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特殊资金职工应有话事权
文/魏英杰
2月8日国资委下发通知,要求加强对不属于中央企业所有但由企业代管的各项特殊资金(资产)的管理。这是国资委首次对央企特殊资金的管理提出规范要求。国资委称,严禁将特殊资金用于对外拆借、担保或抵押、质押。
哪些属于特殊资金?主要包括:职工互助基金,企业慈善基金会管理的资金,企业工会管理的资金,职工持股会管理的资金,企业代管的社会保险资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企业虽不拥有所有权但承担资金安全管理责任的资金。对这些资金,企业不具有所有权、或未纳入会计报表合并范围,但要承担管理责任,一旦出现损失将影响职工利益。
国资委何以对央企特殊资金的管理提出规范要求?这是因为,国资委在近年来对“小金库”的治理中发现,上述资金管理存在隐患,因此专门发文加强管理。实际上,国资委在发出上述通知同时,也下发了防治“小金库”的若干规定。特殊资金管理不到位,很容易变身成为企业“小金库”,但其流弊不止于此。由相关通知可见,或有个别央企将特殊资金挪作特用,甚至用于对外拆借、担保或抵押、质押等高风险领域。
可见,国资委要求加强特殊资金管理,一者在于进一步防治“小金库”,二者在于规范管理特殊资金,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从特殊资金类目来看,其规模不在小数,一旦被挪作他用,或者用于高风险投资活动,很容易引发财务问题,进而伤害职工利益。从道理上来讲,央企属于国资委监管,而特殊资金虽不属于央企所有但由企业代管,国资委有这个职权,也有责任对其作出管理规范。
但也要看到,既然特殊资金乃企业职工所有或共有的资金,这些资金该如何使用,企业职工应当更有“话事权”才对。例如职工互助基金,这是由职工自愿交纳互助金而设立的群众性专项基金。这些钱用到哪里,原则上应获得职工认可,退一步讲也应提高透明度,定期进行公示。又如企业年金,这是企业职工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相关规定也指出应建立集体协商制度,企业年金方案还应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见,这钱并不是企业想怎么用就怎么用的。
就此而论,规范央企特殊资金,国资委拿出了管理规定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在日常运作中还应强化资金所有人的主体权益,建立和理顺相关机制,让企业职工在遵循法规基础上,拥有自主权和决定权。例如,国资委要求,对于投资方向有限制性规定的特殊资金(资产),企业可在允许投资的范围内开展投资活动。那么,对于这部分特殊资金,企业要不要开展投资活动,怎么开展投资活动,都应通过相关程序(如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取得企业职工的同意。
一旦理顺国资委、央企与企业职工三者关系,对于特殊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以及该如何规范管理特殊资金,便能获得清晰认识。这样的话,央企特殊资金也才能逐渐得到正确对待和规范管理,而不至于被企业乱管滥用,导致职工合法权益受损。
2012年2月9日

本文由自动聚合程序取自网络,内容和观点不代表数字时代立场

定期获得翻墙信息?请电邮订阅数字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