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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儿童长期得不到家庭的庇护与教育,易受到侵害。

广东妇联与检察院联合调研显示,在女童受侵害刑事案件中,女童遭性侵现象最为突出,占案件总数75.34%。过去三年,广东逾2500名女童遭性侵,其中近半在14岁以下,性侵女童者65.74%是熟人,包括邻里、亲属、老师等。(4月24日《广州日报》)

过去三年,粤有逾2500名女童遭性侵,近半未满14周岁,施害者65%是熟人……习惯于用数据说话的我们,看到这般鲜明的数字,一个潜意识间达成的毋庸置疑的共识是,如何构筑女童免遭害的堤坝,是一个刻不容缓、亟待求解的命题。

透过报道,女童遭性侵害的原因,既有个体的意识欠缺,也有家庭、学校和社会的照顾不周的因素。如此,如何构筑女童免遭侵害的堤坝,无疑需要个体、家庭等的合力,打出“组合拳”方可破解。考虑到现实的窘境,以及化解难题的迫切性,我认为以下操作性强且又能即刻发挥效力的措施可以落实。

一者,教育方面需要及时跟进。一方面是家庭与学校教育,应当给予女童一定的性知识、性安全和自我保护的教育,使其能够对性侵害有基本的分辨能力和防范意识。另一方面是学校教育应当把防身教育与自我保护常识纳入教学大纲,让女童在遭遇侵害时有一定的反抗意识、反抗能力与反抗技巧。譬如美国就从娃娃抓起防身教育。

二者,法律制度应对施害者予以严惩。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诚然,“从重处罚”实质上本彰显了法律对性侵女童行为的零容忍度,可“从重处罚”毕竟需依案件情节严重度来考量,且存在着极大的“弹性空间”,难免个人主观意志的渗透,且另有极具争议的“嫖宿幼女罪”来兜底。比如典型的例子,贵州习水与陕西官员性侵案被定性为“嫖宿幼女罪”,曾就招徕一片非议与质疑。而与之迥异的是,我国台湾就硬性规定,对侵害7岁以下无行为能力的幼童,一律以最轻本刑7年以上的加重强制性交罪论处,并加重其刑。如此明晰的从重处罚,出现一补习班教师性侵12名女童,获刑4613年的新闻,怎能不对居心叵测者起到警醒作用?

受制于现实的诸多条件,一些因素显然是暂时不可变更的,譬如留守儿童长期得不到家庭的庇护与教育、基层村居社区治安条件较差等等。而性侵女童的行为,不仅会摧残受害者的身心,使当事女童终身都蒙上心理阴影,且对于家庭与社会和谐的破坏,对于社会风气的不良影响,都是不可小觑的。基于此,当前无疑需要教育的给力与法制的发力,共同构筑女童勉遭侵害的堤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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