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現行規定,非運送客貨之各類船舶申請航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港口者,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申請專案許可。非中華民國國籍船舶停泊國際商港以外之其他港灣口岸,應依船舶法第8條規定申請特許。
此次大陸籍「華電1001號」工作船來臺申請案,本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第7條」與「船舶法第8條」,以聯合審查會方式會商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海岸巡防署、經濟部、國防部、財政部、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相關地方政府等有關機關進行審查。
該工作船組由南通直航臺中港,合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各機關均無反對意見,原則同意本案直航許可。至於來臺作業,本局已於103年9月22日召開「大陸籍起重平臺船『華電1001』勘查小組工作會議」,經討論認為大陸工作船於航行或施工期間,船上設備有取得相關水文資料影響國安之疑慮,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能源局及業者,對施工影響國安之疑慮未釋疑前,不同意該工作船到彰化外海施工,並請該工作船暫不來臺。
交通部航港局將俟本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能源局及業者,針對使用大陸工作船對國安的疑慮,提出說明釐清或提出替代方案後,將配合邀集相關機關再召開會議審議,在達成確保國安無虞的共識後,大陸工作船才能來臺。
綜上,本局受理類似案件,皆循前開法令,依法會商相關單位,並以短期及個別專案方式准駁,嚴格限制工作期間、地點、程序,應與現行相關規定相符。
201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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