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家的小三,关侬啥事体?:
公众人物和他们的私生活
这是一个香艳的网络时代。
几个月前,韩寒被爆美满家庭背后实有第三者,之后又发文希望妻子与小三和平相处,引起了社会热议;接着,万科老总王石的婚变又让网民们热闹了一番。香艳的高潮也许出现于重庆北碚区委书记雷政富12秒的不雅视频上。这段视频不仅使他被革去职务,还令自己遭受了数万网友尖刻的嘲讽和恶搞。
几年来,随着微博在中国的红火,媒体给我们带来了公共话题讨论的便利。然而,现在它似乎已经将讨论范围伸向了“成年人在自己房间里的事务”。我们真的可以热热闹闹地谈论着他人的婚姻问题、甚至男人的尊严问题吗?这是不是对个人隐私的侵犯?我们可以这样曝光身边的普通人吗?如果不能,那么曝光普通人和曝光公众人物有什么区别?在这些问题上,人们似乎分为了旗帜鲜明的两方。本期七星视点中,我们搜集了双方具有代表性的一些观点,希望通过观点的比较,您能找到自己的答案。
观点辩论
正方:认为公众人物应该被曝光并接受监督
反方:认为公众人物的隐私应该受到保护
辩论角度一:当事人的身份
正方一辩:@宫本陶子:作为名人作为以后想出名当明星的人就要经得住各种曝光爆料考验,那么多明星的穿着家庭一举一动都被媒体和各类杂志曝光,别人怎么没有出来这样指责,作为公众人物一举一动都会被关注,媒体不曝光就没新闻,要出名就只有承受各种压力。
队友补充:@大夫山人围脖:你既然是作为公众人物的名人,在收获社会地位与关注的同时,就必须做好个人隐私被曝光的准备!世间的事哪有两头得利,样样都占便宜的?!
反方一辩:@从容吕俊:媒体炒作王石的私人生活是不是有点过界了?他不是政府官员,也无义务充当社会道德楷模。曝光他的婚姻和财产是否践踏了他的人权?如果每个人都不去尊重别人的权利,为了小利就轻易地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去侵犯别人,最终每个人都会成为这种丛林法则的牺牲品。
曝光私生活是否合理,取决于被曝光人的身份吗?这是争论双方的第一个争论点。从经验来看,媒体曝光的目标大致集中于两类人物上:一是政府官员,二是公众人物。对政府官员的舆论监督已经获得普遍的认同,那么,对公众人物,同等程度的监督又是否适当呢?
我们可以把公众人物分为两类:一是由于自身的职业、地位等在社会具有广大影响力;二是因卷入某一热点事件中而被人们关注。一般认为,前一种公众人物因其相比于普通人来说,由于其可以更方便地利用媒体、社会平台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解释、辩驳,因此他们应该适当承受更多的公众批评。
但从道义上讲,他们是否应该承受私生活的曝光呢?也许影响社会价值判断的法律判决可以告诉我们一些东西。在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案的判决书中有这样一段话:
“媒体行使舆论监督过程中,公众人物对于可能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忍受。明星私事属于社会公众利益的一部分。新闻媒体行使报道与舆论监督的权利并无不当。”
这段判决告诉我们,公众人物的生活状态由于有着很大的外部性(比如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不论是否心甘情愿,在某种意义上它已经成为了公众利益,需要得到监督。这种监督的确带有不公平性和伤害性,但当事人需要牺牲一些利益来“忍耐”,从而维护社会利益;同时,这种曝光带来的个人损害,也要限制在一定的限度内。
辩论角度二:何为言论自由?
反方二辩:@劉傑精神病想要当学霸:针对这几天的王石婚变,我只想说,那是人家的私事,任何人不应该去评价。至于各种联想,纯属吃饱了没事做,闲扯淡,尤其是最先曝光的人,最无耻。王石虽是公众人物,但终究是人,有自己的隐私。中国的网民有时确实利用网络做了好事,但很多情况下,却是一种愚昧,往往成为谣言的滥觞,被人利用而不知。
队友补充:@王利芬:一个尊重他人尊重别人隐私的习惯是一个人文明水准的试金石,如果微博成了隐私揭发地,道德评判的至高点,受害的都是自已。没有哪个人的隐私敢说经得起大众百般考量。让微博这个不易之物为民众的公共利益、为弱者的声音发出、为域外新鲜空气的呈现谋利吧,哪怕成为公司营销平台、调侃的场所也不错。
正方二辩:刘枭:我们为什么可以批评一位公众人物的私生活方式?1、公众人物的私生活并不完全是“私”的,它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需要社会舆论来制衡;2、个人的批评与公权力的强制有本质区别,批评不等于审判,不具有强制力;3、社会舆论的批评是形成社会价值观的重要方式,各种声音都应当有表达的平台;4、这也是多远与开放社会的重要特征。
面对具有争议的话题,最为合理的态度是,允许批评,并允许对批评进行反批评,而不是一看到有人批评,立马急红了眼,大声骂“傻逼”,这是一种自爆其短的行为。在多元开放的社会中,允许各种批评,也允许对批评进行反制,大家在舆论上一较高下,而非以“这是私生活,不容其他人置喙”为由,禁止与阻止批评的声音。
对他人私生活的曝光是言论自由吗?我们有权批评他人的生活方式吗?在正反方不同的观点中,实质体现出了一个问题:何为真正的言论自由?
维护言论自由,重要目的之一是使人们发现真相。“真理只有在言论市场中才能得到检验”,因此,我们需要保护不同的声音。但与此同时,很多被社会认为过激、带有攻击性的言论不可避免地诞生了。我们无法排除它们:由于思想带有深深的时代性,一个时期被人们视作过激、不当的言论,在下一时期可能就成为共识;不同人对于对错标准也有不同的看法。因此,为了使可能正确的言论不被不恰当地牺牲,我们不得不放宽标准,最大限度地保护它们。
然而,批评、监督的权利虽然是公民权利,但公众人物作为一个人,同样也有不可侵犯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在这两种权利冲突的时候,如何寻找一个平衡点,就是媒体和公众所面临的一个难题。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媒体获得了最终的胜利。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在判决书中写到:
“政府官员名誉受损,并不意味着我们要以压制自由言论为代价进行救济。”
“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应当不受抑制、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它很可能包含了对政府或官员的激烈、刻薄,甚至尖锐的攻击。”
但是,在“沙利文”案后,起诉媒体诽谤的案件仍越来越多,标的额也越来越大,媒体对公众人物的报道越发不留情面,谩骂、攻击屡见不鲜。而面对质疑,很多媒体却用“言论自由”将自己裹得严严实实。同时,媒体的声誉开始逐渐下滑,人们不满媒体胡编乱造、夸大事实:滥用保护伞,也使得媒体陷入指责之中。
言论自由不是免费的晚餐。它不但要靠每个人的争取,从某种程度上,还更需要每个人小心翼翼地呵护。滥用自由只会给自由带来更大的威胁。“若自由无限制,则自由无意义”。很多人口中反复着谈着“要自由要自由”,但殊不知,自由的精髓在于如何合理控制自由。只有懂得小心翼翼地驾驭才能长久地拥有。
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容忍异己的言论也是社会成熟的重要标志。如果未来“有幸”出现一个喧嚣纷杂、哗众取宠的媒体界,我们就将其当作一个社会成长所必经的过程吧。就像胡适曾说的,“宽容比自由更重要”。
不同方式曝光方式:媒体自由的两种产物
其他观点
观众发言一:@郭君平:事情越说越玄了,不过我觉得,作为公众人物,还是气量大一点好。不像我们升斗小民,有隐私也无人理睬。名人平常享受着普通人难以享受到的心理优越感,到了隐私曝光的时候,不如学学王石,堵不如疏。
观众发言二@feifeifeifeiisalone:评价一个企业家……首先我们看他有没有最大化股东权益,进一步有没有最大化stakeholders权益。至于他结婚离婚,和我们有什么关系呢?
观众发言三:@岳小困:从毛时代开始,我们这个社会就热衷于制造偶像并将其塑造为神一般的存在,让大众都忘记了偶像也只是个普通人。这次韩寒小三事件,众多少女的玻璃心又碎了一地,殊不知偶像就是拿来毁的。这世上本就没有什么完美。真正成熟的人,才能学会接受不完美中的完美。
人家的小三,到底关不关你的事儿?你找到答案了吗?
(编辑:李靖恒,刘迎;责编:张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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