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浮尸与人的尊严

 

据报道,“黄河兰州段浮尸万具无人管理”的网络谣言曾引起兰州市民及下游群众恐慌。为了更好地处理黄河浮尸,兰州市有关县区将组建专业打捞队,负责辖区内黄河浮尸打捞处理工作。令人毛骨悚然的“浮尸万具”不是一下子发生的,是在过去50年里累积的数字(不是尸体),可见这个问题由来已久而没有得到重视。今天,有关单位关注的只是浮尸是否影响了黄河水质,而不是这么多的浮尸曾经是哪些活人,活人又为什么成了黄河上的浮尸。

论语乡党》说,厩焚,子退朝,曰:伤人乎?不问马。 孔子在马厩失火后先问伤人乎而不问伤马乎,一般认为是因为孔子更重视人的价值。对照起今天某些领导和一些媒体的问水不问人,难免令人有今不如昔的感叹。然而,光有这样的感叹是不够的,如果我们觉得人很重要,那么需要叩问的是,为什么应该无条件地把人放在财物或其他一切人之外的东西之上?
现代伦理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因为人有人的尊严(human dignity)。孔子的确是关心人胜过关心马,但他那个时代毕竟还没有关于人的尊严的观念。

伦理哲学家马格利特(Avishai Margalit)把尊严界定为一种对人的“道义上的尊重”(moral respect)。这种尊重可以用“贵族的尊重”来类比,“贵族的尊重是因为你是谁,而不是因为你做了什么,而你是谁则取决于你的家庭关系。就每个人而言,他的家庭可以说就是人类”。在这两个意思上,尊严都是一种“荣誉”,
但是,贵族的荣誉是等级的,是因为他有“不凡”的门庭和社会地位,而普通人的荣誉则是道义性的,因为无论一个人多么平凡,他都具有人的荣誉。马格利特还指出,社会的荣誉可以有纵的和横的两个维度,“比你等级高的人享有纵的荣誉,与你平等的人则享有横的荣誉”。在自由、平等的社会里,“道义的荣誉只有一个维度,那就是横的,这种尊重遍及所有的人,……连人的尸体也应该受到尊重。死者的尸体,就算是敌人的尸体,也不是动物的尸骸,也应该予以区别对待,这种区别对待便是尊重”。

就在“黄河浮尸”报道的同一天,美国也有一则报道,纽约市的一个离十年前911事件现场不远的地方,施工人员在两幢楼房间的狭窄夹弄里发现了一个波音飞机的起落架,这是当年袭击世贸中心大楼的飞机部件。但是,有关人员和新闻报道更关心的是会不会有遇难者的部分遗骸落在了那个夹弄里。如果有的话,那么查明是哪位或哪些死者的遗骸便是整个社会的一件义不容辞的事情。

维护人的尊严是就每一个具体的人而言的,因此,人的尊严与人们有时候笼统而言的一些“尊严”,如国家、集体、职业、机构等等的“尊严”是不同的。无视人的尊严往往正是以那些集体的名义进行的。尊重逝者的遗体,查清他们的身份,对遗体妥善安葬,这只是维护人的尊严的一个方面,而维护每个活着的人的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则是更重要的一个方面。当人们不能讲真话表达自己的正当要求时,当农民工辛苦劳作而拿不到报酬时,当有人在高房价压力下不得不蜗居在阴暗潮湿的地下室里时,当人民的食品安全没有保障而高高在上者却有“特供”可以享受时,他们都失去了人的尊严。

尊严是一个陈述人的价值的概念,英语中的尊严是从拉丁字dignitas来的,原指尊重和身份,“人”本身就是一种值得尊重的身份。文艺复兴时期思想家皮科·德拉·米兰多拉(Pico della Mirandola 14631494)在《论人的尊严》(1487)中首先阐述了人的尊严。然而,一直要到20世纪50年代,在有了《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后,人的尊严才与人的权利和正义联系起来。

《联合国宪章》在“序言”中说,“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必须)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三年后,《世界人权宣言》在“序言”里更加清楚地说,订立这个文件的前提之一便是“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并将之作为“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在具体条文中,《人权宣言》“重申(人类)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

联合国这两份文件所述及的人的尊严在后来的许多国际文件中不断得到重申,如1966年的《公民和政治权利公约》,1976年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又称“A公约),1984年的《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9年的《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宪章》所说的“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也在后来的许多国际文件中一再重申,如1965年的《关于在青年中促进和平以及相互尊重和理解的宣言》,1969年的《社会进步和发展宣言》,1971年的《智障人士权利宣言》,等等。

人的尊严、人权和正义是联系在一起的,对它们之间的关系,政治学家朱克特(Michael Zuckert)解释道,“有尊严”和“平等和不移的权利”一起作为“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人的权利和人的尊严处于同一个层次上,正义从属于这个层次,并由此推导而出的,正义以权利和尊严为基础,而尊严则是基础的基础。

在人的尊严得不到承认或不受重视的国家里,个体的公民不可能真正拥有政治和社会的自由权利,整个社会也不可能有真正的正义和公正。黄河上漂浮的看起来是死人的尸体,但却也是被几乎整个中国社会丢弃的人的尊严的一具废弃皮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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