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如何保护民众免受官员诽谤指控

 
    听到福建三网民因诽谤罪被判刑的消息,不免有些感慨。这里我不想对这个案子的判决进行评说,只想聊聊美国对诽谤罪理解和把握,以及其中体现出的观念,或许能带给我们一点启迪。

    美国法律与其他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一样,也有诽谤罪之说。即:如果发表或公布的信息有损于他人名誉,且被证明是错误信息,则诽谤成立。

    尽管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有对表达自由的保护,不过之后法院在裁决诽谤案时都不愿意将其与第一修正案的这个原则联系起来保护公众或媒体。各州对于诽谤案的把握也没个统一的标准。但《纽约时报》诉苏力文一案彻底改变了这种状况,明确地确立了在诽谤方面的对表达自由的保护。

    1960年,马丁·路德·金等人为了给当时的美国民权运动扩大影响,购买了《纽约时报》一个整版,刊登了名为《请倾听他们的呐喊》的政治宣传广告,猛烈地抨击了美国南方各级政府尤其是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警方镇压民权示威的行经。但广告中的个别内容并不真实。

    比如广告中说有几位黑人学生因领导和平示威而被警察驱出大学校园,实际上这几位学生是因进入一家仅供白人就餐的餐厅抗议,使餐厅无法正常营业而被驱,警察的行为属于依法行事。又比如,广告称阿拉巴马州立学院的全体学生都抗议警察的这一行动,实际上只是大部分学生。还有,说警察配带枪械和催泪弹,冲进亚拉巴马州州立学院,所有的学生被关起来不许进午餐,这也不准确。

    蒙哥马利市警察局长沙利文,要求报纸刊出更正启事,《纽约时报》没遵从。于是沙利文控告马丁·路德·金等 4名牧师和《纽约时报》严重损害了他作为警方首脑的名誉,犯有诽谤罪,要求50万美元的名誉赔偿。

    其实这则广告在当地影响并不大,《纽约时报》在蒙哥马利市只有35份传阅,当地法庭还是判沙利文胜诉。《纽约时报》不服,向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州最高法院维持原判,并给诽谤罪下了一个很宽泛的定义:“任何刊出的文字只要有损被诽谤者的声誉、职业、贸易或生意,或是指责其犯有可被起诉的罪行,或是使其受到公众的蔑视,这些文字便构成了诽谤。”《纽约时报》还是不服,聘请哥伦比亚大学著名宪法权威维克斯勒教授为律师,把官司一直打到了美国最高法院。

    美国最高法院审判的意义可决不仅仅是对一桩案子的终审而已,作为美国宪法所体现价值观的维护者,每一次审判几乎都相当于一次制宪会议。

    最高法院认为这一案子事关重大,不但涉及到对公职人员的舆论监督,进而也涉及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这样的基本民权问题。

    1964年3月,最高法院以9票对0票一致否决了地方法院的判决。最高法院指出,如果阿拉巴马州的作法适用于公职人员对其行为的批评者所提出的起诉,那么,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岂不是会因此受到损害?在大法官们看来,美国宪政史上没有任何判决赞成以诽谤罪压制对公职人员执行公务行为的批评。《纽约时报》虽然刊登了内容不实的广告,并且也的确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由于原告是一名政府官员,他必须 “明白无误地和令人信服地”证明《纽约时报》事先知道广告上的指控是假的,但仍然明知故犯;或者证明《纽约时报》对于广告上的指控存有严重疑问,但未作任何努力去查核。

    这就是所说的“实际的恶意”原则。在这个案子里,最高法院认为,政府官员如果不能举证证明媒体进行的报道是虚假的报道并具有主观上恶意,则无法胜诉。这里两个概念是至关重要的。一是虚假,更重要的是具有恶意。还要求证明这两者的是原告一方,即被“诽谤”的官员。但话说回来,恶意是一个难以确定的抽象的概念,证明其有难,证明其无也难。因此,极少有官员控告民众或者媒体诽谤罪能够成功。这样,无论是公众对官员的评说还是媒体对官员的报道都得到了更大程度的保护。

    不仅如此,法庭还规定,只有有关事实的报道才能构成诽谤,而任何有关意见的报道均与诽谤无关。最高法院在1974年的一次有关诽谤的裁决中认定,在美国宪法的原则下,没有所谓的错误或虚假的意见

    宁可让一个人或者报纸在报道偶尔失实时不受惩罚,也不能使全体公民因担心受惩罚而不敢批评一个无能而腐败的政府。这就是美国最高法院要达到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