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共产党就没有如来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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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最近专门出台了一个文件,名叫《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

这个《意见》满怀对于高校教师的谆谆教导,提出了7个“不得有”的行为。

这7个行为包括:

1,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3,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4,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6,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7,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看完这个《意见》,竟然想笑——但又觉得这种笑可能“不道德”——想起某地曾经专门出台文件,规定严禁教师奸污猥亵女生——哭笑不得。因为读完这个文件,可以这样理解:在这个文件下发之前,也就是在这些行为被明令禁止之前,这些行为都是被允许的。汗……

简单说来,难道“教师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在此次被”被禁“之前是允许的?难道以前在招生中徇私舞弊是允许的?难道以前抄袭剽窃是允许的?尼玛,剽窃那是侵权、是涉嫌违法的是啊。

目测,这7个行为,要么是违背道德,要么是涉嫌违法。那么,禁止这7个行为,实质上就是“禁止不道德”和“禁止违法”。禁止违法,本身就是一种荒诞的表述,法律是用来惩罚“违法行为”的条款,“禁止违法”纯属多余。也就是说,如果违法,自然会有法律来收拾。

接下来是“禁止不道德”,也显得滑稽,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所谓道德,是人尊重社会良俗的一种素质,是一个人对自己的较高的(高于法律要求的)自我约束或追求。禁止一个人“不道德”,这就像禁止一个人“不信上帝”一样,他内心不信上帝,你怎么禁止他“不信”呢?那就要出台“条款”,那其实就是纪律了,难道之前高校教师没有纪律约束吗?小学生还有小学生行为规则的吧。

所以,看来看去,面对这7条,几乎可以当成笑话。甚至让人联想到一个恶搞的段子:

严禁干部嫖娼;严禁领导干部嫖娼;严禁领导干部公款嫖娼;严禁领导干部公款集体嫖娼;严禁领导干部在工作时间公款集体嫖娼;严禁以嫖娼的名义报假帐;严禁以领导干部名义嫖娼……

这个段子隐含的逻辑是,当专门出台文件禁止违法,说明法律已经不彰。

同样的逻辑是,当专门出台文件禁止“不道德”,说明道德已经失守。

教育部发言人说,此前教育部曾多次就中小学教师师德建设发布规章,这次高校教师师德建设意见的出台,完善了师德建设体系,标志着对大中小学教师都有了师德方面的规范性要求。

从前你们说,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后来,我们发现教师这个队伍中,也有性侵女生的禽兽。现在,现在你们说,大中小学教师都有了师德规范。晕死啊,时空错乱的感觉。

……

就在我几乎要把这7条禁令当成笑话的时候,突然发现忽略了第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