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营养计划:罚则决定成败
文/魏英杰
为确保学生“营养餐”计划有效实施,教育部等15个部门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5个配套文件。实施细则规定,为确保食品安全,学校负责人应轮流陪餐,餐费自理。
推行农村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简单讲就是让孩子们吃饱、吃好。社会舆论还普遍关心的是,如何在让孩子们在吃饱的同时吃得安全、吃得放心。营养餐计划不容任何闪失,这是全社会的共识。“学校负责人陪餐”引起舆论热议,既体现了人们对营养餐安全问题的高度关注,也表明如何确保营养餐计划不打折扣落实,乃整个实施方案的关键。这也反映出制定者存在某种担忧,因此力图用这种“捆绑制”,强化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意识。
有人担心,这一规定可能与“领导陪下矿”一样,在落实过程中被大卸八块,沦为空文。这种担心有一定现实基础,但倘若对此不是简单作出规定,而是辅之以强制性的惩戒措施,其效果就会不一样。比如,一旦发现学校负责人没有陪餐,轻则扣除年终奖,重则免职。那时候,学校负责人大概就不敢疏忽大意了。
要把营养改善计划这件好事办好,道理也是一样。无论是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具体实施,还是对相关资金使用、食品安全的监督,其约束性最终都体现在相应罚则上。也就是说,除了应当厘清“怎么做”的问题,还必须让有关人员明白“办不好“的后果。就像控烟,吸烟者最关心的其实是罚款数额。如果罚50元,他可能听了“哦”一声就算了,倘若罚1500元,他“啊”一声后,就不敢掉以轻心了。因此,确保相关细则的贯彻落实,关键在于提高问责与法律惩处力度。
相关文件虽有责任追究与问责制度,但还不够清晰明白。比如,实施细则第36条规定,对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这是一种惯常表述,但恐怕除了专业人士,许多人都不会清楚违法违纪者将面对哪些惩罚。
罚则决定成败。只有让相关人员明确违法违纪后果,才能切实提高营养餐计划的执行力度与实施效果。虽说相关实施方案乃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制定,却仍有必要做好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对接,并在方案中有所体现。尤其是,目前公众倍加关注营养餐计划的资金使用以及食品安全监督等问题,若能在相关规定中进一步明确权责与罚则,无疑会让人更加放心。
营养餐计划涉及多个部门,无论哪个环节出差错都可能影响实施效果,乃至于对学生健康造成威胁,因此还必须杜绝出现“没出事哪个部门都负责、出了事却难以问责”的情形。各地不妨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施方案,从地方立法角度,强化营养餐计划的责任考核、过程监督,对违法违纪者施以严厉惩罚。这既是对实施细则的具体落实,也是把好事办好、树立公众信心的有效途径。
201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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