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艾滋病防治工作严重侵害感染者隐私
万延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中国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一、保护隐私是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基石
中国国务院2010年12月31日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指出“我国艾滋病流行形势依然严峻,目前防治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部分地区和人群疫情已进入高流行状态,许多感染者和病人尚未发现;艾滋病传播方式更加隐蔽,性传播已成为主要传播途径,男男性行为传播上升明显;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和流动人群防控工作难度加大。”
中国国务院48号文件提出“艾滋病传播方式更加隐蔽”和“许多感染者和病人尚未发现”,而没有发现艾滋病传播方式隐蔽和尚未发现许多感染者是中国政府相关政策和措施造成的局面。
预防艾滋病病毒性传播,早期发现感染者和病人,减少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和流动人群防控工作难度,关键是保护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担心自己被感染的人们的隐私和人权,鼓励人们主动寻求艾滋病相关咨询和检测服务,全面落实中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的精神。
艾滋病病毒的传播涉及人类个体的隐私行为,通常是成年之间自愿的行为,而行为并不伤害他人。同时,艾滋病也是我们每个人自己可以预防的。除非在医院看病出现交叉感染,艾滋病病毒是通过我们个人自愿参与的行为传播的,如果我们每个人自己做好防范,我们就可以预防艾滋病,不被艾滋病病毒感染。因此,艾滋病的预防、救治、救助和管理,基本依赖于人类个体的参与和合作,这需要人们有安全感,需要隐私和个人权利受到保护,而不能依靠强制措施。
二、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常见的隐私暴露的情况
但是,因为法律政策存在诸多自相矛盾,以及一些具体政策和措施,《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关于保护疾病患者隐私的规定,受到多方面挑战:
1、艾滋病实名制检测。尽管《艾滋病防治条例》没有要求对艾滋病检测采取实名制,但我国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一直实行艾滋病实名检测制度。2009年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修订的《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对实名艾滋病检测提出具体的要求。一些地方艾滋病法规明确要求实名制检测艾滋病病毒感染。
2、医疗机构强制或擅自进行艾滋病检测。国务院48号文件提出“扩大监测检测覆盖面,最大限度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要求“组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主动开展艾滋病病毒、梅毒检测咨询,”
但相关政策建议,却可能严重侵犯人们的隐私,制造艾滋病相关歧视。目前,中国医院普遍对临床手术病人实施艾滋病检测,但检测前并不提供艾滋病咨询,也没有得到患者的知情同意,而是擅自进行艾滋病检测。
3、卫生部门流行病学调查或检测动员工作采取实名制。各地卫生部门经常通过科研项目或检测项目,在特定人群中动员艾滋病检测。目前,中国卫生部门时常不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并用经济利益来诱导人们接受艾滋病病毒检测,并登记个人姓名和身份信息。
4、婚前“自愿”体检包含艾滋病检测,但并不自愿。国务院48号文件提出的“疫情严重地区要将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但是很多地方,婚前自愿体检并不真正自愿,不接受体检就拿不到结婚证书。
婚前艾滋病检测咨询必须建立在自愿基础上,并且婚姻登记机关和婚前医学检查单位需要就婚前艾滋病检测相关的咨询、知情同意、感染者身份保密、登记结婚双方互相告知及其可能出现的情况做好准备。
5、属地化“医学随访”令感染者在家乡曝光。《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这种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纳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属地管理,并定期进行医学随访的做法,严重侵犯感染者的隐私和自主权,特别是目前“属地管理”基本是户籍所在所在地卫生部门进行管理和随访。在一个人口密集的熟人社会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属地管理原则令感染者在家乡被曝光。
6、自愿献血时被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导致身份曝光。有人自愿参加献血,被查出艾滋病病毒感染,随后卫生部门通知单位,导致感染者失去工作。也有人在街头流动献血车上献血后,发现感染,被追踪到户籍所在地进行医学随访,导致身份曝光的案例。
7、政府关怀和救助工作,曝光感染者及其家庭成员隐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免收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应当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但是,一些地方教育部门在发放给感染者家庭孤儿和感染艾滋病儿童的课本时,刻印上显著标志,带来隐私暴露和歧视问题,也令需要帮助的孩子不敢领取刻有明显标志的课本。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但是,很多地方向感染者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时,把感染者信息公布在社区公示栏里,导致感染者在居住地身份曝光。
8、监狱和其他羁押场所对在押人员强制艾滋病检测,实施隔离制度,导致身份曝光。
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同时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可以规定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情形。”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对被依法逮捕、拘留和在监狱中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
《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2004年3月16日)要求:“公安、司法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羁押和被监管人员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检测、筛查、治疗和有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要采取必要措施,为羁押和被监管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设立专门场所。”
我国目前对监狱等羁押场所在押人员艾滋病病毒检测是强制性的,而且一旦被发现感染,将需要隔离在一个“为羁押和被监管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设立专门场所。
9、“居民健康卡”全国联网,导致感染者信息普遍曝光。我国卫生部目前在全国推行“居民健康卡”全国联网和在医院建立电子病历档案的工作,但丝毫没有涉及艾滋病等重大疾病患者的隐私保护的考虑。虽然居民健康卡全国联网确实方便了就医和异地报销,但如果不考虑艾滋病等重大疾病患者隐私保护,将不仅导致艾滋病感染者在医疗机构普遍遭遇白眼,而且在相关报销流程中,单位或医疗保障管理机构也可能获知感染者信息。
10、公安维稳管控,威胁感染者隐私和人身自由。2011年11月7日,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主持召开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第四次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加强和改进对特殊人群的服务管理、对关系国计民生重要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周永康表示,“对艾滋病患者和易感染艾滋病病毒人群,要坚持预防、救治、救助、管理相结合,遏制艾滋病传播。”
2011年2月19日和20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和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中央党校分别就“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发表讲话。特殊人群的社会管理,是讲话的重要内容。
2011年2月25日,河南省南阳市召开“南阳市政法暨平安建设、信访工作会议”,南阳市政法委书记常康发表讲话,强调“加强对特殊人群的服务管理,对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人员、艾滋病患者、精神病患者等特殊人群,要切实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做好就业安置、教育救治、帮扶救助等工作。”
2011年7月22日,中央政法委机关报《法制日报》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调查”专题下发表标题为“创新艾滋病与精神疾病特殊人群社会管理需强化基层力量”的文章,副标题是“艾滋病毒感染者潜水无法防治,基层人员缺乏难以应对工作难度”。文章一开始就标新立异和耸人听闻,强调艾滋病与精神疾病是特殊人群管理中的两个难点。文章写道:“艾滋病毒感染者可能会感染谁、重症精神疾病患者何时发病伤及公众……艾滋病毒感染者、重症精神疾病患者几乎成为社会公共安全的“不定时炸弹”。”“艾滋病与精神疾病对于社会良序和公众人身安全来讲,具有较大的潜在危害性,是特殊人群管理中的两个难点。”
11、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统计报表涉及感染者和其他隐私问题。我国卫生部门在执行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工作中,要求执行机构,包括民间社会组织执行机构,记录参加活动的艾滋病病毒感染、男男性接触者、女性性工作者和客人、吸毒人员填写自己的姓名、地址、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甚至要求娱乐场所管理人员在工作报表上签字。这些都涉及严重的隐私和安全问题,严重妨碍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侵犯公民权利。
本文由自动聚合程序取自网络,内容和观点不代表数字时代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