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

公开信



尊敬的吴邦国委员长、尊敬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们:

我们非常震惊地发现,自2012年3月15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薄熙来先生,已经失去了人身自由,至今下落不明。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在3月15日下达过一个文件,说“中共中央决定:张德江同志兼任重庆市委委员、常委、书记;薄熙来同志不再兼任重庆市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

4月10日又下达了一个文件说,“鉴于薄熙来同志涉嫌严重违纪,中央决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停止其担任的中央政治局委员、 中央委员职务,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其立案调查。”

从对这些文件的分析中,我们看到,作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薄熙来先生,是被中国共产党剥夺了人身自由,从而在公众视野中消失。

中国共产党这样做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二章第三十七条写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薄熙来先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该享受这一权利。

宪法第三章第七十四条又写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薄熙来先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大代表,应该享受这一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里明确写道“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 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 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无疑,中国共产党应该遵守宪法,特别是作为领导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执政党更应该带头遵守宪法。而且,正是中国共产党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 题的决议》中,曾明确地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同其它社会组织一样,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可是,现在,在对待薄熙来先生的问题上,中国共产党违 反了宪法,凭借一党的执政的权力,随意剥夺了人大代表薄熙来先生的人身自由。党的文件说薄熙来违纪,现在中国共产党违法。

为了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为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薄熙来先生的各项权利和人身自由,我们强烈抗议中国共产党的违法行为,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人大常委会代表人民行使自己的权力,纠正中国共产党的违法作法,还薄熙来先生人身自由。

如果你们没有能力做到这一点,我们将为捍卫宪法,捍卫人民的权力,进一步发动全国人民以集会、游行、示威等宪法赋于的权利,对中国共产党违法拘禁薄熙来先生展开坚决地斗争。

我们热切期待人大常委会立即采取措施,还薄熙来先生人身自由!

顺致

崇高的敬礼

.

附注.

1、凡同意此信内容的公民均可自愿签名

2、自愿签名可来信寄下列邮箱中的任何一个:xiangguanqi@yahoo.com.cnxiaoliwencai1966@yahoo.com.cn

3、 签名先后按来信顺序,不签身份,不签其它。

4、各地、各界、各网站的朋友,可先在自己的圈子里征集签名,然后,一并将签名寄上述邮箱。

.

人民声援运动
2012年4月22日,北京

原载:民主社会主义论坛:http://www.dscn8.info/thread-5897-1-1.html

本文由自动聚合程序取自网络,内容和观点不代表数字时代立场

Loading…

定期获得翻墙信息?请电邮订阅数字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