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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还是被嫖娼,这是个问题——这个问题,从广州区伯在长沙因“嫖娼”被抓之初,就引发广泛质疑。而彼时,“理中客”曰:莫急,莫评,静待真相坐实……与此同时,大批水军却已开始对区伯疯狂人身攻击。

如今,结束拘留之后的区伯向外界讲述了自己版本的经历,神秘的核心人物“陈老板”浮出水面,从其留下的一张名片开始,经过网友不懈搜索查证,一位实名为“陈检罗”的疑似公职人员浮出水面——事实真相,似乎正在朝着某些“理中客”不太乐见的方向发展。

谁都有权讲述和自证,哪怕他是罪犯。在更多线索浮现的时候,无疑距离真相已经更为接近。而此时,本来最应该较法制之真的《法制日报》却发表评论,呼吁网友对真相的追索“到此为止”,令人大跌眼镜。

《法日》评论一边假惺惺地吹捧了一番:区伯义务监督政府,有功。这世上没有完人,也不必要求监督者皆为完人,私道瑕疵无损于其监督公车的正当合法(都是被他人讲烂的废话)……然后话锋一转,说区伯被捉奸在床,这就是真相,至于背后离奇失踪的组织者“陈老板”和“小王”,已经超出了警方的工作范围,用国家的钱追查这俩无关之人,纳税人同意吗?

问题这俩是否“无关之人”,他们所犯的是否只是蝇头小错?——于私,他们涉嫌组织卖淫、支付嫖娼,区伯已经被拘留了,他们却逍遥法外;于公,他们涉嫌设局下套、钓鱼执法,损害了一个公众人物的名誉和人身自由,后者被千夫所指,疯狂谩骂,始作俑者却“超出了警方的工作范围”?

回想当年重庆雷政富书记,也被人设局下套,录下12秒不雅视频——《法日》有没有出来说“真相到此为止”?有没有说“追查设套者超出警方工作范围”?——事实是警方不但把设局下套的小伙伴们抓了个干净,连把“鱼饵”赵红霞都关了大牢——这庞大的经费纳税人同意吗?

如果“理中客”还有脸发言的话,或许会质疑网友追查陈老板的资料是否可信,好,此刻我们不给你的质疑附加条件,人人有权质疑,追查的详细过程网上可查,如果没有被胆寒者屏蔽的话,一步一步,有名有姓,有图有真相——与“陈老板”拥有经区伯指认的同一张面孔的“陈检罗”先生,涉嫌拥有两张身份证,涉嫌身为警方、国安局公职人员,涉嫌与多家经营性企业有关联……

我们不能说,这些资料百分百可信,但是,相比较警方那边神秘莫测的举报群众,1200元的天价嫖资,实名登记的卖淫小姐,组织卖淫却未被查封的KTV酒店,事发就跑路的同案犯“小王”与“陈老板”——哪一边的叙述更为可信?

况且,针对网上牵涉公职人员的铺天盖地的传言,有关方面也迟迟没有辟谣——这算默认还是拖延?或者仅仅是一贯的傲慢?

应该为63岁的区伯点赞,在“名誉扫地”之后没有一蹶不振,坦然认错之后,亦决心用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他承认自己道德上的瑕疵,但不承认公权可以随意践踏法治而无人能管,据悉他已经委托律师准备相关诉讼,死磕到底。无论他私德如何,比那些躲躲闪闪的机构要坦荡的多。

区伯翻出的账本远比一个嫖娼的蝇头小案更为恶劣——设局下套、钓鱼执法、拘留所虐待、威逼利诱、强迫认罪……这一桩桩一件件触目惊心,可能发生在任何人身上,而且似乎已经不止发生过一次。这样相关每一个人的大案,《法日》为何会呼吁“到此为止”?如何对得起“法制”头衔?

私人嫖娼是犯法,难道公权违法就不是犯法?——私人犯法与公权犯法,对社会危害性孰者为大?私人嫖娼违法必究,公权嫖法却“到此为止”,这是“法日”还是“日法”?

纸上建筑 出品

201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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