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南方周末记者 鞠靖 实习生 袁仲伟 发自江苏泰兴
2010-03-31 23:19:46
    来源: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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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大字报网民土地补偿已有评论26条
    几个村民因为不满村官和土地补偿,在村中贴“大字报”举报。随后,又在网上发视频。为了引起关注,还雇人跟帖,一帖4元。
    结果,这些村民悉数被警方抓捕,并被检察院以“侮辱罪”公诉。不会上网的村民被释放,最会上网的两个村民,被判处最重刑罚。
    湖北十堰市的“侮辱诽谤”案,在全国两会期间最终以当地公安局放人、道歉告终。但在千里之外的江苏省泰兴市,也有三位农民因“侮辱罪”被国家机关公诉,并被判刑。
    他们被判罪的原因是,2008年,这三名村民贴大字报、上网发帖,以激烈言辞举报村干部经济问题,最终分别获刑12-14个月。他们四处喊冤,但该案至今未有改变迹象。
    祸起“大字报”
    2008年5月10日上午,久违的“大字报”出现在泰兴市泰兴镇南殷村南北中心大道旁的大广告牌上。其内容如下:“殷乔章犯下罪恶事件,三证不发,以推磨为幌子帮殷根章抢田,南殷人民坚决追查到底。”
    当地一位村民笑称这张“大字报”的措辞“狗屁不通”,但“字写得很好”。事后警方的调查显示,这张“大字报”由村民李富林口授,另一位村民执笔。“大字报”中的“主人公”殷乔章和殷根章是兄弟俩,殷乔章是前任南殷村党总支书记,而殷根章则是在泰兴市赫赫有名的泰隆集团董事长。
    泰隆集团原为南殷村集体企业,现年产值16亿元,泰兴市利税大户。泰隆集团在南殷村占地面积超过1000亩,在泰隆工作的南殷村民超过700人,二者早已密不可分。
    不过长期以来,部分村民认为泰隆集团非法占用了南殷村土地,占地补偿太低。尤其是2007年8月泰隆工业园三期工程征用的南殷村69.606亩土地,被部分村民认定为非法占用,多次到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上访,不过得到的答复却是“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这成为“大字报”登场的根源。
    此后的2008年5月,南殷村又多次出现大字报,内容“责问”了一名前任村长,认为多名村干部非法出卖土地给泰隆集团。并称殷根章“暗箱操作,抢占耕地”,“只有面对事实解决问题是唯一出路,否则南殷人民决不罢休!”
    泰隆集团给公安机关的一份材料中说:“贴大字报者扛着保护村民利益的牌子,对领导泰隆日益走向强大的殷根章董事长实施人身攻击,这就是他们的‘司马昭之心’。”
    5月10日,阚家荣、殷根章、殷乔章等几乎同时到泰兴市公安局济川派出所报案,称有人在南殷村张贴大字报,对泰隆集团、南殷村村委会及其负责人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
    派出所打印的笔录显示,尽管3人几乎是同一时间由不同的民警询问笔录,但报案的措辞和怀疑对象却完全一致。甚至连“村里炸开了锅”这样当地方言中从不使用的短句,也同时出现在了三份笔录中。
    公安机关自此介入该“侮辱罪”案件。

    放过不上网者,重判上网者
    5月14日中午开始,被怀疑参与写大字报的殷宝华等村民相继被拘留,作为“主谋”的李富林、殷新海、严协和、殷煌等人决定去北京“避避风头”,上访国家部委。此后发现,此时被拘留的村民后来一一被释放,但最终“有事”的恰恰是这些出去上访的人。他们把大字报的内容放到了网络上。
    李富林等人怀揣着村民集资的近2万块钱到了北京。上访毫无进展,殷煌和殷新海提议:“要在网上发帖、跟帖,造舆论,扩大声势,引起上面的关注。”李富林和严协和表示赞同。正是这个建议,让殷煌和殷新海两人后来的刑期加重。
    殷新海把视频《真实的谎言“救救无奈的农民”》发到央视网焦点访谈的网页上,此前,他们曾把该视频发在新浪播客和央视网互动平台上。这一次,他们决定找人跟帖,提高帖子关注度,扩大影响力。据殷新海后来向警方交代,他在所住宾馆附近的打字社找了3个人帮忙跟帖,一条帖子4块钱,总共花了400多块。
    殷煌则起草了44条跟帖,这些帖子从内容上看大多比较简短。除叙述村、企用地矛盾外,还包括了“天下怪事”、“要骂二孽障”、“理发匠真这么厉害”之类贬义词句。其中一篇题为“建在上千亩承包耕地上的江苏泰隆工业园”的材料详细论述了事件始末。殷煌事后曾向警方称,这篇材料中“大部分是事实,有的内容不属实”。
    其中有些帖子成了给他们定罪的证据。法院的判决书中说:帖子中称殷根章、殷乔章为孽障,并将他们比作反面典型南霸天、刘文彩、禹作敏,称殷根章等在住宅附近安装摄像头是为了防“老婆偷汉”,致殷根章“精神恍惚”,无心思管理泰隆集团,也给泰隆集团的企业形象和生产经营造成了负面影响。
    殷煌等人曾辩解称“孽障”等词句只是当地方言,并非骂人,网上发帖也只是发发牢骚,并没有侮辱的故意,“孽障等词语不是真的为了辱骂殷根章等人,而是为了能引起有关部门对上访问题的重视,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不过他们自己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却“害”了自己。他们在接受讯问时,曾向警方表示,“孽障”就是畜牲,发帖就是想骂人,这被法官认定为有侮辱的主观故意。
    单就内容而言,网络发的帖子并无新意。但是,是否参与了网上发帖却对几位被告人至关重要。
    去北京上访的四位村民中,已过六旬、对电脑一无所知的严协和,未被列入公诉对象。而参与网帖制作和传播的殷新海、殷煌的刑期,比不懂电脑的李富林要长两个月。
    “网络传播无疑扩大了范围,但这也很难讲是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南京大学经济刑法研究所所长孙国祥认为,“网络影响很含混,应该根据直接后果判断。比如动乱等,这才是明显的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

    是“情节严重”还是“勉强定罪”
    2008年5月底至6月初,李富林、殷新海、殷煌、严协和等四位村民均被以涉嫌侮辱罪刑事拘留。除严协和于6月底释放外,2008年11月19日,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以侮辱罪对李富林、殷新海、殷煌三人提起公诉,此时,三人已被刑事拘留近半年。
    更为奇怪的是,直到半年之后的2009年5月26日,泰兴市人民法院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殷新海、殷煌以侮辱罪被判1年2个月有期徒刑,李富林被判1年有期徒刑,此时距他刑满释放只有4天。
    三人上诉后,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庭审期间,三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曾提出,依照刑法,侮辱罪属于自诉案件,侮辱罪“告诉的才处理”,本案显然达不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公诉条件。
    南京大学经济刑法研究所所长孙国祥教授亦认为,“本案提起公诉比较勉强,应当是自诉。”
    但泰兴市人民法院则认为公诉形式并无不当。判决书称:“被告人利用主流网络侮辱他人,造成的影响大,范围广,扰乱了社会秩序,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以公诉形式起诉并无不当。”
    被告人律师还提出,被告人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属情节严重,不构成侮辱罪。不过法官采用了多人的证言,认为被告人利用网络侮辱他人的行为,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属“情节严重”。
    这些被采纳的证人证言包括多名利益相关人:泰隆集团常务副总经理殷永庆和经营科长顾小宏。另两名证人汤卫忠和黄众,与泰隆集团有业务往来的客商。
    所有证言中,并未提及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侮辱罪的后果应该更强调对个人的影响,而不是企业,这属于后续影响。”孙国祥说。在他看来,有四种情形可被归结于“情节严重”:一是有严重后果,如自杀或者精神失常;二是手段比较恶劣;三是侮辱次数较多;四是影响范围较广,消除负面影响比较困难。
    但什么才算情节严重?“一般由法官判断,并无统一的具体标准。”孙国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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