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昨天實施,未來消費者在網路購物時可「享有七天無理由退貨」要求,對消費者來說是一大保障。

北京一中院民四庭法官張家華表示,新法的一大亮點,就是賦予消費者在一定時期內單方解除合約的權利,但消費者需要為「反悔」埋單,承擔退貨運費。

按照國際慣例,這七日在業內叫冷靜期或反悔期(台灣稱為「鑑賞期」),為了平衡經營者的利益,法規也限定四種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情形。

第一財經日報報導,目前大陸服飾、鞋類品類垂直電商的平均退貨率已高達百分之十以上,此類電商往往以通路類居多,在低價競爭環境下,通路類電商本身的利潤率不及百分之十,一旦嚴格規定七日無理由退貨,這部分成本將對此類電商帶來巨大的壓力。

新法還規定,包裝拆了但無損毀也能退、向行政部門投訴七個工作日必須反饋、商業簡訊發送須經過消費者同意、遇消費欺詐獲三倍賠償、明星虛假代言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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