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0日发课税案庭审中,发课律师当庭提出,由于合议庭与被告明显形成合谋,要求合议庭集体回避,被驳回。6月21日,发课公司路青到朝阳法院递交《复议书》,就驳回避的决定提起复议。武楠法官收下复议书,请示院长后称驳回复议申请,拒绝给予书面答复。

武楠法官拒绝给庭审笔录复印件,路青问:这是公开审理,当事人有权查阅相关案卷资料,你不给,依据是什么?昨天庭审你当庭允诺给庭审笔录复印件,你说复印的人下班了,让我今天来取,所有律师都听见了。

武楠法官回答:昨天我没有说过。我不能出示相关规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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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复议申请书

申  请  人: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住  所  地:北京市朝阳区草场地258号(邮政编码:100015)
法定代表人:路青

申请事项:

申请人对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行政处理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提出复议。

事实与理由:

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行政处理纠纷一案于2012年6月20日下午14点开庭,由审判长武楠、审判员秦齐祺、人民陪审员冯亚力组成合议庭。

开庭伊始,原告认为本案尚不具备开庭条件。原告认为,原告已向法院提出关于原告账簿凭证、“博雅园”项目、“上院”项目、“三影堂”项目的调取证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调取证据的申请,经审查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调取;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但人民法院在开庭前既未决定调取,也未向原告送达不准许调取的通知书。原告认为应当调取证据后才便于开庭,但合议庭答复,“本案开庭后再答复”。

开庭后,原告发现证人并未到庭,而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之规定,申请人申请出庭的证人刘正刚、胡明芬已为人民法院准许出庭,则应该由人民法院通知,但人民法院并未通知,反而认为通知义务属于原告。

另,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一)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二)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三)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四)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五)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已申请被告执法人员出庭作证,但人民法院并未安排。相反,在核对当事人阶段,原告发现,被告代理人尤鹏南属于本案应当出庭作证的执法人员,不应具有代理人资格,但合议庭认为,此事可以开完庭后再决定。

法庭调查阶段,合议庭决定采用概括方式质证,不允许一证一质或者分组质证。原告认为,本案证据材料繁多,每一证据均存在瑕疵,且多属于专业资料,如果采用这一特殊的质证方式,不利于查清事实,据此提出异议,但合议庭不予采纳,并且导致原告无法核对被告所称证据所指,并且不允许原告核对被告所指证据名称、顺序,严重妨碍了原告的诉讼权利。

综上种种,原告不得不据此认为,本案合议庭成员可能与被告存在不利于案件公正审理的其他关系,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之规定,当庭提出回避申请。合议庭休庭期间,行政审判庭庭长宣布,“受本院院长委托,由我宣布:驳回原告回避申请”。原告据此提出复议。

原告认为:合议庭成员与被告存在法律规定的“其他关系”,才导致以上不公正情形的出现。被告当庭提交的书面材料《证据目录》(见附件)表明,其证据编组顺序完全符合合议庭当庭提出的关于举证的特殊安排。这充分说明,合议庭就本案如何举证与被告在开庭前已经形成合谋,严重影响了审判的公正进行。

一、《证据目录》的形成时间。在开庭前,被告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中,均没有该《证据目录》,表明该《证据目录》在提交证据之后形成。开庭期间,经原告强烈请求,合议庭方将该《证据目录》复印件分发原告,这份书面纸质材料属于打印材料,而被告当庭并无打印设备及打印行为,这说明该材料在开庭前已形成。这符合合议庭成员在开庭前与被告协商、沟通的时间条件。

二、《证据目录》的内容。被告提交的九组证据中有八组证据属于概括列举。分别为:第二组证据、第三组证据、第四组证据、第五组证据、第六组证据、第七组证据、第八组证据、第九组证据。这说明在证据的内容安排上,符合合议庭关于概括举证的特殊安排,如果没有事前的沟通、协商,合议庭与被告如何能形成90%的默契?

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之规定,有理由认为合议庭成员与被告存在庭前合谋,影响审判公正,请求查核实情,并据此作出复议决定。

申请人: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路青
201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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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复议申请书

申  请  人: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住  所  地:北京市朝阳区草场地258号(邮政编码:100015)
法定代表人:路青

申请事项:
申请人对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提出复议。

事实与理由:

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于2012年6月20日下午14点开庭,由审判长武楠、审判员秦齐祺、人民陪审员冯亚力组成合议庭。

开庭伊始,原告认为本案尚不具备开庭条件。原告认为,原告已向法院提出关于原告账簿凭证、“博雅园”项目、“上院”项目、“三影堂”项目的调取证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调取证据的申请,经审查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调取;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但人民法院在开庭前既未决定调取,也未向原告送达不准许调取的通知书。原告认为应当调取证据后才便于开庭,但合议庭答复,“本案开庭后再答复”。

开庭后,原告发现证人并未到庭,而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之规定,申请人申请出庭的证人刘正刚、胡明芬已为人民法院准许出庭,则应该由人民法院通知,但人民法院并未通知,反而认为通知义务属于原告。

另,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一)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二)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三)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四)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五)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已申请被告执法人员出庭作证,但人民法院并未安排。相反,在核对当事人阶段,原告发现,被告代理人尤鹏南属于本案应当出庭作证的执法人员,不应具有代理人资格,但合议庭认为,此事可以开完庭后再决定。

法庭调查阶段,合议庭决定采用概括方式质证,不允许一证一质或者分组质证。原告认为,本案证据材料繁多,每一证据均存在瑕疵,且多属于专业资料,如果采用这一特殊的质证方式,不利于查清事实,据此提出异议,但合议庭不予采纳,并且导致原告无法核对被告所称证据所指,并且不允许原告核对被告所指证据名称、顺序,严重妨碍了原告的诉讼权利。

综上种种,原告不得不据此认为,本案合议庭成员可能与被告存在不利于案件公正审理的其他关系,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之规定,当庭提出回避申请。合议庭休庭期间,行政审判庭庭长宣布,“受本院院长委托,由我宣布:驳回原告回避申请”。原告据此提出复议。

原告认为:合议庭成员与被告存在法律规定的“其他关系”,才导致以上不公正情形的出现。被告当庭提交的书面材料《证据目录》(见附件)表明,其证据编组顺序完全符合合议庭当庭提出的关于举证的特殊安排。这充分说明,合议庭就本案如何举证与被告在开庭前已经形成合谋,严重影响了审判的公正进行。

一、《证据目录》的形成时间。在开庭前,被告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中,均没有该《证据目录》,表明该《证据目录》在提交证据之后形成。开庭期间,经原告强烈请求,合议庭方将该《证据目录》复印件分发原告,这份书面纸质材料属于打印材料,而被告当庭并无打印设备及打印行为,这说明该材料在开庭前已形成。这符合合议庭成员在开庭前与被告协商、沟通的时间条件。

二、《证据目录》的内容。被告提交的九组证据中有八组证据属于概括列举。分别为:第二组证据、第三组证据、第四组证据、第五组证据、第六组证据、第七组证据、第八组证据、第九组证据。这说明在证据的内容安排上,符合合议庭关于概括举证的特殊安排,如果没有事前的沟通、协商,合议庭与被告如何能形成90%的默契?

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之规定,有理由认为合议庭成员与被告存在庭前合谋,影响审判公正,请求查核实情,并据此作出复议决定。

申请人: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路青
201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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