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涉嫌三年以上或涉貪汙、組織犯罪等罪嫌且影響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難以其他方法蒐證者,得發通訊監察書。然而吳景欽以這一次柯建銘被監聽的案例來說明表示,這個案件從原本的監聽案件A案,到後來被爆出的關說案已經是D案,實際上已經不是當初申請監聽的案件,而是「他案的他案監聽」!如果這案件與當初申請監聽票所要偵查的犯罪沒有直接關連,所引申出來的內容能當作證據嗎? 吳景欽表示,如果可以被當成犯罪證據的話,那要保障民眾秘密通訊、隱私權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廢掉算了!司法警察只要申請一張監聽票,就可以大小通吃,什麼都聽;加上法律的另一個漏洞是雖有規定監聽期間是三個月,但必要時也可以申請延長,還可以沒有期限的延長下去,「沒有也要聽到有,非入人於罪不可!」變成無限上綱、可怕的「釣魚式監聽」。
報載最近有一件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毒品案,眼尖的最高院合議庭法官發現,案卷裡的通訊監察書中,明明是以「詹某」做為監察對象,卻對姓「蔡」的上訴人所持用的行動電話進行監聽,而一審法官不細察,竟也核准。此一荒誕現象,讓法院被批淪為檢、警的「橡皮圖章」。為何會有法院核准監聽浮濫現象?吳景欽表示,有時候法官已經有先入為主的觀念,沒有辦法公正客觀,「法官感覺起來比檢察官更想要對付被告。」另外一個問題是,法官不可能主動監督監聽是否造成濫聽,因為法官是被動的,目前的通訊保障法頂多就是要求申請監聽單位要寫報告法官,這種申請單位一定是寫有繼續監聽的必要,一點監督作用都沒有!
如何改變現況?吳景欽認為,第一個司法警察心態要調整,應該要去充實偵查專業,不是監聽好用就一直用。同時檢察官跟法官也要嚴格把關,否則當初為何要回歸法官保留?檢察官法官的心態不調整,法律門檻規定的再嚴都沒有用!再者是目前整個監聽調查審查程序完全沒有,應該要重新檢討。更多深入精采的內容,請上世界民報全球資訊網收聽http://www.worldpeople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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