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漫画(新华社)

《宪法》明文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谁也不能通过多数表决的方式剥夺一个人的合法财产权。

2010年,佛山南村经济社将旧村土地卖与开发商,并承诺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由于面临承担2000万违约金,该经济社近日组织已签约村民对同村的16户钉子户进行强拆。政府有关部门称,不干涉村里内部事务。(12月23日《京华时报》)

谁也不能通过多数表决的方式剥夺一个人的合法财产权。如果可以的话,所谓的民主就成了多数人的暴政。村民自治也不例外。南村经济社以多数村民表决的方式对同村16户钉子户强拆,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权。这种自治已经偏离了基层民主的本质,理应受到道德和法律上的双重保护。但遗憾的是,政府竟然以“不干涉村里内部事务”为由高高挂起。

在村民自治中,作为其中的村民,仅仅是让渡了部分的自由和权利。村民自治在对村民的约束中,也要恪守一定的限度。而一旦超越了这种限度,就应当被纠正;而侵犯者也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谁来纠正?一方面靠舆论的力量,通过对这种违法现象谴责,从而促使当事人改变侵权做法;另一方面,也是最最重要的,则是政府对此进行保护,通过法治的手段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当舆论谴责没用的时候,政府的作用就显得尤其重要。

具体到佛山南村经济社,那些签约村民在对同村16户钉子户进行强拆的时候,被强拆者在无力抗争的时候跪求记者帮忙,就是想通过舆论的力量得到帮助;而在新闻报道之后,舆论也确对此进行了谴责。但遗憾的是,舆论的谴责并没有阻止强拆。这说明,至少在这一事件上,道德谴责已经没有作用。那么,政府对于村民合法财产权的保护,就应该出手了。

政府存在的价值,就是在于其“保护性职能”。政府通过法治,保护个人自由不受侵犯,保障私人财产权,推进平等。房屋被强拆、人身安全受到威胁、财产权受到侵害……这些都是政府天然要给予公民保护的内容,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推卸这种责任。

所以,不管是从村民自治这种基层民主的本质来看,还是从政府的保护性职能来看,16户钉子户的房子都不该被强拆。而之所以出现以村民自治的名义侵犯财产权,而政府又以“不干涉村里内部事务”的名义高高挂起,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公民的财产权得不到有效保障。这在官员明目张胆要“拆出一个新中国”的环境里,这并不令人奇怪。

“钉子户遭乡亲围殴”说明,在一个私人财产权不被尊重的社会里,谁都有可能成为强拆者。反过来,谁都有可能成为被强拆者,不信你看看同属广东的乌坎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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