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星:村庄集体行动的“反应性政治”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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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政治 集体行动 反应性政治    ● 应星     
  摘要 当代中国的村庄集体行动可称之为“反应性政治”,即以抵制某种社会变化的出现或挽回因某种社会变化带来的损失为标志的政治形态。这种政治的基本特点包括:反应的滞后性、打压的反弹性、政治行动的非政治性、救济渠道的权宜性、高压的跳跃性。针对这种“反应性政治”的特点,政府应该在集体行动发生前维稳与维权并重,在发生过程中切忌滥施高压,在结束后不要“秋后算账”,以使维稳工作能走上长治久安的健康发展轨道。
  关键词 村庄政治 集体行动的逻辑 反应性政治
  
  在社会稳定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的今天,仅就乡村社会而言,集体行动的频发可以说已经成为村庄政治的一个焦点问题。这里所说的“集体行动”通常包括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等等。一些基层政府的负责人总是习惯性地将集体行动的发生简单归因于“别有用心者”的挑拨、“刁民”的闹事或群众的“不明真相”,进而用简单粗暴的手段来处理问题,结果往往适得其反。当前,认真研究村庄集体行动的逻辑已迫在眉睫。
  
  村庄“反应性政治”的基本特点
  
  美国研究社会运动的著名学者查尔斯·蒂利把历史上的社会抗争分为两类:19世纪以前的反应性抗争和19世纪后的进取性抗争。他所谓“反应性抗争”是指抵制即将发生的某种社会变化,而“进取性抗争”是指主动推进某种社会变化。①其实,这种划分并不仅仅限于传统与现代的社会抗争差别。同样处于现代、乡村和城市的集体行动逻辑也有所不同。我们可以借用蒂利的这个概念,将当代中国的村庄集体行动称为“反应性政治”,也即以抵制某种社会变化的出现或挽回因某种社会变化带来的损失为标志的政治形态。这种政治的基本特点是:
  反应的滞后性。另一位美国著名学者詹姆斯·斯科特在对东南亚农民的经典研究中提出,农民之所以采取政治抗争行动,并非是追求物质利益的直线反映,而是因为政府的某些行为背离了农民的基本生存伦理。也就是说,农民的行动不是要追求物质利益的最大化,而是要确保“安全第一”的生存目标,是在传统的施恩者或保护者不再履行给他们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的道德义务时的反应。②
  在笔者看来,利益尽管是中国农民政治行动的基础,但政治行动的真正导因却往往是伦理或情感。在很多时候,他们并不会在利益一受到损失就马上付诸于高调的维权行动。因为畏惧、懦弱而忍让,或者只是作出斯科特意义上“日常的抵抗”③这种低调的反应,这是更常见的情况。只有在他们感到忍无可忍、不能不为他们的正当利益而奋力一争的时候,他们才会决心卷入短兵相接、情绪激昂的集体行动中。他们的政治反应较之利益的受损一般是滞后的。
  打压的反弹性。无论集体行动的目标是否直接针对基层政府,许多基层政府负责人的第一反应都是通过打压集体行动的组织者来平息集体行动。但打压行动却常常使问题的性质发生了转化——农民集体行动的首要目标从争取集体的物质利益开始转化为如何防止政府的打击,保证身体的安全,维护家庭的安宁,捍卫做人的尊严,获得底线的承认。也就是说,从具体利益的纠纷开始转化为人格的对抗。当集体行动最初还基本上是在围绕利益补偿问题展开时,事情远没有到不可收拾的局面,行动者也没有到豁出去的地步,但基层政府的打压却使村庄集体行动的方向开始围绕反抗基层政府对行动组织者的严厉整治而展开。集体行动的组织者已然认识到了斗争的残酷和形势的严峻,但面对这种残酷和严峻的局面,他们并不甘于“被整”的命运。因为他们一旦退缩,不仅基层政府并不会轻饶他们这些出头之鸟,而且他们还很可能在村民中失去面子和尊重,甚至背负上“叛徒”的骂名。因此,他们往往不是绝望,而是会更加坚定抗争到底的决心。基层政府对行动组织者的打击,本来是为了遏制群体抗争行动的势头,没想到正是这种打击使他们再无退路,成为群体抗争行动的新的动员因素,使这种行动得以再生产出来。这就是打压产生的反弹性,也可称之为“打压—反弹”模式。④
  政治行动的非政治性。当村庄集体行动从“事本”的逻辑转为“人本”的逻辑时,即从利益纠纷转为人格冲突时,尽管行动者在斗争姿态上是悲愤的坚持,但具体的斗争手段却并非意气用事。因为他们本来是为反抗不公而抗争,而如果他们在抗争中真正逾越了法律的红线,则很可能使强加在他们头上的罪名得以坐实。因此,大多数行动的组织者都会坚持“合法抗争”的斗争模式。所谓“合法抗争”,是以法律和政策为依据的抗争,其特点是用中央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来对抗基层政府的“土政策”及不法的打压行为。⑤这种反抗形式是一种公开的、准制度化的形式,农民通过诉求上级政府和法律的权威来对抗基层干部的曲解、滥权和枉法行为,捍卫自己的人格尊严,进行集体利益的抗争。也只有这种抗争才能使农民的集体行动显得理直气壮。
  当然,由于官僚机器惯有的拖延、推诿和敷衍,完全止步于制度内的抗争行动虽有合法性,却收效甚微。因此,为了使集体行动能够获得成效,行动的组织者往往并用合法和半合法手段,使用“踩线不越线”的“问题化”行动策略:即在向政府诉苦的同时运用有节制的群体聚集手段,边缘性地触响秩序的警铃,有分寸地扰乱日常的生活,以危及社会稳定秩序的某些信号来唤醒政府出来解决他们问题的诚意。但这种手段是一把双刃之剑:它既可能很管用,也可能马上给他们带来灭顶之灾。正因为这种策略的高度危险性,更使集体行动的组织者要加强对集体行动的控制,以免授人以柄。⑥
  因此,与西方社会运动不同的是,中国农民集体行动的主要困境不在资源动员上,而在合法性上。这种集体行动具有微妙的双重性质:一方面,它是一种带有一定对抗性质的政治行动,又常常使用边缘的“踩线不越线”的手段,因此,它对当地社会的日常秩序会带来一些消极影响,如果控制不好,甚至可能对社会稳定局面带来较为严重的影响。而另一方面,这种政治行动却又具有非政治性,因为这种集体行动的斗争依据是维护而非对抗中央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斗争目标是局部失衡利益的调整而非整体权力格局的改变;斗争的姿态虽然是坚决的却又并非不计任何后果的;在集体行动中虽有自发的组织性,但又并不具有组织的正式形式,也不会尾大不掉,构成对政治秩序的威胁。
  救济渠道的权宜性。村民的集体行动方式除了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外,有时还包括集团诉讼等法律手段。集团诉讼属于司法救济方式,而集体上访等属于非司法救济方式。如果在法治理想主义者看来,两者之间有着根本的界分;为加快法治的进程起见,我们理当扬司法救济,抑非司法救济。然而,实际上,在村庄集体行动者的眼中,法治与人治、司法与非司法的界限并不重要,真正重要的区分是某种救济渠道在表达利益、解决纠纷上是否实用。
  那么,村民在救济渠道上的这种权宜性是从何而来呢?从某个角度来说,这种权宜性也是对政府治理术的一种反应。这是因为,中国社会背景下特有的“诉讼政治学”模糊了规范性救济机制和情境性救济机制之间的界限,抹去了外部性救济和内部性救济的界限,使中国基层司法治理的逻辑表现出来的是结果导向的、实用主义甚至机会主义的逻辑。既然“诉讼的政治学”使司法与行政处于同一权力谱系中,因此,公民寻求救济的行动也就不会拘束于司法救济/非司法救济之分。他们到法院打官司并不一定是出于对法律的相信,就像他们去政府上访也并不一定就是出于对“青天”的迷恋。他们把法律和上访同样都作为权宜救济的手段,就如同支配者把法律和信访作为权宜治理的手段一般。⑦
  高压的跳跃性。当然,当我们说集体行动一开始并不异常激烈时,并不意味着事情不会起变化。实际上,从秉持着“合法抗争”信念的集体上访到带有暴力破坏性的集体性事件,集体行动的逻辑已经发生了重要的转换。那么,这种转换究竟是如何发生的呢?
  村庄集体行动能够受到较为理性的控制,往往与集体行动组织者的在场有着非常直接的关系。因为那些组织者要为集体行动的后果直接负责——一旦集体行动失控,他们势必要受到法律的严惩。正因为他们头上顶着一把达摩克里斯之剑,所以,他们在组织行动时才会比较小心翼翼,以较强的组织性来抑制集体行动中的气场,以严明的纪律来消除无法无天的狂暴之举,以有限的胜利来捕捉妥协和退出的时机。
  然而,当某些基层政府负责人坚持所谓“擒贼擒王”的思维,用高压的手段来对付这些组织者,使他们身陷囹圄或从集体行动的队伍里消失时,一种令打压者意想不到的后果出现了。对于自发的农民政治行动来说,具有较强的跳跃性特点:要么是不去行动,一忍再忍;要么是在忍无可忍的时候,就可能投入激烈的、意气的、不知底线的行动。⑧如果那些集体行动的组织者还在场,哪怕是出于对他们自身安全的考虑,他们也会千方百计地控制住行动的方向和烈度。然而,当那些组织者被彻底打压下去时,农民此时就真正变成了法国思想家勒庞所说的“乌合之众”。⑨在群龙无首的情况下,那些平素憋着一股气的农民本着法不责众的心理,其情绪可能变得异常激烈,其行动变得不计任何后果,一个个看似老实巴交、胆小怕事的农民在转眼间也可能作出暴民之举。
  
  如何对“反应性政治”作出恰当反应?
  
  那么,针对村庄的这种“反应性政治”的特点,应该如何作出恰当的反应呢?
  事前:维稳维权并重。目前我们的“维稳政治学”的一个弊端在于重维稳、轻维权。⑩平时我们对社会利益失衡的种种事端缺乏敏感,而到民众集体行动出现时又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地去维稳。如前所述,农民的政治反应具有滞后性。当他们在合法利益受损、却又出于畏惧而未曾高调表达时,并不等于说他们真的就没有反应、无动于衷。事实上,民众的不满是在压抑中不断积累、强化和扩散的,而一旦他们到了忍无可忍的地步,爆发出的总能量往往是惊人的。这就告诫我们要把矛盾和冲突消除在萌芽状态,就需要真正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施政理念,高度重视群众合理的利益诉求,有问题及时解决,有情绪及时疏导,不能等到事情难以收拾时再来匆忙行事。
  鉴于农民在寻求救济上的权宜性,我们应该广开救济渠道。在面对官民之间的群体利益纷争时,党政机构一直是解决问题的主体。这是符合中国当前国情的做法。不过,在利益纠纷繁多、阶层矛盾突出、社会问题严重的转型时期,将解决群体性行政纠纷的职责一味压在政府身上,势必使政府不堪其重。因此,我们应拓宽群体利益问题多元化解决的渠道,尤其是要适当加重行政诉讼和调解在其中的分量,以纾解各级党政机关所承受的巨大压力。
  但另一方面,建设法治社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当司法救济拒绝保障私权时,当司法救济导致实体正义失落时,当用尽司法救济仍无法获得权利保障时,当司法腐败导致人们丧失对司法的信心时,我们仍然必须为民众保留将信访作为“底线救济”的权利,必须认真对待这种权利,使信访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救济方式在完善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发挥独特的作用。11
  事中:切忌滥施高压。当集体行动出现时,我们在处置应对上切忌滥施高压。这是因为这种行动往往起因于具体的利益纠纷和情感伤害,并不具有政治性,不能视之为对党和政府的政治对抗。同时,我们必须深刻地意识到,通过打压集体行动的组织者来维稳的举措是极为不明智的,因为,打压只会产生反弹性,只会把利益纠纷转化为人格冲突,把可以理性谈判、相互妥协的事情转为“整人”与“不甘心被整”之间的“死磕”。如果坚持采取高压政策,一味打压集体行动的组织者,则可能带来更为严重的政治后果,使农民政治行动的跳跃性表现出来,最终使局面彻底失控。
  我们应该学会就事论事、平心静气地处理维稳事件。所谓“就事论事”,是指把工作重点放在处理村民提出的具体问题上来,不要动不动就上升到政治高度,不要动不动就追究提出诉求者的“居心”。所谓“平心静气”,是指要善于用理性的对话方式解决问题,要学会妥协和退让,将是非之争转为得失之议,而不是一味地施以高压,甚至动用警力。一般地说,集体行动组织者的存在是有利于防止集体上访向失控的群体性事件演化的,因为他们出于对自身安全的考虑会尽力控制集体行动对社会秩序的负面影响,草根动员往往也同时是草根控制的过程。因此,我们不仅不应轻易地打压这些组织者,反而应该将他们作为谈判对象,承认他们临时性的地位,调动他们的理性,通过他们来有效地控制集体行动的规模、烈度以及适时地结束集体行动。当然,这也并不是说遇见此类事件就都可以“花钱买平安”,也不是说政府一味地退让就是妥当之举。软硬适当,柔中有刚,这是一个成熟的领导者应掌握的分寸和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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