形态基础,就跟我们现在宣扬的东西接上了,不是什么异己的东西。

还有,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容是什么?如果把这个社会当作研究对象,用社会科学的方式找规律的话,我们看到的科学规律是什么?

假定其他的条件不变,没有大的灾害,没有战争,大体是工商社会,在这些相同条件下,给公民比较多的经济权利,经济自由,这个社会就会繁荣起来。给公民比较多的政治权利,民主法治,这个社会就比较稳定。用科学规律的方式表达,规律就是:公民权利与经济繁荣和政治稳定正相关。这是在世界各国历史上清晰展现出来的基本规律。如果按照这种规律办事,发展并保护公民权利,经济繁荣,和谐社会,便是顺理成章自然涌现的结果。总之,目前执政党喊出的口号,包含了这种宪政思维模式的意识形态根基。

至于市场经济提供的事实根基,刚才已经提到了。思维模式要反映现实,现实生活不是你死我活的战场,而是双赢互利的市场,敌对思维肯定不如公民权利思维符合现实。

第三点,怎么把压力变成动力?

一开始就说小岗村按手印,那就是压力。压力可以成为改革的动力。我觉得这件事儿里面体现出好几个方面的压力,或者叫老百姓的诉求。

一个是土地问题,实际是产权问题。这个压力刚才谈过了,全国都存在。我们能不能借这个事儿把全国的土地产权制度再澄清一下?

第二个是村级选举问题。人们一直以为村级选举问题已经大致解决了,但是这件事就发生了在村级选举不健全上。居然要闹到外媒称之为“乌坎起义”的程度,才能解决村级选举的弊病。本来似乎解决的问题,结果有这么大的漏洞。如果乘机检讨一下村级选举的弊病,尤其是乌坎这样一个大村子,将近两万人口,如何选举?在这么大的村子选举,一定有相当高的组织成本,平常大家很容易搭便车,没有危机很难形成有效的权力监督和轮换机制。乌坎事件可能形成一个冲击,把解决了一半的问题彻底解决。希望广东利用这个事件推动一下,把村级选举完善起来。

第三是司法和执法的问题,出了那么大的事儿,我没有看到与法院有关的报道。到法院起诉,应该是最正常的解决权利纠纷的出路,怎么没有出现呢?按说在法院就应该有公正裁决。能不能借这个事儿澄清一下,不能随便就不受理,法院不受理,不能使矛盾消失,只能把矛盾逼上政治轨道,迫使村民找政府,闹政治斗争。能不能在广东或者在汕尾市启动改革,把这个压力转化为法治建设的动力?

第四就是媒体报道问题,不报道只能导致谣言纷传。这次强调阳光透明很好,希望最后也能得出总结。

第五个可能是,这次的处理模式,新的思维模式导致新的处理模式,两相比较,能不能成为未来的一个定型化的东西?让公民权利思维和依法解决问题成为常规的处理模式,在干部中转变观念,进而转变危机处理方式。把压力转化为改革动力,引起的制度变迁,我觉得最后这一项实现的可能比较大。在这个意义上,最近广东反复出事,我看倒是一件好事,一个机会。在解决众多的事件和危机的过程中,将新思维和新模式固定下来,发展成熟,为中国社会开辟一条新路。
“乌坎转机”的时代意义和国家样本意义(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