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难说谎言与知识是一对范畴,但我认为它们是。因为,谎言即不真,而知识,这里有些困难的论证,姑且不顾这些论证,而常人都相信,知识是关于真的陈述。否则,我们就要承认,知识是关于不真的陈述。其实,这是更正确的关于知识的定义(否证的,人类有限的理性能力只适合获取否证的知识)。不论如何,我从常人的知识定义开始,知识是关于真的陈述,故而,知识与谎言,是一对范畴。换句话说,如果你相信一套谎言,你一定相信那是知识而非谎言。说你相信一套谎言的,是另一人,一名公正无偏且具有同情心的旁观者(这是斯密的专用语言)。我引入斯密的旁观者术语,是要暗示我写这篇博客文章的主旨,与上两篇关于谎言和谣言的经济学引论是一致的,要揭示一种关于谎言或知识的社会科学原理。根据我尚未表达的这一原理,是特定的社会结构决定了一套陈述是否为谎言或知识。换句话说,知识不是客观的,它首先依赖于它所在社会的权力结构,这样的权力结构,根据 Michael Mann的社会理论,以及根据我在前两篇文章里介绍的各家学说,适用于中国社会的,有三套:经济的权力、政治的权力、文化的权力。这三套权力网络的叠加,就是“社会”,现实社会(不是抽象社会)。福柯写“知识考古学”的初衷,依我推测,也是要揭示这些权力网络如何塑造着人类的知识体系。先写这一开端,稍后继续。抱歉,从酒店到百年城星巴克咖啡,很短的距离,没想到有了这120多人点击,继续写。
费孝通和吴晗,1948年,有一本书,我也多次介绍过,《皇权与绅权》。费老写了前面的三章,其中有一套命题,我称为“费孝通命题”,大意就是:你有什么样的社会结构,你就积累什么样的知识结构。在我的搜狐博客刚开始写的那段时间,读者可以自己查阅,我写了不少知识理论方面的文章,为要说服仍坚持“科学主义”立场的网友,后来网上的经验多了,我才明白,在虚拟社会里,根本不必如此认真。
继续写,2011年,克里普克(Saul Kripke)出版了他的文选第一卷。以“模态逻辑”名世,他被逻辑学家推荐给我时,就只有一句话:“真正的天才”。我也就是被这句话吸引着,始终关注他的言论。第一卷,书名就很吸引人“哲学的麻烦”(Philosophical Troubles)。第一部分让我愿意继续读,标题是“关于知识的两个悖论”。其中有一段很通俗,也是很古老的问题,询问我们如何能确信我们“知道”什么。我有一段克里普克在纽约一次庆祝他六十大寿的演讲,给我印象很深,因为他的嗓音特别奇特,似乎发不出任何清楚的声音。我只好猜他讲话的内容,这样一位神童,六十岁的时候,怎样讲话?回来说他的文选卷一这段文字,这一次他举例说:你相信你知道我擅长模态逻辑,不过,有一天我很悲伤地告诉你,那些文章都是别人写的,我只不过签字发表而已。我那些论文的真正作者是“施密特”,而且我甚至给你看了施密特的手稿。于是,你开始相信以前你相信的其实不真,只要我坚持反复这样地说服你,你的新信念将越来越坚定。那么,我们如何确信知道我们知道什么?我推测许多熟悉知识理论的读者将顺着克里普克的讲述,联想到一个解答:我们确信知道我们知道什么,因为我们知道的,具有某种程度的“主体间客观性”。我联想到的是海撒尼(Harsanyi)在 Amartiya Sen 1982年主编的一本文集里的文章,阐述他自己的伦理学体系,即“规则功利主义”为何优于其它三种体系(康德的、斯密的、边沁的)。在这篇文章里,海撒尼需要使用斯密的“公正无偏、充分知情、具有同情心的旁观者”假设,他并且指出,这一假设其实基于休谟的“相似性原理”。休谟表达过这样的命题:我们所知的全部,似乎可以归结为“相似的原因导致相似的结果”。基于休谟的这一命题,Gilboa and Schmeidler 确立了一套似乎有希望取代新古典经济学预期效用函数的理论“基于案例的决策理论”。自他们1995年在QJE发表这篇文章以来,这套理论对我始终有吸引力,因为这是有限理性假设至今导致的唯一的公理化体系。海撒尼在论证相似性原理时写了一段文字,大意是,根本而言,一个只有我自己和几十亿机器人的世界,与一个我自己和其他人类的世界,我们在这两个世界之间无法有经验的区分,我们无从判断哪一个世界是机器人和我的世界,因此我们之所以相信这是一个由人类而不是由我和机器人构成的世界,是因为我们接受了相似性原理。我认为,这是关于“主体间客观性”与相似性原理的最通俗介绍。
继续讨论知识问题。也就是说,我们相信自己知道什么,主要因为我们知道还有其他人相信我们知道的什么。这样的主体间客观性的感受越强烈,我们就越信我们的知识。这恰好是克里普克的故事的用意,要怀疑这一论证的有效性。在这里,我的论述与我关于谎言或谣言的论述有关联。如果我们有了强烈的主体间客观性,难道我们相信是真相的,不可以是谎言或谣言?凡在中国生活了几十年的人,不可能没有自己的体会,于是,他们一定很怀疑上述的论证。那么,我们如何相信我们知道什么?等一等,我回来继续写。我出去转了一圈,发现“百年城”的生意远不如以往,大概这是中国目前经济状况的缩写。基于主体间客观性的知识,或基于休谟的“因果性联想”的知识,可疑。但我的知识告诉我,不基于休谟这一原理的知识,更不可信。庄生梦蝶,如果他重复同样的梦,就是知识而非幻觉。重复的次数,以及这些重复体验之间的相似程度,决定了他的信的程度。科学,以及其它知识,之所以能够成为关于真相的而不是假象的,都基于休谟的这一原则。其他人的体验,或主体间客观性,其实是假设他人体验与我的体验之间有很高的相似性,故可等价于我的重复体验。我想结束这篇博客文章,故而,必须跳跃到我的结论:于是,一个人关于他知道什么的信念是否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生活的那一社会里许多人的类似信念是否真。经历过那样十年谎言的中国人,大多知道谎言重复足够多次就是真理。不要忘记,克里普克演讲的题目是关于知识的“悖论”。如果仅有上述的结论,就没有悖论了。关于知识的悖论,根本在于,我知道其他一切人都相信我不相信的什么,此时,我根据什么不相信?唯一的确证,来自我的亲身体验。我知道那是谎言,虽然我周围没有人相信那是谎言。这一体验,大多数中国人也都有过。这样,我介绍了知识和谎言之间的悖论关系,我可以结束这篇文章了,再写一句:自由,于是成为整体之事。你想通过知识获得自由,你必须让你所在的人群整体获得自由,通过知识而不是谎言。
费孝通和吴晗,1948年,有一本书,我也多次介绍过,《皇权与绅权》。费老写了前面的三章,其中有一套命题,我称为“费孝通命题”,大意就是:你有什么样的社会结构,你就积累什么样的知识结构。在我的搜狐博客刚开始写的那段时间,读者可以自己查阅,我写了不少知识理论方面的文章,为要说服仍坚持“科学主义”立场的网友,后来网上的经验多了,我才明白,在虚拟社会里,根本不必如此认真。
继续写,2011年,克里普克(Saul Kripke)出版了他的文选第一卷。以“模态逻辑”名世,他被逻辑学家推荐给我时,就只有一句话:“真正的天才”。我也就是被这句话吸引着,始终关注他的言论。第一卷,书名就很吸引人“哲学的麻烦”(Philosophical Troubles)。第一部分让我愿意继续读,标题是“关于知识的两个悖论”。其中有一段很通俗,也是很古老的问题,询问我们如何能确信我们“知道”什么。我有一段克里普克在纽约一次庆祝他六十大寿的演讲,给我印象很深,因为他的嗓音特别奇特,似乎发不出任何清楚的声音。我只好猜他讲话的内容,这样一位神童,六十岁的时候,怎样讲话?回来说他的文选卷一这段文字,这一次他举例说:你相信你知道我擅长模态逻辑,不过,有一天我很悲伤地告诉你,那些文章都是别人写的,我只不过签字发表而已。我那些论文的真正作者是“施密特”,而且我甚至给你看了施密特的手稿。于是,你开始相信以前你相信的其实不真,只要我坚持反复这样地说服你,你的新信念将越来越坚定。那么,我们如何确信知道我们知道什么?我推测许多熟悉知识理论的读者将顺着克里普克的讲述,联想到一个解答:我们确信知道我们知道什么,因为我们知道的,具有某种程度的“主体间客观性”。我联想到的是海撒尼(Harsanyi)在 Amartiya Sen 1982年主编的一本文集里的文章,阐述他自己的伦理学体系,即“规则功利主义”为何优于其它三种体系(康德的、斯密的、边沁的)。在这篇文章里,海撒尼需要使用斯密的“公正无偏、充分知情、具有同情心的旁观者”假设,他并且指出,这一假设其实基于休谟的“相似性原理”。休谟表达过这样的命题:我们所知的全部,似乎可以归结为“相似的原因导致相似的结果”。基于休谟的这一命题,Gilboa and Schmeidler 确立了一套似乎有希望取代新古典经济学预期效用函数的理论“基于案例的决策理论”。自他们1995年在QJE发表这篇文章以来,这套理论对我始终有吸引力,因为这是有限理性假设至今导致的唯一的公理化体系。海撒尼在论证相似性原理时写了一段文字,大意是,根本而言,一个只有我自己和几十亿机器人的世界,与一个我自己和其他人类的世界,我们在这两个世界之间无法有经验的区分,我们无从判断哪一个世界是机器人和我的世界,因此我们之所以相信这是一个由人类而不是由我和机器人构成的世界,是因为我们接受了相似性原理。我认为,这是关于“主体间客观性”与相似性原理的最通俗介绍。
继续讨论知识问题。也就是说,我们相信自己知道什么,主要因为我们知道还有其他人相信我们知道的什么。这样的主体间客观性的感受越强烈,我们就越信我们的知识。这恰好是克里普克的故事的用意,要怀疑这一论证的有效性。在这里,我的论述与我关于谎言或谣言的论述有关联。如果我们有了强烈的主体间客观性,难道我们相信是真相的,不可以是谎言或谣言?凡在中国生活了几十年的人,不可能没有自己的体会,于是,他们一定很怀疑上述的论证。那么,我们如何相信我们知道什么?等一等,我回来继续写。我出去转了一圈,发现“百年城”的生意远不如以往,大概这是中国目前经济状况的缩写。基于主体间客观性的知识,或基于休谟的“因果性联想”的知识,可疑。但我的知识告诉我,不基于休谟这一原理的知识,更不可信。庄生梦蝶,如果他重复同样的梦,就是知识而非幻觉。重复的次数,以及这些重复体验之间的相似程度,决定了他的信的程度。科学,以及其它知识,之所以能够成为关于真相的而不是假象的,都基于休谟的这一原则。其他人的体验,或主体间客观性,其实是假设他人体验与我的体验之间有很高的相似性,故可等价于我的重复体验。我想结束这篇博客文章,故而,必须跳跃到我的结论:于是,一个人关于他知道什么的信念是否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生活的那一社会里许多人的类似信念是否真。经历过那样十年谎言的中国人,大多知道谎言重复足够多次就是真理。不要忘记,克里普克演讲的题目是关于知识的“悖论”。如果仅有上述的结论,就没有悖论了。关于知识的悖论,根本在于,我知道其他一切人都相信我不相信的什么,此时,我根据什么不相信?唯一的确证,来自我的亲身体验。我知道那是谎言,虽然我周围没有人相信那是谎言。这一体验,大多数中国人也都有过。这样,我介绍了知识和谎言之间的悖论关系,我可以结束这篇文章了,再写一句:自由,于是成为整体之事。你想通过知识获得自由,你必须让你所在的人群整体获得自由,通过知识而不是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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