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执政党内高官职务犯罪进行的监察认定具有中国特色,这种特色虽然为之后司法审理带来一些取证的方便,但纪委部门手中当事官员的“认罪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成为薄案审理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另外,在司法因素之外,薄熙来“翻供”也是一种政治行为,因为他更加爱惜自己的政治羽毛。
济南法院两天审理中都出示了薄熙来曾经给中纪委学写下的认罪“自书”,说明检方将中共中纪委侦查薄熙来的「自白书」、「认罪书」作为指控证据,认为这些文件具有证据效力。而在重庆搞“唱红打黑”罗织罪名制造大量冤狱,比任何人都更加明白中国司法解释和实施尺度甚至漏洞的薄熙来,敢于公开宣布过去他自己写的材料作废,说明他知道中纪委手中的“认罪书”并无真正和足够的法律效力,知道「自白书」与检方取证的效力差异。
据中国律师陈有西在《华尔街日报》发表的评论:大陆宪法及刑事诉讼法规定,政党的纪检机构没有国家刑事司法侦查权,其取证的资料不能作为法庭证据使用。在大陆新版刑事诉讼法中,「自白书」、「认罪书」只有参考价值,没有刑事证据效力。实际上在中国对官员职务犯罪的审理,经常都採用的是检方重新製作的笔录和自书认罪材料,来代替中共各级纪委的材料指控被告。但在薄熙来案中,却并没有这样做。陈有西认为:薄熙来不论有多大的罪行,这种证据的效力是不能被採信的,因为取证方式违法,证据无效。全案要依赖其他的客观证据,而不是靠薄熙来自证其罪的自白书作为证据。
陈有西还表示,“薄案凸显出一个很重要的普遍性问题,就是中共各级纪委的违法侦查问题。没有国家司法权力,却长期、实质、普遍地进行关押侦查,今后应当引起高度的重视。他推测,薄熙来在中纪委调查阶段产生侥倖心理,以「不移送司法」为交易条件,才进行自书认罪。当发现自己的案子确定要移送司法审判,薄熙来面对检方,就再也不愿自书认罪。”
在北京的维权律师唐吉田像本台表示:在“职务犯罪”等情况中,也会有“翻供”这种情况,主要原因是受到酷刑和非法取证的对待 。这些人在侦查阶段或者纪委“双规”阶段,不便于为自己辩解,而到了法庭审理阶段,这不是最后阶段也是关键阶段了,所以他就会为自己辩解。
唐吉田律师指出:“就薄熙来这个案件,他的翻供既有一定的合理因素,但也出人意料。因为薄熙来并不是一般官员,经过这么长时间的侦查起诉才走到审判环节,之前释放出的信息似乎是有关方面与他本人和家属达成了某些意向,庭审会按正常的常规程序走。但像这样一个人,不是因为有所谓组织的承诺,有党性就能取代他对权利的维护和争取。在这点上,我倒觉得这是该案庭审中一个出彩的地方。”
唐吉田律师认为:一方面检控方在取证方面确实存在欠缺之处。贿赂案经常是靠证人证言来固定,但由于各种原因,证人证言具有不稳定性。对薄熙来的控罪,官方已经做了最大程度的压缩,但他是一个有政治抱负有政治冲动的人,在他想来,在监狱里生活一段时间无论如何是免不了的。但以什么样的方式来接受这个结论,对他来讲是有一个取舍的过程。作为他这样的40年代出生又在中国政坛上呼风唤雨的红二代来讲,相对来讲,薄熙来还是更爱惜他的政治羽毛。
综上所述我们看到:薄熙来翻供,并不仅仅是一种司法意义上的自保,而是一种政治较量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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