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支柱
今年以来,因为所谓“超生”而交不起“社会抚养费”及其滞纳金而被拘留的事件已经发生过很多起,个别地方甚至发展到过拘留孩子父亲收不到钱就继续拘留孩子爷爷、外公甚至哺乳期妈妈的程度。
关于无证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本身的不合理、不合法及征收金额上自由裁量权的荒谬性,我以前已经谈过多次,不再重复。即使假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合法并且征收金额正确,征收“社会抚养费”滞纳金通常情况下仍然显得极其荒谬。
征收“社会抚养费”滞纳金的“依据”是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无论是根据收费的通常含义,是根据前国家计生委主任张维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起草说明中所做的立法解释,还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改“准生证”为“生育服务证”等条款进行体系解释,“社会抚养费”都是对未经批准的“超生”孩子所享受的儿童福利的补偿。有些人喜欢说是对孩子所占用的“社会资源”的补偿,这是为多收费而故意用含义模糊的概念混淆视听。阳光、空气、人行道也是社会资源,但养狗也同样会使用这些免费资源,难道“超生”孩子根据中国法律连狗都不如?衣服、食物、玩具也是社会资源,但这是孩子父母花钱买来的,还拉动内需为经济增长做出了贡献,难道政府应该再收一次价款?
由于这些儿童福利是孩子成长过程中逐步享受的,以“社会抚养费”的名义一次性强制收取费用本身就极不合理。这种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一次性收取使所有“超生”家庭受到巨大的期限利益损失,也就是利息损失。考虑到通货膨胀因素,一次性预付18年(权且以成年年龄计算,实际上就读公立大学的孩子享受教育福利的时间更长,仅仅本科毕业通常就享受到了22岁)的福利费用损失就更大了。尤其是对那些孩子不幸夭折或有幸出国上学的父母,一次性预付“社会抚养费”就更冤。2008年四川地震时国家计生委曾表示:“超生”孩子死亡的,“社会抚养费”交了的不退,未交或部分未交的可不再交。古川先生要带孩子出国生活,也被迫一次性缴纳所谓“社会抚养费”。我就想不通,孩子明明到美国去享受儿童福利,这“社会抚养费”应该交给美国政府才对吧?
其次,一次性收取对于政府财政来说是一种寅吃卯粮的行为,实际上导致儿童福利的财政透支,不利于各种儿童福利的可持续发展。
再次,一次性收取巨额“社会抚养费”对于普通工薪阶层家庭和绝大多数农民家庭而言,会损害“超生”儿童及其兄弟姐妹的基本生活条件,使“超生”家庭的孩子的早期受教育水平甚至营养状况受到严重不利影响,把儿童福利变成了部分儿童的负福利,降低了人口质量。即便如此,还是有很多“超生”家庭无法一次性缴清,于是产生了所谓滞纳金问题。
确实,如果确立了一次性收取“社会抚养费”的原则,那么延期支付收取滞纳金就是必要的措施,否则谁愿意一次性缴清呢?即使不考虑通胀因素,仅仅以5年存款利息计算,那也等于多交了至少50%啊!
但是预付费收取滞纳金,是闻所未闻的。常见的预收费项目,譬如买电插卡消费,还有学生食堂的饭卡等等,都是卡里有剩余才能消费,但是谁听说过卡里剩余不够收滞纳金的吗?就算有预付的契约义务,没有预付也只是产生对方的不安抗辩权,只需按抗辩人的要求补足预付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即可,不发生滞纳金义务啊。
上世纪中期,由于战争导致财政赤字严重,中华民国政府曾经预收税,有的地方预收了即使年,跟今天中华人民共和国预收“社会抚养费”有得一比。但是民国政府财政困难到垮台的时候,也没蛮不讲理到对不按时缴纳预收税征收滞纳金的地步。中国大陆如今GDP高速增长,政府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更是远高于GDP的增速,却要对未按其要求一次性支付 “社会抚养”预付费的公民征收滞纳金!
如果水、电、煤气、通信、邮政、石油、铁路等垄断企业都向政府学习,要求用户先交30年费用,不按要求预付的一律按月征收滞纳金,我们还能活得下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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