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公示是从政的基本要求
作者:刘植荣
法国哲学家卢梭写道:“在人类所有的知识中,最有用却又最不完善的,就是关于人的知识。”
关于人的知识之所以最有用,是因为人是“宇宙之精华,万物之灵长”,人类所拥有的一切价值财富,都是人的劳动的成果。关于人的知识之所以最不完善,是因为人是有复杂感情,有心理活动,有无止境的欲望,任何有关人的知识都不可能尽善尽美。为此,对人的研究,对人的管理,始终是上层建筑的核心内容。
国家,是组成该国之人民集中意志的最高表现形式。人民之所以要组成国家,就是希望它能保护人民的财产,不但保护人民财产的安全,还要保护人民能自由处置自己的财产,也就是公民的各种权利。例如,身体是人民自己首要财产,除经法律判决剥夺一个人的身体自由或生命外,任何人不得限制公民的身体自由。腿、嘴、手、眼都长在身体上,所以,人民有迁途自由,有言论自由,有出版自由,有结社自由,有作证自由,等等。故此,国家的任何权力机构必须实现保护人民的财产和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这一人民组建国家的主要目的,也就是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所说的,国家的一切权力“都不是为了其他目的,只是为了人民的祥和、安全和公共利益”。
不管何种制度的国家,都正在实施或追求民主政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就15次提到“民主”这个词,宪法第一条就规定了中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民主,用美国第十六任总统林肯的话说,就是政府的“民有、民治、民享”。“民有”就是政府是人民的;“民治”就是政府是由人民治理的;“民享”就是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
全体公民不可能都到政府机关处理政务,这就需要人民选出一些信得过的人来行驶人民赋予国家的各种权力,我们把他们叫“公务员”,这几乎是世界各国通行的称谓。关于公务员的任职资格,美国第四任总统詹姆斯·麦迪逊给出了答案:“无论是富人还是穷人,都可以担任官职和显赫职务;诚实、正直和能力是挑选公务员的唯一标准。”
于是,公务员就成了人民花钱雇来的替人民管理公共财产和为人民提供各种服务的特殊公民。由于人民赋予公务员各种权力,如果没有约束,公务员很容易利用这些权力谋取私利。于是,“民主”就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民主参与”,一是“民主监督”。
“民主参与”就是公民的参政、议政权利,或不受胁迫地自由选举自己的代表参政、议政的权利。“民主监督”就是公民随时随地监督公务员的执政能力和道德操守。为了实现监督,就必须让公务员公示财产,这样,公众才能知道公务员的财产是否与其合法收入相符,如果发现财产和收入有可疑之处,及时举报,供有关部门查处。
卢梭还说:“对一个国家来说,如果没人违法,没有官员滥用职权,那么,无论法律还是官员,都没有存在的必要。”公务员不是天使,他们也会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贪赃枉法。人们意识到了腐败对宪法秩序和民主社会价值构成了严重的威胁,自英国1695年通过《腐败行为法案》以来,世界137个国家建立了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不但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早就建立起财产公示制度,就连坦桑尼亚、尼日利亚、洪都拉斯、莫桑比克、阿尔巴尼、菲律宾、哈萨克斯坦、巴基斯坦、斯里兰卡、越南、印度等经济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也出台了公务员财产公示法规,明确规定:要想当公务员,就必须放弃财产隐私权;不想放弃财产隐私权,就别当公务员。这是公务员个性的法定自我丧失,是公务员财产公示的合法性基础。
公务员财产公示,并非限于公务员自己,还应包括公务员的配偶、子女,甚至还包括父母,而不管其国籍如何。这是因为,如果只公示公务员自己的财产,他可以把贪污、受贿的财产转移给配偶、子女和父母,甚至转移到海外,这就让公务员财产公示流于形式,起不到遏制腐败的作用。
各国法律强调的是“财产公示”而不是“财产申报”。“公示”就是把自己家庭的所有财产、收入和支出信息向公众展示,任何人都可以查阅,其目的就是落实民主监督制度。公众可以通过财产公示材料,发现公务员有没有隐瞒财产,收入与支出是否相符,如发现公务员的财产信息不实,便可揭发、举报。而“申报”只是把自己家庭的财产信息向上级报告,然后就被锁进了保险箱,没有几个人会知道,如果知道该信息的官员也是贪官,那就必然会官官相护,这当然也就起不到民主监督的作用,更达不到反腐的目的。
公民的隐私权不是绝对的,为了公共利益或更大的利益,在某种场合或从事某种特殊工作的人就必须放弃一部分隐私权,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
例如,病人就要放弃身体某些部位的隐私权,暴露给医生检查,因为这是为了整个身体的健康。公民乘用公共交通工具,行李物品和个人身体,都要允许被检查探测,这是为了所有乘客的安全。同理,公务员放弃财产隐私权,也是为了公共利益,因为公务员的任何贪腐行为都是对公共利益的侵犯。在政府采购中,有人给官员行贿一亿元,行贿人绝不这么慷慨地随便抛出这一亿元,而是用这一亿元作诱饵,套回几亿元甚至几十亿元。官员受贿后,就会用高于市场的价格把政府合同转包给行贿者,给政府造成巨大损失。政府的每一分钱,都是人民的钱,政府的任何损失,都是人民的损失。
公务员财产公示要“由上而下”推行的,先从高级公务员和人大代表开始,然后逐步推广到普通公务员。这是因为,高级公务员掌握着更大的权力,他们一旦腐败,给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失也更大。俗话讲“正人先正己”,财产公示从高级公务员开始,领导以身作则,自然便于把这项制度贯彻下去。
所以,为了防止公务员侵害公共利益,就必须建立财产公示这种预防性制度,这要优于事后惩罚,因为一旦腐败事件发生,损失的不但是人民的财产,还有政府的信誉。
其实,建立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也是保护公务员。大病源于小病,大贪始于小贪。有了财产公示制度,就相当于给公务员戴上了“紧箍咒”,任何以权谋私行为都会收到监督,并被及时揭露,这就警示公务员在从政的任何场合、任何环节都要做到“慎独”,防止在贪欲的驱使下逐步走向罪恶的深渊。
联合国《反腐败实际措施》认为:规定公务员全面公示个人所有财产、债务和社会关系,以及每年的全部收入和经营活动,这是很有效的反腐手段。2003年12月10日,中国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上签字,这展示了中国政府反腐败的决心与承诺,表达了在反腐败中加强国际合作的愿望。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同志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
“我们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这就要求我国尽早出台公务员财产公示法规。可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对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进行探索,1994年就将《财产收入申报法》列入立法计划,18年来一直空谈仍未出台,比宪法还难产,这不符合习近平同志最近强调的“空谈误国,实干兴邦”的要求。
公务员财产公示是从政的最基本要求。看执政党是不是践行“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看政府是不是有廉政愿望,看公务员是不是真心为人民服务,是否建立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就是试金石。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说:国王服从法律,而法律永远公正地为民众谋取利益,这该是多么合理呀!公务员财产公示法律就是为民众谋取利益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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