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莫乃光 | 评论(0) | 标签:版权条例, 资讯科技, 香港互联网协会, 网络廿三条, 恶搞, 二次创作
笔者现在身在瑞士日內瓦,正在参加全球互联网协会的二十周年大会 Global INET 2012,不过,有时真的是所谓「行开一阵都唔得」,这几天香港反对「网络廿三条 2.0」的声音愈来愈强,笔者也不得不一直在网上回应询问,及和资讯科技界、文化界、网民等同道联络和討论和安排行动,数小时前陈淑庄议员亦曾来电,笔者「肉赤」也要接听,了解香港议会里爭持的状况。
关於这版权条例修订和之前各阶段諮询,笔者已经跟进工作了最少五、六年,之前亦曾详细以文字交代立场(註一)。简单来说,笔者不反对立法加强对版权的合理保护,而且这法例修订不少內容其实只是追上外国数码版权法例十多年前开始的做法,所以,香港在这方面的確落后,立法的確有需要。
法例缺乏平衡用户权益
不过,政府在修例时缺乏对用户保障的平衡。当我们香港互联网协会在最后一论諮询时提出用户可以享有「格式转换」权利,那时是不在諮询文件范围內,而我们主动提出的,让市民將来可以在购买正版音乐后,可以享有「有限」的「格式转换」权利,例如可以合法地转抄到iPod、手机、MP3机等使用。(你知不知道,至今你这样做,版权拥有者是可以告你的?)幸好,政府在授订接受了我们这建议。
然而,不知道为什么,在所谓二次创作和「恶搞」事上,我们就没有那么「好彩」了。如果政府在版权的法例上,不必要地令网民负上刑责的可能,令他们面对白色恐怖和寒蝉效应,我们是不是仍然可以「暂时」接受?反正,政府已经「承诺」一先立法后,便对二次创作进行諮询。
当一条法例百分之九十是好的,但有百分之十是恶法,如果我们是立法者,能否接受?也有议员建议政府接受引入「做成超乎轻微的损害」的「保障」,本来目的应该是界定真正侵权者,令一般二次创作网民不受影响,但在市民对政府不信任情况下,他们只能相信立法的保障,如果这样就退了一步,即使未来再有諮询控怕也不能把原本希望的法定保障取回!
原则就是原则,不能接受就不能勉强叫自己接受,並且,涉及网络和资讯自由的事,不只是所谓核心价值,实际地更是香港资讯科技和创意產业的最重要成功基石和竞爭优势。政府为什么要把我们「去势」?
修订有意製造双方对立
当这条例修订大多属於技术性修改,並且大多也是版权拥有者和互联网服务商所欢迎的,政府既然一直在说法例修改后网民今天能够做的,將来也能,为什么要为这「最细一节」坚持不肯设立法定豁免?网民怀疑政府另有意图,並非没有理由!而政府强行把版权业界和网民置於对立面上,其实也是陷双方於不义。笔者所见,版权业界对豁免恶搞有保留,但反对不是属於最强烈的程度,並且相比法例修订中九成以上对他们有利的內容,多数不愿意为此因少失大。
政府这样坚持的理由之一,可能是因为虽然「澳洲和欧洲多数国家,例如比利时、法国、立陶宛、卢森堡、马尔他、荷兰、波兰、西班牙等,都明文容许以讽刺形式使用版权物品作再创作,而北欧国家、奥地利、德国和葡萄牙,就和美国做法相似,以不同程度的法定『公平使用(fair use)』原则,保障以讽刺形式取用版权物品的权利」(註一),但英国在这方面较为「落后」,现在才在諮询中,所以香港官员想等待英国立法后才跟隨?
但这明显是个不是理由的理由,英国即使未做,很多国家都已经做了,並且立法豁免的风险不比现在左修右补地尝试「氹」网民来得高,更重要的是,我们已经不是英国殖民地了。这样一来,难怪网民相信,政府要刻意立恶法,温水煮蛙地收紧言论空间。
网民和关心香港资讯科技发展环境的朋友请团结起来,不要退让,笔者数天后回港將继续与大家以行动跟进!
原文刊於信报论 2012.04.24
http://www.hkej.com/template/forum/php/forum_details.php?blog_posts_id=84384
註一:版权条例修订的魔鬼细节
http://rthk.hk/mediadigest/20110915_76_1227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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