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政协”
徐 贲
2009年的全国政协会期从以往的15天减缩为9天,开会期间政协代表们提出的提案中有不少被社会嘲讽为“雷人”提案议案,如家庭破裂可以向第三者索赔、恢复繁体字、赞成在学校可以用金钱购买分数、将“人民币”改称“中华元”,加上其他的“雷人”言论,如中国看病不算难也不算贵、深圳海事局党组书记、酒后猥亵女童的林嘉祥是个好干部,等等,令人感觉到,2008年全国政协允诺的那股“民主政治之风”还没有刮起来,就已经烟消云散了。
全国政协委员、复旦大学教授葛剑雄以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克制”,委婉地说,今年(2009年)两会上的一些提案议案不具相当的建设性,含蓄地表示了他的失望。就按政协自己的标准,它的机能也正在明显萎缩。
2008年政协会议上推出“新阶层”委员,当时被宣传中国民主事件的标志性事件。有报道满怀期待地声称,张茵委员和韩方明委员各自代表“新阶层”中的富人和海归,公开言论不同以往政协委员。张茵对刚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提出批评,韩方明说,“我坚信,民主的潮流浩浩荡荡,”都在媒体引起了热烈解读。 [i]
今天回顾起来,象张茵和韩方明这样的委员其实不可能起到改变政协性质的作用。要改变政协性质,原本就有许多没有得到讨论,更不用说是得到回答的问题。例如,政协代表们,包括象张茵和韩方明这样的委员,是以什么样的身份进入政协的呢?是作为“政治代表”,还是某阶层的“社会代表”? 是由这个阶层的成员选举产生,还是由“上面”所指派?政协本身又是怎样的一个机构呢?它具有民主“政治代表”的机制特征和作用吗?还是一个社会“贤达”承担国家公共事务委托的理事或评议机构?或者二者都不是?在这样的机构中,委员们是否需要代表本阶层之外的民意?在什么意义上代表这种民意?一如既往、习以为常地因循守旧,常常会造成人的认知麻木和思想懒惰。解放思想要克服的就是这种麻木和懒惰。新事物总是对解放思想特别具有激励作用。2008年政协会议上的“新阶层”代表被赞誉为是与“以往”政协委员不同的委员,也许正是由于他们与众不同的“新”,可以给我们带来一次细察政协机制的思想解放机会。
一.
“政协”前史
2008年全国政协会议期间,政协委员,玖龙纸业老板张茵在政协会议上提了三个提案,分别是:一、取消劳动密集型企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降低富人税负,把月薪10万元以上的最高累进税率从45%减至30%;三、鼓励企业进口先进高效的节能环保设备,给予5年至7年的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的过渡期限。从内容看,三个提案毫无疑问地与张茵的玖龙纸业的废纸处理行业有直接的关系。两天后,在政协讨论会上,一位女委员批评张茵的这三个提案,她说:“政协委员应该有一个定位,你既然处在这个平台上,你的话语就不能只代表你所处的利益集团。”这位批评者明确地提出了“政协委员应该有一个定位”的问题。她援引了贾庆林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大会上所作的报告:“各级政协委员是各界群众的代表人士,应该具有‘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崇高境界,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必须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民政协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民政协要努力为群众解难事、办实事、做好事。”她认为这段话界定了全国政协委员的职责和要求。
[ii]
政协委员的“定位”问题当然要远比那位女委员批评者所说的来得复杂。它涉及的不只是政协委员应当为“特定阶层”还是为广大“群众”代言者,而且更是政协委员应该以怎样的“代表身份”进入政协,进入怎样的政协。这就进而涉及了政协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机构问题。要为政协委员定位,先得为政协定位。
政协是这样自我定位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团结和民主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两大主题。”在特殊的情况下,政协还代理过人大的职权,“一九四九年九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二章
“组织总则”第二十条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设若干界别。”
从历史上说,“政治协商”这个名词本身就是政治协商的结果。而这个名称是由国民党,而不是共产党提出的。1945年10月重庆谈判,国共两党在商议时,共产党代表周恩来认为谈判重点就是召开政治会议讨论建国方案,便提出召集党派会议的协议草案。国民党代表王世杰不同意“党派会议”或“政治会议”的名称。他从民主与法制的角度,为充分尊重各方意愿,提出在“政治会议”中加入“协商”二字,双方均接受了这个建议。在8月的毛泽东、蒋中正谈判中,政治协商会议的名称及其任务便正式确定下来,并写进了《政府与中共代表会谈纪要》(即“双十协议”),决定“由国民政府召开政治协商会议,邀请各党派代表及社会贤达共商国事”。1946年1月10日至31日,由国民党(8人)、青年党(5人)、民主同盟(9人)、共产党(7人)和无党派人士(9人)的代表一共38人在重庆举行了“政治协商会议”,再一次确立了和平建国的基本方针,并提出了对《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若干修正的建议。
[iii]
1949年,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于同年6月召集了各党派代表商议建政事宜,先称“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后改命名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此所谓“人民”,即意在排除“反人民”的国民党及其它党派,并以1949年留在大陆的共产党及其它党派为正统。于是与1945年的政治协商会议有所区别。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召开,会议代表共662人,其中团体代表235人、区域代表116人、党派代表165人、人民解放军代表71人、特别邀请人士75人,充分体现了会议代表的广泛性。大会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相当于临时宪法。大会选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选举毛泽东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会议决定以北平为首都,改名北京;以《义勇军进行曲》为代国歌,第一届政协会议为新中国的成立作了准备。
“召集者”成为实际的“领导者”,这是可以理解的。在共产党领导政协之前,领导政协的是国民党,但这里有一点区别,那就是,国民党是以“国民政府”,而非国民党的名义去“领导”政协的。多党合作或协商的一个前提就是,党与党之间是平等的,至少在形式上要显得如此。因此,由“政府”出面召集、领导,比由某个政党出面召集、领导,更顺理成章。事实上,正如“双十协议”所规定,当时是“由国民政府召开政治协商会议,邀请各党派代表及社会贤达共商国事。”
除了顺理成章,由政府出面召集多党协商的另一个好处是可以明确这个协商机构的性质,那就是,多个政党为政府,而非另外某一个政党提供咨询。政党不同于民间团体,任何政党只要没有外部条件的限制,总是以参政、执政为自己的政治目标。没有一个真正的政党,建党的目的只是为了接受另一个政党领导的。如若此,这个党的成员从一开始就应该直接加入到另一个党内去。现代民主政体与政党的参政、执政是联系在一起的。民主政治离不开政党的参政。不同的政党可以在议会里,以联盟、对立的方式,成为实际的执政党或反对党。在中国的现行政体中,中国共产党是永远不变的执政党,八大民主党派是永远不变的支持者,“永远不变的支持”与可能“支持”,也可能“反对”的“参政”是不同的。
在中国,多党“咨询”是一种在长期内战的情况下形成的政治协商模式。它的一个重要目的和作用就是尽可能避免国、共之间的暴力、流血军事冲突。这种政治局面在当今已经不复存在。多党咨询的典型的例子就是1938年7月到1948年3月间的“国民参政会”,这是当时中华民国政府的一个民意咨询性质的议政机关。在这之前,1937年8月,国民政府成立过“国防最高会议参议会”,由国防最高会议主席聘请中国共产党、中国青年党、救国会和各界人士为参议会参政员,作为国防最高会议的咨询机关。1938年3月1日,中国共产党正式提出了“建立民意机关”的主张。国民党决定接受中共主张,结束国防参议会,于1938年4月12日公布《国民参政会组织条例》,规定国民参政会为咨询机关,有听取国民政府施政报告、询问、建议、调查之权,但对国民政府并无强制执行其所通过决议案的权力。6月国民政府任命汪精卫为首届国民参政会议长、张伯苓为副议长;同时公布200名参政员名单。多数是国民党员,另有其他党派和独立人士。共产党参政员有毛泽东、陈绍禹、秦邦宪、林伯渠、吴玉章、董必武、邓颖超七人。
首届国民参政会于同年7月6日在汉口召开,共有156名参政员出席。毛泽东缺席,但发来电文,提出3点意见:“一曰,坚持抗战;二曰,坚持统一抗战;三曰,坚持持久战。”大会发表了《国民参政会首次大会宣言》,并选举了张君劢、左舜生、曾琦、董必武、秦邦宪、陈绍禹等二十五人为首界驻会委员。武汉沦陷后,国民参政会移往重庆召开。
国民参政会共历四届,举行大会十三次。1941年皖南事变后,中共参政员董必武等为抗议国民党的反共政策,曾有几次拒绝出席参政会会议。1945年5月中共召开七大,并声明不参加第四届国民参政会,理由是抗议国民党一党专制,一手包办国民大会。国共之间出现紧张局面。6月2日,中间派国民参政员褚辅成、黄炎培、冷遹、王云五、左舜生、傅斯年、章伯钧从重庆致电毛泽东和周恩来,希望中共团结为上,希望继续商谈。6月18日,毛泽东、周恩来复电褚辅成等,表示愿意商谈,并欢迎他们来延安访问。1948年3月,国民大会召开之后,国民参政会宣告结束。与“国民参政会”相同的是,1949年以后的“政协”代理过“议会”(人大)的职权。但是,与“国民参政会”不同的是,在“议会”(国民大会)召开之后,其预备作用的“国民参政会”便自行取消,而“政协”在有了“议会”(人大),不再起代理作用以后,仍然没有宣告结束,而是继续存在。
从“国家议会”机能来说,政协是多余的,因为它缺乏全民议会的民选基础和民选合法性。如果说人大已经是一个具有全民选举基础和合法性的国家议会机构,那么政协便是多此一举。如果说政协至今仍有必要,那么就等于承认人大一直到现在都不曾是这样一个国家议会机构。与具有民选基础的国家议会机构相比较,任何非民选的、准备性的、过渡性的议事机构都是一种“机能退化型机构”(vestigial
institutions). [iv]
中国1945年以前的“国民参政会”曾经是如此,英国议会的贵族“上院”是如此(下文还要论及),美国1913以前的参议院是如此(最初宪法规定,参议院不是由选民直选,而是由每个州的立法机构推选,这一选举法直到有了1913年的宪法第17修正案后才改为直选)。如今中国的政协也是如此。
二.谁的宪政权威?
“政协”并不具有任何不能在人大中落实的议事功能。按照宪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根本的政治制度,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两者都是国之大计,前者是“权力机构”,后者是“政治协商机构”。
其实,这两个机构其实完全可以合二为一,合并为一个机构。
[v]
人大中的人民代表来自各行各业、不同阶层、不同党派。既然有党派、阶层的差别,难道就不用“政治协商”了吗?为什么非要到另外一个国家机构中去协商不可呢?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议会是没有政治协商机能的;也没有政治协商的结果是不需要通过立法以获得确定的。因此,国家议会总是政府的那个兼司协议与立法之职的机构
[vi](the deliberate and legislative branch of
government)。作为“政治协商机构”,难道政协不是“权力机构”的一部分吗?“政治协商”如果不涉及“权力”,又何为“政治”呢?因此,“政治协商”应该是“人民代表大会”功能的一部分,而不是独立在它之外。
现有的“政协”是不需要通过人民选举产生的,从最好处来看,它是一个能够让具有特殊身份者在人民代表大会机制之外,有机会参与政事的机构。在中国,自从清末行宪以来,为具有特殊身份者在民选政治代表机制之外,特别设计参与政事的制度安排,不是没有先例的。问题是,在当今宪政民主体制中,这种特殊安排有没有合法性,是不是还要继续下去?
清末“宪政”的目的是维护“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和“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清末行宪的资政院是一小型类似临时国会性质的结构,议员人数订为200人,一半由咨议局选出,是为民选,另一半由皇帝指派,是为钦选;民选者将来转化为下议院,钦选者改为上议院。钦选议员与民选议员的产生,受皇权的控制程度是完全不同的。钦选议员包括宗室王公、宗室觉罗、满汉世爵、外藩王公等七类。比较容易产生的是宗室王公及满汉世爵,因其人数不多。较为难办的是宗室觉罗,各部院衙门官及多额纳税者。这三类人数较多,采用了互选的方式。由皇帝指派的98名成员包括宗室王公世爵(14名)、满汉世爵(12名)、外藩王公世爵(14名)、宗室觉罗(6名)、各部院衙门官(32名)、硕学通儒(10名)及纳税多额(10名)。 [vii]
民国初期,第一、第二届国会的组织法已经都采用二院制,这是受梁启超变通西方参、众两院制国会的主张影响。如张朋园所论,“西方的参议院和众议院如同上下两院。旧日某些国家有贵族与平民之分,贵族入上院,平民入下院。梁(启超)谓中国虽无贵族,但可因地方的特殊性或以元老人物或专业人物充当上议院议员,两院制因此而成定案。第一届的参议员有省议会间接选举产生。修改之后,改由地方团体选举产生。这是第一、二届国会唯一不同之处。”[viii]
1945年,国民党结束军政、训政进入“还政于民”的宪政时期后,国会改行孙中山主张的三院制,即国民大会、立法院和监察院。国民大会和立法院由选民直接选举,监察院则间接由地方议会选出。国民大会代表人数基本上按人口比例决定,而立法和监察院则基本按各省、直辖市的人数配额。这就类似于美国的众议员在每个选民人数相等的选区中产生,而参议院则每州2名。
三院制比二院制更明确了“民意代表”和“立法”这二种国会功能的区别。然而,国会的设计是一回事,运作则是另一回事。孙中山的三院制并没有给中国带来真正的民主政治。除了选民无户口普查等客观条件原因之外,候选人几乎完全由国民党操控是主要原因。党控提名人以配票方式舞弊欺骗,无所不用其极。国会政治的失败导致国民党彻底失去了民心。
从清末的咨政院到民初的第一、第二届国会,再到1945年的国民大会,中国在坎坷的宪政道路上并不是完全没有收获。收获之一就是参议员逐渐由“钦选”转变为“民选”。中国的议会制度也有了两个相互有区别、有联系、有互动的机构,一个是与地区选民直接联系的“民意代表”机构(“众院”或“国代”);另一个是更为关注“国家总体”秩序的“立法”机构(“参院”或“立法院”)。立法机构的成员由“特殊身份”转变为由选举产生,这是符合世界宪政制度变化潮流的。美国的众、参二院制在民意代表和立法的区分上,职责分明,自不必说。就连英国这个依靠传统政治习惯、具有强大贵族政治传统、一直没有成文宪法的宪政国家也都是在朝这个方向在发展。
在英国,上院不是民选的,其合理性来自300多年以来的宪政惯例和传统,而中国是没有这样一个传统的。 [ix]
英国议会是二院制的,上院和下院(英国女皇也是议会制度的一部分)。下院成员由民主选举产生,上院成员则是由过去和现在政府任名,而不是由选举产生。中国政协在非选举产生这一点上看上去类似英国的上院;但是,只要分析一下英国上院在宪政议会制度中的作用,就会发现,中国政协完全没有任何类似于英国上院的宪政体制作用,是一个与宪政体制不相干的机构。
英国上院成员包括宗教贵族和世俗贵族。自从1911年和1949年的议会改革案以后,上院的权力已远远不如下院。这是国家权力由非民选代表向民选代表转移的必然趋势。正如英国著名宪政政治学家柏奇指出,“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国会所起的作用不是管理国家,而是控制政府。……政府和行政的责任是由女王的大臣们来担任的。过去300年(的宪政惯例)要求他们对国会,尤其是对下院负责。”[x]
下院是英国国家政治的重心所在。英国上院的主要职能与立法有关,但关于与钱有关的法案则必须由下院提出。在这一点上,英国上院的责能与美国参院相似。中国政协没有任何相似责能。1999年的英国上院法进一步规定,只有非世袭的贵族(life peerage)才能自动获得上院的席位(截止1999年1月4日,人数为503名),而世袭贵族中除纹章院院长(Earl Marshal)和掌礼大臣(Lord Great Chamberlain)外的90个席位则必须通过贵族间的互选产生。
“非世袭贵族”又称“一代贵族”,都是因为对国家或社会有特殊贡献才获得爵位的。由世袭贵族们互选产生的代表因传统贵族政治贯有的见识、能力、荣誉感,大致也具有“一代贵族”的“贤达”能力。托克维尔说过,“我不知道过去有哪个国家的贵族政体曾象英国的贵族政体那样自由,那样对政府不断提供如此高尚和如此贤明的人才。”
[xi]
中国根本没有类似的贵族政体传统。即便如此,英国上院成员的主体今天也是以实际成就被社会认可的“一代贵族”。英国上院因优秀贵族政治传统而具有强大、有效的“精英”凝聚力。与此同时,下院则因为有直接民选合法性而代表同样强大、有效的普通国民共识。如何一个有效的共和民主制度都必须同时包括精英和大众这两种不同的共识,而两种不同的共识是在同一个议会机制(尽管分成两个部分)中互动、协议、妥协的。
与中国政协相比较,重要的不是英国上院的非民选性质,而是它具有明确的议会机能,那就是“立法”。这是中国政协所没有的机能。英国上院对下院通过法案,将之变为法律起到多种制衡作用,这就象美国的参院对下院具有制衡作用一样。上院还起到重要的司法作用。1948年以前,上院是审判贵族重罪的地方,现已改由普通法庭审判。下院弹劾议员或内阁成员时,也交由上院审处,这与美国的众、参二院分工也是一样的。在议会中,将“代表民意”的机构与“立法”的机构之间加以区别,使之既有联系,又相互制衡,可以同时顾及选民和国家的利益。典型的范例就是美国的众、参二院关系。美国没有传统意义上的贵族,美国的众、参二院完全是制度的设计,而不是传统的形成,对于既没有贵族又没有宪法惯例传统的中国应当具有更大的借鉴意义。
美国宪政中清楚地包含着民主代议制的两个方面:一个是要求民主还权于民,另一种是要求民主体现国家整体主权。这二者之间需要妥协。众、参两院的立法权部分是通过议员的不同任期长短和议员产生方式相互制衡的。所有众议院的议员每2年选举一次,代表他们直接选民的要求。而参议院则每2年只有三分之一的席位通过选举产生,因此参议院议员的任期是6年,参议院的整体结构变化要比众议院稳定。在美国最初确定众议员2年任期时,起先有人提议任期为1年,而当时英国下院议员的任期是7年。美国人要求尽量缩短众议员的任期,是为了使他们必须认真对待直接选民的要求,减少因久居其位而腐败的可能。与此同时,设置每州只有2名的参议员,任期为6年,是为了让参议员不需要动不动就受制于地方选民的民意压力,可以代表美国的整体国家利益。
美国宪法同时规定,只有众议院才可以提与钱有关的立法提案,因为公民纳税必须以有自己直接选举的政治代表为前提。而只有参议员才有管理外交事务的权力,因为国家外交政策不应受变幻难测的民意所左右。只有众议院有权提议弹劾总统,而只有参议院才有权审查弹劾案件,并作出最后决定。
以“代表民意”和“国家立法”这两项民主议会的主要功能来看,中国的政协与人大之间存在着民主政治观念、宪政权力架构、公民政治代表机制的三方面冲突,造成了政协对人大宪政权威的实质破坏。
第一个方面是民主政治观念。前面说过,政协是中国内战时期的过时遗留机构,作为一个政治暴力恶斗的缓冲机制,它试图满足的是政党利益分配,而不是全体公民的民主参与需要。有论者指出,商议和决定国家和公共事务,“不仅仅是党派的事情,更是每个公民的权利。把党派背景当作参政与录用的条件,违背了每个公民平等的参政权利。在近十四亿人口的中国,有党派背景的人口毕竟不足七千万(其中民主党派成员不足六十万)。所以,不论有多少民主党派的人士参政议政,都掩盖不了大多数无党籍中国人被变相排除在政府大门之外这一事实。所以,开放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是次要的,让每一个公民享有同等的参政权利才是重要的。”
[xii]人大才是(至少能够成为)这样一个公民(“选民”)参政议政的机构,而过时的、起不到这一作用,并且无法与时俱进的“政协”则应该退出历史舞台。
第二个方面是宪政权力架构。按照中国宪法,人大既有代表民意之责,又有立法之权;而“政协”则只是某些精英阶层、界别、职业人士为政府或人大提供“咨询”的机构,既无代表普遍民意之责,又无为国立法之权。既然政协无人大不可司之职能,而人大的职能则又可完全包含政协的职能,政协也就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再说,全世界的宪政政府无非都是由立法、司法、行政这三个部门组成,在这三种政府职能之外,并没有其他非由政协担任不可的政府职能,既然如此,政协又是以什么理由与人大平起平坐,并列为中国宪政体制的两大支柱呢?
第三个方面是公民政治代表机制。一切具有现代民主合法性的“政治代表”机制,它的出发点是,也必须是被代表者同意自己被代表。也就是说,代表必须经由公正的民主选举产生。人大代表不管怎么说,至少还在做出“选举产生”的样子;“政协代表”连这样的选举过程都没有。更有甚者,政协委员以无需经过选举程序产生的“精英”、“智者”自居,公然藐视民主政治代表的选举机制,它的存在本身就是在削弱和动摇人大的民主政治代表选举机制及其合理性,甚至在表明民选代表制度不过是一种可有可无的摆设。
三.精英政治和民主宪政制度
“政协”常常被解释为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智者”或“贤达”政治模式。例如,2008
“两会”期间,有人提出:“人大代表……只有地域的属性,没有阶层的属性,……是来自全国各地的精英,他们不是以阶层属性进行组合的。而政协委员是……专家、学者、社会名流、党派和政党人士。他们在中国社会阶层中属于上层与知识阶层。政协小组则不是按照地域划分,而是按照阶层和领域进行划分。……人大反映的是精英治国的理念,政协则由社会贤达组成,反映的是智者议政的社会政治关系。”结论是“如果抛开苏联模式的影响,人大、政协制度的设计是非常符合中国传统政治理想的。”[xiii]
以“精英”和“贤达”来区分“人大”和“政协”,理由是不充分的。精英有不同的精英,政治的、经济的、行业的、知识的、文化的,贤达也是一种精英。贤达可以,也应该加入人大中的其他精英,与他们一起共商国家大事,完全没有理由凌驾在他们之上,自立机构门户。
再说,政协中也未必全是贤达。“贤达”指的是贤德、通达的意思,有德性而且明道理的人,中外古今都被视为“智者”。柏拉图设想了一个有德者治理的理想国,亚里斯多德把通达(prudence)确定为德性(virtue)不可或缺的特质,并将这种德性称作为智慧(wisdom)。在孔子那里,真正的智者是“仁者”。孔子以仁为本的政治思想有三:日养、日教、日治。养教之具为“德”“礼”;治之工具为“政”“刑”;德礼为主,政刑为助,而教化则是关键。教化之方法有二:一曰以身作则,二曰以道诲人。季康为政于孔子,孔子对曰,“政者正也。子率以正,孰敢不正?”孔子又说,“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
中国是一个很重视政治贤达的国家,然而,在不到100年的时间里,谁是政治贤达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传统中的贤达是读过圣贤书的人,有产业,不至于依附权势,为人正派,有声望。这样的人士一直到1949年革命胜利之前,都在地方上有影响。他们首先是社会贤达。在激烈的党争内战时期,党争血腥酷烈,无所不用其极。而有些人却能够做到无党、无派,坚持普适价值诉求,这使得他们在许多问题上能够有较为公正的立场,因而赢得了清誉和社会影响力,成为成为社会贤达。
贤达的社会作用是直接给普通人作道德和行为表率,以身作则地让社会对正派行为和行为规范有楷模、有信心、有标准。社会贤达人士中又有不少成为政治贤达,这是因为他们在与独裁的国民党的抗争中,要求民主、呼唤宪政。1949年以后,在一次又一次的政治运动中,这些人要么因为遭到了政治迫害而失去了贤达的身份,要么因为参与对别人的政治迫害而失去了贤达的实质。中国从此进入了一个贤达基本绝迹的国家。1946年政协会议召开,郭沫若、莫德惠等9位无党无派代表以“社会贤达”身份出席会议。郭沫若后来的命运便是贤达在中国命运的一个缩影。
贤达是在非政府的社会自我治理和自我规范机制中起作用的。贤达的任务不是,至少不仅仅是一年一度地开一个会,去给某些高位统治者“提供各阶层的意见。”行德政的治者本身就应该是贤达。在贤达起作用的社会中,贤达起到的也只是“教化”作用,不是政治作用,尤其不是政党政治作用。以贤达治天下,那是一种人治。我们现在积极提倡宪政法治,目的并不是呼唤教化式人治。
积极提倡宪政法治,需要对“精英”有与民主宪政理念相符的认知。说中国有了精英政治,等于什么都没说。政治从来就是精英的少数人统治,问题是不同政体中有不同的精英统治,最重要的区别是民主的精英统治和不民主的精英统治。精英统治本身并不是民主的反面,专制是民主的反面。专制统治是一种不民主精英统治。如果我们把民主作为一种基本的价值观,那么我们拒绝专制不只是因为它的精英统治,而且是因为它的专制,因为专制使得它的精英统治无须建立在民主的选举程序之上,也无须尊重所有人平等、自由地代表和被代表的权利。
精英对统治者的进言自古有之,在封建和专制制度下都有存在并起作用。但是,无论进言者的人数多少,来自多少行业,也无论他们的进言可能对多少百姓带来好处,都不能改变那个制度的性质,因为他们可以进什么言,进言到什么程度,都是由专制制度所规定的。进言者无论多么贤达、联络多少人联名提案,都不具有民主意义上的民意代表。进言者无论多么有知识、有专长、有见解,也无论他的提议有多么好,他都不会被允许违背统治者的利益。他的进言者身份,只能表示他在统治者那里受到的政治宠幸,并不具有民主政治的意义。
民主政治需要有自己的精英,也能够产生自己的精英。民主代议制就是民主产生自己精英的制度。在这个制度中,议会代表、各级政府官员等等都是由人民“推举”和“选择”出来得精英。他们中的优秀者可以与优秀的传统贵族政体所依赖的精英相媲美。
[xiv]正如小亚瑟·施莱辛格所指出的,好的贵族政治具有某种将家族的荣誉感与对国家的使命感结合起来的特性,贵族在统治的同时会生发出对被统治者的公共责任感,而且会超越金钱的利益去征询其他利益集团的意见。
[xv]
民主政治在与商业阶级的媾合中,容易具有粗鄙、琐屑、反智和盲目的秉性,而贵族政治会以其长处对民主政治构成某种弥补和匡正,在特定情形下有助于民主制下的精英政治的生成。而民主政治只有同时也是精英政治,或者说只有由良善、睿智和有胸襟的人所担当和运转的民主制,才成为优秀的政治。
[xvi]
这样的民主精英政治又可称作为“贤达精英”政治(meritocracy),它与由非民主的“权力精英”所把持的“寡头政治”(autocracy)是完全不同的。一党专制的党魁统治便是这样一种寡头精英政治形式。正如米盖尔(Robert
Michels)指出的,一个组织庞大的群众政党不可能人人都是精通政治专门知识、门道和权术的“精英”。群众政党的基层成员大多教育程度低、缺乏思想能力,再加上人为的信息限制和等级崇拜,只知道一味服从,“以党为权力基地的寡头专制是从党内民主原则的破坏开始的。党的精英寡头政治是不民主的,是对革命自己民主原则的背叛。最不幸的是,这个结果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铁律”的结果,“由于党组织的扩大,争取(民主)大原则已经不再可能。” [xvii]
中国并不缺少精英政治,中国缺少的是民主的精英政治。要加强和改善人大真正的人民议会作用,就需要增加民主精英的机制成分,同时积极消除非民主精英的机制成分。这就首先要从全国普选人大代表做起。如果政协果真还有“贤达”议政的作用,那么,将政协纳入人大机制,将会有助于提升民主精英代表同时承担社会贤达角色的意识。这也是一件值得欢迎的事情。不过,作为人民主权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人大代表的首要任务不是当传统意义上的贤达,而是当人民代表。人大代表集体是一个身负人民重托的最高领导阶层。他们之所以为精英,不只是因为他们位高权重,而且因为他们能够高瞻远瞩、目光远大、有道德信仰、坚持正义价值。
这样的精英并不是由人大这个机制生产出来的,而是必须产生于一个多元的精英群体社会。他们最重要的基本社会身份仍然是公民。人们常说,有什么样的公民,就有什么样的政府。对多元的社会精英来说,尤其如此。精英的意义不只是在国家权力机构中有精英,而且也是社会有精英,“如果一个社会只有国家权力,没有多元化的精英群体,那这个社会其实没有‘社会’,其国家体制也不可能长久维持。如果一个社会的精英群体完全堕落,那这个社会必然走向全面的腐烂,国家也将与这样的社会同步走向衰败。”
[xviii]
在当今中国,身处人民议会中的政治精英缺乏独立的政治见解和价值坚持。与此同时,身处许多行业中的社会精英则在权力和金钱面前表现得十分馅媚、势利、萎琐和庸俗。这二者合到一起,形成了当前中国精英整体沦落的景象。当今中国普通民众对精英普遍抱有虽羡慕,但不敬重的心态。他们一面羡慕和向往精英人士凭借特殊身份所享有的身份地位、财富和特权,一面却又鄙视和憎恶他们的傲慢和贪婪。在民众眼里,这样的精英关心的是私人利益,而不是社会责任;是利益交易,而不是公平正义;是少数人一时的苟安,而不是多数人长久的幸福。政协中有许多凭权势、家世、背景、特殊身份而成为“委员”的人物,更是加深了许多民众的疏离感和不信任感。这样的精英与大众关系极大地损耗了中国社会和政治发展所需要得精英政治能量。改变这种情况将有利于减小民众的这种疏离感和不信任感,也有助于在人大中,通过国民认可的民主选举程序重新集聚精英的政治领导能量。政协中真正优秀,真正受到社会信赖的成员,完全有机会通过民选进入人大。进入人大,他们照样可以发挥公共政治作用,不仅如此,他们还可以获得“任命委员”所不可能具有的民选合法性。这样的转变,对代表人民的机构和代表人民的人士来说,都应当是一件很大的好事。
[i]《由“张茵提案”看新社会阶层》,
http://news.xinhuanet.com/video/2008-03/24/content_7849215.htm
(2008-3-24)
韩方明《目前政治架构已为我们有效参与民主生活提供通道》,
http://202.123.110.5/2008lh/zb/0308c/content_913721.htm
(2008-3-8)
[ii]
《张茵提案被指只代表自身利益》(青年报)http://forum.xinhuanet.com (2008-03-06)
[iii]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http://zh.wikipedia.org/wiki/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iv]
Adam Bellow, In Praise of Nepotism: A Natural History. New York,
2003, p. 313.
[v]
也有人建议,政协可以成为一种与国家体制无关的“院外压力集团”,但法治国家的院外压力集团必须自筹资金,不能花纳税人的钱,不能有现任公职人员。而现在的情况时“政协却两条占齐”。肖雪慧:《对<委员当然可替本群体代言,代表才不行>的回应》,http://www.tecn.cn
( 2008-3-23)
[vi]
当然,这个兼司协议与立法之职的机构可以是两党的(如美国),也可以是多党的(如法国)。
[vii]
张朋园:《中国民主政治的困境:1909-1949》,长春:吉林出版集团,2008年,第61-63页。
[viii]
张朋园:《中国民主政治的困境:1909-1949》,第112页。
[ix]
英国没有成文宪法,但1689的权利法案和1701年的嗣位法限制了君王的权力,1911和1949年的议会法案规定了上院的权力,1948和1949年的人民代表法案规定了现代选举制度。
[x]
Anthony H. Birch, The British System of
Government. London: Allen & Unwin, 1986,
p. 175.
[xi]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第267页。
[xii]
刘军宁:《民主党派与民主中国》,
http://www.libertas2004.net/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107
[xiii]
王剑:《中国女首富张茵被批了》星岛环球网
http://www.singtaonet.com/wongkim/200803/t20080306_(2008-3-6)
[xiv]施特劳斯(Leo
Strauss)引述美国建国时期联邦党人自己的说法,“只要选民不败坏,”就有机会选出优秀的公民代表,而优秀的公民代表则是“最有智慧去洞见共同之好,最有德性去追求共同之好的人。”Quoted
from Federalist Papers, # 57. Thomas Pangle, Leo Strauss:
An Introduction to His Thought and Intellectual Legacy.
Baltimore, MD: 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2006, p.
75.
[xv]
Arthur M. Schlesinger, Jr., The Vital Center: The Politics of
Freedom. New Brunswick, NJ: Transaction, 1998, p.13.
转引自,牛可:《美国精英的品质及其生成机理》,《文化纵横》2008年,12月号,第69页。
[xvi]
牛可:《美国精英的品质及其生成机理》,第69页。
[xvii]
Robert Michels, Political Parties. New York: Free Press,
1962, pp. 111,333-334.
Michels所说的“寡头政治铁律”似乎映证了康晓光所说的政治精英的“代表”特征:他们“不代表任何阶级,……他们仅仅对自己的利益负责,”这个利益就是绝对不容他者染指的权力。寡头专制的“不代表”是一种只能做、不能说的特征。不仅如此,寡头专制比任何其它统治形式都更需要强调它的“代表性”。它不仅代表全体人民,而且还代表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历史发展,等等。康晓光:《未来3—5年中国大陆政治稳定性分析》,《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3期,
[xviii]
秋风:《从精英到绅士
—
关于精英阶层社会担当的历史与现实分析》,《文化纵横》2008年,12月号,第56-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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