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对奥林匹克运动是有着深刻影响的。政治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显然它也存在于体育领域。”

 

无论任何级别的体育比赛,运动员首先享受的就是快乐。不过遗憾的是,当前世界性体育比赛的纯洁性已经遭到了质疑,国际性体育运动和政治相结合在一起,或者说,在一定程度上,体育运动被政治化了。国际性体育比赛不再是运动员个人或者运动队之间表演的舞台,在很大程度上是国家展现自己实力的政治工具。

以奥运会为例,现代奥运会是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产物,因此摆脱不了政治对其的影响。现代奥运会本身就是一个有政治目的社会运动,顾拜旦在创立奥运会时就想到“它将可能是一贯潜在的,也许是间接的维护世界和平的因素”。可见,顾拜旦在恢复奥运会时曾希望通过体育比赛来替代国家之间的战争,但事实是百年来战火并未平息,种族、信仰、国籍、政治立场都深刻影响着奥林匹克运动。可以讲,自从现代奥运会产生之日时起,体育与政治就密切结合在一起。参加奥运会已经逐渐超越了纯粹的体育运动场竞技行为,而更多的是一种政治表示。正因为奥运与政治有着紧密的联系,奥运便显示出了其独特的政治功能,即有助于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各民族的平等,促进国际间正常关系准则的确立等。

国际奥委会始终在为保持奥林匹克运动的独立性而努力,在承认奥林匹克运动与政治不可分割的同时,拒绝成为任何国家的政治工具。国际体育运动的历史充满着政治干涉,体育和政治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尽管《奥林匹克宪章》明确规定奥林匹克运动是运动员之间的比赛而不是国家之间的对抗,奥林匹克的宗旨——更高、更快、更强——对政治首脑和运动员同样适用,但是需要明确的是,运动员是其各自所属国家的代表。然而,在原则上,根据国际奥委会的说法,参加奥运会的任何运动员仅仅代表他们自己以及全世界的青年人,但实际上每一个运动员都代表着一个单独的国家,于是政治问题、政治角度的分析、政治方面的辩论就不可避免地进入了奥运会的考虑范围之内。其结果是,民族主义情感使得奥林匹克成为国际竞争的舞台,把奥运会作为宣传国家外交政策的工具的现象也经常出现。

 

1 奥运会的政治功能

 政治干涉体育竞技的历史已经有很长时间。自从古希腊时起,国际体育运动场同时也就成为了各国政治表演的舞台。在古代奥运会上,政治元首们自己也会参加比赛。如果他们不能自己参赛,通常也会派遣训练有素的运动员参加比赛,并且在本城邦给予其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因此,运动员获胜就会对有关的城邦以及其统治者带来荣耀,这种情况非常类似于今天的运动员。

尽管全球化和商业化已经抢了体育竞技的风头,但在奥运会上抢尽风头的诸多事项中,一些问题主要是政治性的,其他的则是社会经济或组织性的问题。政府干涉奥运会的理由包括诸如推行外交政策、国家宣传、反对、合作、外交承认或不承认、推进人权或经济发展、抵制等7。把奥运会作为政治工具的合法性与否取决于有关政府利用政治干涉体育运动的目的。现代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以及史例表明,奥运政治化已经在某种程度上得到了国际体育界的认可,也促进了国际体育法律制度的发展。而与影响国际体育运动的其他因素不同的是,奥运会对于国际体育运动的影响不仅体现在比赛期间,在比赛举行的间隔里,政治对奥运会的影响也是持续不断且不容回避的。可以讲,所有的奥运会都受到了参赛国之间意识形态、政治差异方面的影响。所以,要求奥运会完全不受这些外来的影响是不现实的。

 

1.1 引发冲突

 任何主权国家或者单个人或者组织如果利用体育运动挑起冲突的话都是违法国际法的,这在《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3和4款中规定得非常明确。尽管体育比赛可能导致观众之间发生流血冲突,但是利用体育运动尤其是在诸如奥运会等大型体育比赛举办过程中制造骚乱是明显的引起国际冲突的行为,虽然这样的事例是比较罕见的。譬如1969年,中美洲的萨尔瓦多和洪都拉斯两国因为足球比赛而引发了一场“足球战争”,最终导致仇恨和冲突升级,两国断绝外交关系,开始了因为足球而爆发的战争。战争进行了4天,还是由美国出面,双方签署休战协定。

虽然体育场上还会出现类似球迷骚乱引起的冲突,但这种冲突与国家或者极端组织支持下的冲突性质上不是一样的。受到政治力量左右而产生的与体育运动有关的冲突本身是与《奥林匹克宪章》规定的精神相违背的,也是与一般国际法的原则不一致的。类似事件的发生表明,民族主义、爱国主义、体育运动与政治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单独依靠国际体育组织自身是不能控制类似事件的发生的。

 

1.2 外交合作

 当有关国家之间关系出现紧张之时,体育运动可以被用来作为缓和关系和发展合作的工具,它预示着新的外交关系和酝酿新的国际合作。中国与美国的乒乓外交以及2000年南韩和北韩共同组队参加了悉尼奥运会就是明显的事例。在冷战后,随着政治争端的重要性急剧消退,国际体育运动中最显著的问题是单个运动员的比赛资格、体育运动的商业化、兴奋剂滥用、种族或者性别歧视以及观众暴力等,这些问题就变得更加明显了,尤其是国家之间可以利用体育作为外交宣传或增强威望的工具。冷战后期的一个表现就是,奥林匹克运动帮助结束了美苏两国及其同盟互相抵制对方举办的奥运会的情形。由于政府的支持,在国际奥委会的发起下美苏两国奥委会签署了一个反对抵制和合作协定,并被两国政府予以接受是冷战即将结束的一个早期暗示。同样,1988年汉城奥运会时,国际奥委会曾建议在北朝鲜举行一些比赛,因此缓和了可能出现的紧张冲突。尽管平壤最终拒绝了这个建议,但是依国际奥委会的看法,国际奥委会根据《奥林匹克宪章》而在南北两个朝鲜之间所进行的斡旋至少是有助于保全北朝鲜的声望,确保在汉城的奥运会正常进行。国际奥委会的涉足促使两韩进行了后来的交流,结束了两韩兄弟近四十年的对立。通过这种方法,奥林匹克运动促进了体育官员之间更加广泛的合作,并且最终发展到外交关系的合作。

可以讲,尽管奥运会对严肃的外交领域影响甚微,但它们被广泛应用于公开的外交场合之中。换言之,当涉及主要国家利益时,奥运会与政治无关,政府官员不会把奥运会应用到与重大国际国内政策相关的谈判上。但是当涉及为不同国家的政府官员提供文化交流和一般沟通的渠道时,奥运会往往会派上用场,其可以为这些官员提供会面、谈判的机会,即使它不会影响讨论的话题和结果。譬如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期间,当时国务院副总理吴学谦正在南美访问,每次双方正式会谈前,主人都会先跟吴副总理聊聊正在举行的奥运会,对中国运动员取得的成绩表示祝贺。体育不是政治,但体育在客观上产生的影响却非常深远。

 

1.3 外交承认或者不承认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利用体育为外交服务。体育既可以达到改善国际关系的目的,也可以达到反对某种政治势力的目的。通常的情况是,如果两国之间有敌对情绪的话,新成立的国家通常得不到另一国的承认。而且如果一个国家不允许其运动员参加奥运会,或者其运动员没有得到参加比赛的许可,那么该国通常是没有得到外交上的承认。换言之,如果一个国家的代表队参加了奥运会,通常也就意味着该国已经得到了其他参赛国的承认。譬如1976年蒙特利尔奥运会前,中国政府指出如果台湾的“中华民国”获准参赛的话就要抵制本届奥运会。加拿大政府拒绝给以“中华民国”名义参赛的台湾运动员办入境签证,除非他们以“台湾”的名义参赛。尽管该决定遭到了国际奥委会的反对,加拿大还是拒绝撤回自己的决定,并同时声称要遵守自己本国的外交政策,也即不承认“中华民国”。最终,“中华民国”拒绝以“台湾”的名义参赛,退出了本届奥运会。加拿大政府的行动也表明,国家政府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干涉奥运会,是对体育运动政治化的一种滥用,理应在将来得到限制及至禁止。

根据国际法,国家可以利用体育运动作为外交承认的一种形式,包括奥运会在内的体育运动可以促进相关国家之间建立或者恢复外交关系。如果一个国家的政策不允许具有特定国籍的运动员参加奥运会时,这就同要求运动员参加奥运会的国际奥委会规则相冲突,因此就出现了外交承认或不承认问题,而包括国际奥委会在内的国际体育组织作出的决定通常同国际实践相一致。譬如1992年第25届巴塞罗那奥运会上,国际奥委会的成员全部参加了本届奥运会,其中南也门和北也门、东德和西德各合并为一个国家奥委会;新独立的立陶宛、爱沙尼亚、拉脱维亚、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和波黑共和国、纳米比亚等国的奥委会得到国际奥委会的承认;由于推翻了种族隔离制度,南非代表队也在32年之后第一次重回奥运大家庭;尽管前苏联发生了剧变,但是一支由独联体组成的联合队伍依然成立了;同时在巴尔干半岛,争取民族独立的战争仍然在继续,而南斯拉夫、波斯尼亚—黑塞戈维纳和克罗地亚都各自派出了自己的队伍以个人名义前往巴塞罗那。不管怎样,主权国家利用奥运会可以更好地促进国际合作,缓和有关国家之间紧张的外交关系,这已经得到了举世公认。

 

1.4 为国争光和形象宣传

 原则上讲,《奥林匹克宪章》第53条禁止把奥运会作为一种宣传的工具。事实是,有关国家或者组织通常把奥运会作为宣传自己形象的工具。对于东道国来讲,举办大型国际体育比赛不仅能够为东道国带来某些政治上的实惠,而且也有助于东道国借此宣传自己的形象和开展对外关系,吸引外来投资和经济开发。只要有关的比赛没有导致歧视或者纯粹的民族主义的话,国际奥委会等国际性体育组织一般都认为主权国家利用体育运动增加自己的形象是可以接受的5。而且举办大型比赛也能促进当地建设和国际贸易,电视报道可以更好地提高举办城市和东道国在全球经济中的地位。譬如,当南韩获得1988年汉城奥运会主办权后,北韩对南韩因之而获得的国际声望深感不安,于是就请求古巴到国际奥委会游说,商谈两韩共同举办奥运会的可能性。国际奥委会也曾经试图讨论由两个国家合办奥运会的可能性,但是最终的结果还是和最初一样由南韩独办。

而对于参加奥运会的参加者来讲,利用奥运会也是宣传自己的有力方法。譬如,中国体育界多年来一直盛行“为国争光” 的口号,为达此目的而做出的某些有违体育公平竞争以及侵犯相关运动员权益的行为(譬如乒乓球的让球事件)也就显得理所当然了。当然,如果类似为国争光的口号喊得太响或者有些过渡的话,其结果就是奥运会可能被政治化。而对于某些组织来讲,利用奥运会来制造某项新闻也是一种可以选择的手段,譬如1972年慕尼黑奥运会上巴勒斯坦恐怖组织“黑九月”的五个成员所制造的恐怖袭击事件至少使该组织在国际体育运动领域“臭名远杨”。

当试图通过奥运会宣传自己形象的想法与政治意识相挂钩的时候,这就需要提升宣传的档次,而其是与《奥林匹克宪章》的非政治目的不相容的。譬如,1936年柏林奥运会上,希特勒利用奥运会宣传法西斯统治的做法就是一例,希特勒上台后把柏林奥运会变成了宣传纳粹意识形态和种族偏见的工具。

事实是,《奥林匹克宪章》一方面规定奥运会是运动员或者运动队之间的比赛而不是国家之间的对抗, 另一方面也强调运动员代表的是其各自所属的国家,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必须经过其所属国家的奥委会指派才能代表该国参加奥运会。在爱国主义或者为国争光的问题上,国际奥委会本身也是难以自圆其说。譬如改变国籍的运动员事后如果想代表入籍国参加奥运会的话,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通常是入籍后满3年才能代表新国家参加奥运会。如果讲奥运会是运动员之间的比赛而完全排除国家因素的话,这种改变国籍3年期限的限制性要求就应当废除。不过事实是,如果有关的运动员因为某些政治问题而不能代表某国参加奥运会的话,国际奥委会也允许有关的运动员以个人的名义参加比赛。前述南斯拉夫运动员以个人身份参加了巴塞罗那25届奥运会比赛就是一例。

 

1.5 维护人权

 奥运政治化的一个明显目的就是把奥运会作为与人权问题进行斗争的前台。尽管《奥林匹克宪章》禁止任何形式的种族、宗教或者政治歧视,但是现实生活中有违人权基本原则的事例还是经常出现。国际奥委会面临的问题是是否应当严格地遵守《奥林匹克宪章》的有关规定,这也就意味着其在作出有关决定的时候不得考虑任何有关人权问题的事项。但是事实是,随着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包括联合国在内的一些重要国际组织都极力反对世界各地出现的严重危害人权的行为,这种现象也促使国际奥委会逐渐意识到了人权问题的重要性。而从另一角度来讲,国际奥委会等国际体育组织也要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基本原则以及国际人权法的基本规定,因此为保护人权的目的而把国际体育运动政治化也有其合理合法的一面。

197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3411(E)号决议,呼吁“所有政府、体育组织和其他组织采取实际行动来抵制南非体育组织或者运动队参加国际比赛”。第二年,联合国大会又通过了6(F)号决议,呼吁制定《反对体育运动中的种族隔离国际公约》并成立一个临时性的组织委员会。最终,1977年,联合国通过了《反对体育运动中的种族隔离国际公约》。这也促使国际奥委会必须把实行种族隔离政策的国家驱逐出奥林匹克大家庭,当时主要就是南非。联合国自身并不反对体育运动,其只是认为,为了保护运动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人权免遭非法侵害,抵制也是必要的。

现代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实践证明,国际奥委会已经把保护人权作为一项重要的问题来加以对等。譬如,在利用体育运动促进人权发展方面,消除南非种族隔离政策的艰巨运动也在体育运动领域得到了体现。由于南非实行种族隔离政策,在联合国有关决议的支持下,国际社会开始在经济和政治上对南非实行制裁。迫于法律的压力,1960年,国际奥委会禁止实行种族隔离政策的南非参加罗马奥运会,1970年,国际奥委会取消了南非奥委会的会员资格,直到1992年,取消了种族隔离政策的南非,才获准参加巴塞罗那奥运会。在南非废除种族隔离政策前,国际奥委会不允许南非运动员参加国际比赛,因为南非的种族隔离政策是与《奥林匹克宪章》的精神相违背的。通过国际奥委会不间断地限制和实施反种族隔离运动,也彰显了国际体育法律制度在迫使南非政府在国际体育运动领域放弃种族隔离政策方面的作用,这也从另一方面证明国际体育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及合法性正在逐渐得到认可。1991年,南非重返国际奥林匹克大家庭。最终南非废除种族隔离政策的结果也表明,国际奥委会以及国际体育联合会的措施有助于在体育运动场内消除种族隔离制度以及保护人权,但对于体育场外的人权保护制度能够做出多大贡献就需要时间来加以证明了。

还有两个非常典型的国际体育运动政治化的研究对象,也即奥运抵制和奥林匹克休战。作者认为,鉴于这两部分内容的重要性,有必要单独进行研究。

 

2 奥运会抵制与政治工具

 国际体育运动中的抵制是很常见的,而奥运会抵制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尽管远离政治一直是奥林匹克运动的一个追求,但是现实中的奥林匹克体育运动又常常不可避免地渗入政治因素。譬如在1956年墨尔本奥运会前,由于苏联出兵入侵匈牙利,为抗议帝国主义者参加以和平世界为主旨的奥运会,有些国家如西班牙、瑞士和荷兰,拒绝参加本届奥运会。埃及、中国和伊拉克则是因为抗议以色列介入苏伊士运河,也选择了以退出本届奥运会的方式表示抗议。其他的抵制奥运会的事件还有1964年印尼和朝鲜抵制东京奥运会、1976年30个非洲和中东国家抵制蒙特利尔奥运会、1980年美英德瑞澳等国家公开抵制或者拒绝参加莫斯科奥运会、1984年苏联及一些东欧国家抵制洛杉矶奥运会等。

作为一种政治工具,利用奥运会抵制来达到政治目的的合法性本身就有疑问。从国际角度来讲,抵制违反了《奥林匹克宪章》。《奥林匹克宪章》要求不论以何种身份参加奥林匹克运动的人员或者组织都要遵守《奥林匹克宪章》条款的规定,并应遵守国际奥委会的决定,尊重国际奥委会是奥林匹克运动的最高权力。有关实施抵制的国家长期派队参加奥运会,这足以说明其是奥林匹克运动的支持者,也应当遵守《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否则抵制行为就有违利用国际体育运动促进友谊和合作的宗旨。更何况,“奥运会是运动员个人和运动队之间而不是国家之间的比赛”,抵制本身也是与其相冲突的。

不过根据惯例,在体育运动与人权保护以及其他形式的官方种族主义行为作斗争方面,如果遵守类似反种族隔离的国际公约规定,联合抵制通常是能够被接受的。然而,国家因经济地理上或纯粹政治上的目的而强加的抵制行为在国际法上是否有效就需要更加详细的个案分析。尽管具体情节可能会有所不同,但基本情况是类似的。有关体育组织不能忽视政治决策,但不允许为控制其政策或决议而施加压力,也不许对已被承认的国际活动实施政治上的联合抵制。自从1980年和1984年奥运会的互相抵制而导致强有力的负面效应以来,国家的实践行动普遍支持这项原则。

需要明白的是,作为一种政治工具,抵制只有对弱小国家才有用,对于类似苏联或者美国这样的大国来讲没有任何作用,即使对于实行种族隔离政策的前南非政府效果也不是很明显。譬如,对莫斯科奥运会的抵制并没有阻止苏联人继续占领阿富汗,苏联继续不顾美国卡特政府的反对而对外扩展。而在对蒙特利尔奥运会抵制后,带头的非洲体育最高理事会也在1980年放弃了对奥运会的抵制,理由是非洲将会因为其运动员参加奥运会而得到更好的支持。事实是,当时南非政府的种族隔离政策仍然继续存在。

而对于想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来讲,抵制也是不公平和不明智的。作出抵制决定的政府以及对政府行为无能为力的国家奥委会侵犯了运动员的基本民事权利,并且试图从政治角度来操纵运动员的行为,这是不公平的。而参加被抵制奥运会的运动员所获得的成绩也是不真实的,毕竟并不是当时所有的世界级顶尖运动员都参与了有关的奥运会。由于连续发生的抵制事件,奥运抵制被滥用,其结果只能是阻碍了奥林匹克运动的正常发展。

一般来讲,作为利用体育运动干涉政治的一种手段,奥运会抵制有违《奥林匹克宪章》规定的精神,尤其是其剥夺了有关运动员参加比赛的权利。国际法和国际习惯的基本原则表明,如果基本的人权受到了侵犯,那么对人权的保护应该大于参与国际体育比赛的权利,因此如果有关国家认为奥运会主办国的某些行为违反了国际人权法,那么其抵制奥运会的应当被认为是合法和有效的,尤其是其中的某些抵制行为也得到了联合国有关机构的认可,譬如南非种族隔离时期不允许南非代表团参加奥运会就得到了联合国的支持。不过需要明白的是,那些被指责的与奥运会相挂钩的侵犯人权行为必须是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公认的违反人权的做法,譬如得到了联合国的认可或者指责。如果仅仅是由于某些国家的内部指责而就抵制奥运会的话,其合法性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否则就有可能会出现滥用抵制来达到政治目的的现象。不管怎样,有一点需要明白的是,抵制体育比赛就剥夺了有关运动员参加体育运动的权利和机会,这是有违《奥林匹克宪章》的基本原则的。

 

3 奥林匹克休战与国际和平

 体育是世界不同民族、不同文明、不同信仰沟通的桥梁。体育是一门全世界都能附带使用的语言,它可以让不同种族、背景、宗教信仰、经济状况的人走到一起,并且可以让人们学到和解、配合和宽容,对促进交流和维护世界和平具有积极意义。

奥林匹克运动的目的之一就是促进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与和平共处。公元前9世纪,古希腊处于战争状态的三个国家的国王签署了一个有关奥运会期间休战的条约,确保有关的运动员、艺术家和其家人能够平安地参加奥运会以及顺利返回各国家。现代奥林匹克充分利用了“奥林匹克休战”(Olympic Truce)这一古老的奥林匹克精神并加以发扬光大,因此,借助这一全球公认的概念,国际奥委会希望能够鼓励政府首脑采取维持和平的行动,调动年轻人发扬奥林匹克精神,促使敌对国家之间进行对话,以及对处于战争状态的国家提供人道主义帮助。而从一个更广泛的意义上来讲,奥林匹克休战就是为冲突各方提供一个对话、和解和解决争议的机会。也即,在一个充满战争与对立的社会里,奥林匹克休战体现的是通过体育运动和奥林匹克精神建设一个更加美好和和平的世界。

1992年,为保障奥林匹克休战的顺利进行,国际奥委会采取了第一次行动,也即呼吁所有的国家和国际/国内体育组织在奥运会开幕前7天到结束后7天内遵守奥林匹克休战的规定,并同联合国协商允许前南斯拉夫运动员以个人名义参加巴塞罗那奥运会。自从1993年第48届联合国大会起,联合国就不断以大会宣言的形式表明其对奥林匹克休战的支持态度,在每届奥运会开幕前通过类似“通过体育运动和奥林匹克精神建设一个和平和更加美好的世界”的决定。在澳大利亚悉尼举行的第27届奥运会前,联合国180个成员国于1999年一致通过了名为《通过体育运动和奥林匹克精神建设一个和平和更加美好的世界》的 “奥林匹克休战”提案,同时也创造了联合国历史上的一项纪录。在每次夏季和冬季奥运会开幕前,联合国都要审议同“奥林匹克休战”有关的议题。据此,联合国要求其会员国应单独或者共同遵守奥林匹克休战,其与《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和目标是一致的,也即,通过和平和外交方式解决国际冲突,承认国际奥委会在促进人类共存和国际谅解方面的重要性。恰如前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所言,“奥林匹克精神也是联合国的精神,即宽容、平等、公平竞争以及和平,其中和平是最重要的。”

具体来讲,1994年被联合国命名为“国际体育运动和奥林匹克精神年”,其遵守奥林匹克休战的呼吁使得前南斯拉夫运动员参加了法国利勒哈默尔冬奥会。国际奥委会组织了一个代表团对仍处于战争状态的萨拉热窝进行了访问,表达了其与这个曾经举办过1984年冬奥会的城市团结一致的态度。1995年,国际奥委会主席出席了联合国代表大会,这在历史上是第一次。1998年日本长野冬奥会期间,与会各国对奥林匹克休战的关注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伊拉克战争,联合国派遣的调解代表团和伊拉克政府签署了一个谅解备忘录。1999年,有180多个联合国会员国表明支持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有关奥林匹克休战的决定,而在有150多个国家的和政府的首脑参加的2000年联合国千年峰会上通过的“千年宣言”包括有支持奥林匹克休战的内容。同年的悉尼奥运会开幕式上,在同一个朝鲜半岛旗帜的指引下,南北韩代表团共同进入了体育场。此后的盐湖城东冬奥会、雅典奥运会以及都灵冬奥会前,联合国都通过了类似的决定,要求其成员国与国际奥委会进行合作,和平解决可能发生的任何争端。联合国之所以支持奥林匹克休战,是因为其相信,奥运会培养的是国家之间和平共存而不是强烈敌对的理念。通过实施奥林匹克休战,整个世界借助奥运会加强了国家之间的友好关系。

为了能够更好地遵守奥林匹克休战,国际奥委会在2000年7月成立了国际奥林匹克休战基金会(International Olympic Truce Foundation,简称 IOTF)。作为一个隶属于奥林匹克运动的非政府组织,IOTF的目的是推动发展维持世界和平、友谊和理解的奥林匹克精神,尤其是促使古希腊的奥林匹克休战得以继续发展;通过体育运动、文化和奥林匹克精神以及联合所有的该领域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并借助教育科研规划以及促进奥林匹克休战的交流行动来阻止有关冲突的发生和解决有关争议。

在联合国组织内部,体育运动也正在被认为是促进发展和和平的重要工具之一。联合国一向重视体育运动在当今社会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并于2003年11月通过第5815号决议,也即“体育运动在推动教育、健康、发展和和平中的作用”,并将2005年确定为“国际体育运动年”(IYSPE2005)。2004年,时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敦促各国政府考虑如何更加系统地把体育运动纳入到改善人们生活状况的规划内,对那些生活在贫穷、疾病和冲突中的儿童更是如此。在武装冲突中的难民和其他人用来消除痛苦不幸以及冲突后的和平重建和治愈战争创伤方面,体育运动被认为是一种相对简单和节俭的方式。正如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所说,2005年“国际体育运动年”旨在宣传体育在推动社会教育、人类健康、世界发展与和平进程中的作用,必将加强联合国与国际奥委会之间的密切合作,通过体育和奥林匹克运动来弘扬奥林匹克精神,促进全世界的平等、和平与发展。可以讲,2005年国际体育运动年被认为是利用体育运动促进和平发展的一个理想平台。

 

4 北京奥运会与人权政治化问题

 2001年7月,北京获得了2008年第29届奥运会的主办权,与此有关的各种筹办问题也提上了议事日程。尽管北京奥组委有关人员经常声称不应当把奥运会与政治问题结合在一起,但是事实是北京获得奥运会主办权以来所发生的一系列事件使得人们自然而然地把其与政治化联系在一起,北京奥运会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政治问题。譬如在2001年7月出席国际奥委会第112次莫斯科全会的北京申奥代表团成员中,就包括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以及担任北京奥申委代表团团长的北京市市长刘淇等政界人士,当然中国奥委会本身就是一个政府机关的性质也表明中国的体育运动更是与政治密切相关。鉴于篇幅所限,本部分内容以人权政治化为主要讨论对象。

如果从严格的学术意义上来讲,人权问题不应当被看作是政治问题。但是在人权问题日益政治化的当今,人权确实又是与政治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在北京两次申办奥运会的过程中以及获得2008年奥运会主办权后,西方国家的媒体和反华人士就不断以中国的人权问题为由来反对北京主办奥运会。譬如,《纽约时报》在对北京申奥成功仅有的5篇报道中,每一篇都提到了中国的人权问题。尽管如此,在2001年负责选举举办2008奥运会主办城市的国际奥委会112次全会上,时任国际奥委会的105个委员中有56人将2008年奥运会的主办权投给了北京。在投票之前,委员们审查了由国际奥委会评估委员会所作的评估报告,该报告对每个申办城市成功举办奥运会的必要技术条件和要求进行了评估。尽管评估委员会的权力限制在技术设备方面,但是在其2008年第29届奥运会评估报告中也明确指出,忽略公众对诸如人权等政治焦点问题的争论是不可能的。与其对人权问题进行阐述还不如承认该事实的存在,但是其还是建议国际奥委会委员们在做作出自己的选择时要考虑申办国家的人权破坏情况。

国际奥委会最终选定北京作为2008年奥运会的主办城市,这种选择意味着国际奥委会的委员们承认中国存在某些违反人权的事实,但是这个问题可以忽略不计。问题的另一方面就是,委员们没有意识到,北京申办成功可能事实上会推动中国人权的发展而不是破坏人权的状况。不管怎样,国际奥委会主席罗格还是认为,“奥运会在北京举行将可以有效地促进改善中国的人权状况和社会关系。”诚然,如果按照国外媒体所言,中国的人权现状可能会存在某些问题,但是即便如此,这也是任何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发展过程中都不可避免出现的一个问题。一句话,与北京奥运会促进我国人权发展相适应的是,中国应当完善自己的人权法制现状,进一步加强对国民人权的保护,同时也要积极参与国际人权的发展和改善过程,而不要给别人留下大国不负责任的口舌。不管怎样,可以预料,在北京筹办和举办奥运会的全部过程中,“人权问题”仍将是政治斗争的一个焦点。

《奥林匹克宪章》明确规定:从事体育运动是人的权利,每一个人都应有按照自己的需要从事体育活动的可能性。北京奥运会同样应当充分体现保护体育人权的丰富内涵。根据现代奥运法治的权利趋向和适应北京奥运营造良好法律环境的需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我国当前的整个体育法制建设尤其是奥运立法中有必要格外强化尊重人权的理念,突出保护人权的价值取向与核心地位,以此指导各种奥运立法与执法活动。

 

5 结语

 从上所述可以看出,奥林匹克运动和政治是不可分的,这已经得到了普遍认同。而从上面的实例也可以看出,政治对奥林匹克运动是有着深刻影响的。政治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显然它也存在于体育领域。政治和体育应该共存并建立一种相互尊重的关系15。正是基于国际体育运动与政治力量之间这种关系,才促使国际体育组织建立并加强了和联合国、地区性政治机构(譬如欧盟和非洲统一组织)以及直接介入体育运动和青少年教育领域的政府间或非政府机构的合作。

现代奥林匹克运动诞生之初的那段时间,国际政治格局是资本主义国家之间争夺殖民地以及与殖民地人们之间的矛盾;一战后随着社会主义国家苏联的成立,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国家的矛盾开始成为主要矛盾,这一时期与国际体育运动有关的政治问题也多与这些矛盾有关。二战后国际政治格局有了新的变化,首先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阵营和以苏联为首的东方阵营近日来冷战对峙阶段,其次是60年代大量新独立国家的兴起也使社会主义国家内部的矛盾加剧,再次是70年代开始持续到80年代的美苏争霸。尽管国际政治环境不同了,但政治问题对奥林匹克运动的影响从未停止过,而且这种影响同样是与当时的国际政治热点问题相关联的。

体育竞技场上升国旗、奏国歌已经成为体育传统的一部分,这也激励着运动员为国奋斗的精神。有关国家之间利用体育运动建立或者恢复外交关系也并不必然有违奥林匹克精神,利用体育运动来获得外国的正式承认也是国际法加以鼓励的做法,只要体育政治化没有达到滥用的程度即可,否则过渡宣传体育运动所带来的政治目的就有可能违背奥林匹克精神或者《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不过事实是,尽管有关国际体育组织的目的是尽力在国际体育组织规则许可的范围内控制体育运动的政治化,以免体育运动被某些国家政府加以滥用,确保对国际体育运动的政治干涉不得有违奥林匹克精神或者损害有关运动员的权益,但是体育运动的政治化仍然在继续发生。

一句话,无论如何,政治这一术语在其广泛的意义上一直是奥林匹克的一部分25。奥林匹克运动不可能如一些人所称的独立于政治。它们是我们生活中的一部分,因此也像其他所有人类活动一样受到社会制约。

 (黄世席: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编者注:本文载于网络时注释缺失。原文链接: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4109&Type=m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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