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The End of an Era, for Court and Nation
译文:对美国及其最高法院来说,一个时代终结了。



摘要: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自由派领袖约翰.保罗. 史蒂文斯(John Paul Stevens)
大法官于2010年4月9日提出辞职。作为一名自由派大法官,史蒂文斯在一系列重大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对其任职经历进行了简要回顾。

来源:纽约时报
作者:Adam Liptak
发表时间:2010年4月9日
译者:@Ytblf
校对:Andy cheng(@adianch2010),free trans( @newplace2)

图:2009年9月8日,在美国最高法院新任大法官索尼娅·索托马约尔(Sonia Sotomayor)的正式授职仪式前,奥巴马总统与史蒂文斯中)及大法官安东尼.肯尼迪(Anthony Kennedy)(右)在一起。更多图片



图:
1975年,杰拉尔德.R.福特总统(President Gerald R. Ford)与首席大法官沃伦.E.伯格(Chief Justice Warren E. Burger)及新上任的史蒂文斯在一起。在现任大法官中史蒂文斯任职时间最长,超出其他人10年以上。(纽约时报George Tames摄)更多图片

华盛顿——在美国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任职34年后,大法官约翰.保罗. 史蒂文斯(John Paul Stevens)于本周五提出辞职,这意味着一个时代的终结——那个将能力和独立性而非意识形态偏好作为大法官主要任职条件的时代。1975年,他由杰拉尔德.R.福特(Gerald R. Ford)总统提名,当时福特总统表示他所搜寻的是“最精妙法律头脑”。 

获提名19天后,史蒂文斯被任命为大法官。虽然罗伊诉韦德案(Roe v. Wade)两年前已经作出判决(该判决确认堕胎是一项宪法权利),但在任命听证会上他却没有被问及对于该案判决的看法。在他之后,该类听证会一律实行电视直播。

作为一名共和党人,史蒂文斯大法官逐渐成为最高法院自由派领袖,以他为首的多数意见限制了死刑的适用,扩大了关押在古巴关塔那摩监狱(Guantánamo Bay, Cuba)囚犯的权利。随着时间的推移,他日益对政府的权力主张表示质疑,常常投票支持刑事被告人、囚犯以及那些声称遭到非法歧视的人们。
人们通常认为,他的左翼倾向令其支持者大失所望。的确,福特总统很在意法官的意识形态倾向:1970年担任众议员期间,因大法官威廉.O. 道格拉斯(William O. Douglas)的自由主义倾向过于强烈——其声称支持“嬉皮士革命”——福特总统发起了对道格拉斯的弹劾程序,但没有成功。
但福特总统仍是史蒂文斯大法官的追随者。
“30年前我提名约翰.保罗. 史蒂文斯就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就让历史据此(如果需要,就作为唯一依据)对我的总统任期作出判定吧,对此我已做好准备。”福特总统在2005年写道。
政治科学文献所提供的证据表明,大法官史蒂文斯日渐左倾。但是他认为最高法院右倾,对此同样有证据支持。 
在上周的一次采访中,史蒂文斯表示,1971年以来诸多新任命大法官——包括他自己——比他或她的前任更加保守。
“最高法院新的人员变动是否仍将延续这种趋势,我们将拭目以待,”在提到去年新任大法官索尼亚.索托马约尔(Sonia Sotomayor)时,史蒂文斯表示,“在索尼娅之前这种趋势仅有一个例外,那就是鲁斯.金斯伯格大法官(Ruth Ginsburg)。”
史蒂文斯大法官的退休给了奥巴马总统又一次提名大法官的机会,这意味着继去年之后,美国大法官任命争夺战又将在今年夏季展开。
如果获奥巴马总统提名的仍是自由派人士,最高法院基本意识形态平衡将得以维持。然而,失去了史蒂文斯大法官的个人魅力、高超的技巧以及传承的经验,将会使最高法院自由派力量陷入弱化境地。
今年4月20日,史蒂文斯大法官将年届90高龄。在最高法院现有人员中,他任职时间最长,超出其他成员十年以上。1994年大法官哈里.A.布莱克门(Harry A. Blackmun)退休后,他成为最高法院高级大法官。
这个职位异常重要。当首席大法官意见未被多数人采纳时,位列多数派的高级大法官有权指定他人起草多数意见。过去15年中,高级大法官一职几乎常常由史蒂文斯担任。他以审慎的态度和高超的技巧履行职责,经常通过指定安东尼.M.肯尼迪大法官(Justice Anthony M. Kennedy)起草多数意见来锁定其摇摆不定的投票,确保自由派多数联盟的胜利。
在涉及到平权法案、堕胎权以及行政权力的案件中,史蒂文斯大法官常常扮演重要的幕后角色。这些年来,他对死刑的态度日趋消极,2008年宣称死刑违反宪法第八修正案(the Eighth Amendment)。但是,他进而表示,上述结论并非意味着人们有权“拒绝遵守仍为法律一部分的先例” 。
最近,在最高法院争议最激烈的两个裁决中,他撰写了主要反对意见,两个裁决均以5:4作出。其中一个裁决判定,宪法第二修正案(the Second Amendment)保护个人持枪权利;另一个裁决判定,企业可以自由赞助候选人选举。在第二个案件即联合公民组织(Citizens United)一案中,史蒂文斯大法官在法庭上首次显出衰老,在20分钟的反对发言中有点上气不接下气。
但就影响力而言,他从未被公众所熟知。在民意调查中,当被问到最高法院成员时,他的名字往往最少被美国人提及。
史蒂文斯生于芝加哥,出身显赫,他的家族经营着当时世界上最大的旅馆——史蒂文斯旅馆(the Stevens Hotel),有3000间客房。在大萧条(the Depression)时期,其家人苦苦挣扎,勉强度日。其父欧内斯特.史蒂文斯(Ernest Stevens)因在家族保险业务中监守自盗而遭起诉。
1933年,欧内斯特.史蒂文斯被判决有罪,但是第二年该判决被伊利诺斯州最高法院(Illinois Supreme Court)推翻。这种痛苦的经历激发了小史蒂文斯对刑法的思考,并且在今后的裁决中,他一直对可能发生的错误公诉和裁决行为保持警觉。
史蒂文斯先后在芝加哥大学(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以及西北大学法学院(Northwestern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学习。其间二战时,他在美国海军服役,于1941年12月6日入伍。“毫无疑问,你知道(针对我的入伍——译注)敌人第二天作出了怎样的回应,”谈及珍珠港事件,他喜欢这样说。因从事密码破译员工作,他被授予铜星勋章(Bronze Star)。
从法学院毕业后,他担任大法官小威利.B.拉特利奇(Justice Wiley B. Rutledge Jr.)——最后一位由富兰克林.D.罗斯福(Franklin D. Roosevelt)总统任命的大法官——的书记官。谢绝耶鲁法学院(Yale Law School)执教邀请后,史蒂文斯返回芝加哥从事法律实务,专门办理反托拉斯案件。因屡次为公共服务效力,他的个人执业生涯被打断。这些公共服务包括担任伊利诺斯州最高法院(Illinois Supreme Court)特别委员会法律顾问,该特别委员会导致两名州最高法院法官辞职。
1970年,理查德.M.尼克松(Richard M. Nixon)总统任命他担任位于芝加哥的美国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the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Seventh Circuit)法官一职。
在法庭之外,史蒂文斯的生活积极而活跃。多年来,他常常驾驶私人飞机往返两地,许多工作在佛罗里达的家中完成。他热爱网球、高尔夫球以及桥牌。
由于长寿,他的旁征博引常常使他的同事觉得有趣,有时则会使他们感到困惑。在一起事关中学生讨论毒品话题的言论自由权案件中,他写道,正像禁酒令所显示的那样,民意是会发生变化的。
“在一般意义上的反毒品战,尤其是禁毒法方面,当前的主流民意让我回想起了学生时代民意对全国性禁酒令的支持。”他写道。
在一起警方高速追逐案件的反对意见中,他表示过去在国家公路上的情况是不一样的。如果持多数意见的大法官“当时刚学会开车,而此时高速驾驶大多发生在双车道公路而非高速公路上——在面对面擦肩而过的车流中对超越慢车作出瞬间风险判断司空见惯——他们对(高速追逐)录像带的反应也许会更加冷静客观,”史蒂文斯写道。
在联合公民组织(Citizens United)案件中,他提到二战期间日本无线电宣传员东京玫瑰(Tokyo Rose)。“我的书记官对其来历一无所知,”上周他表示。
他是个快速而多产的写作者,甚至在参与其他大法官多数意见或反对意见起草的同时,还常常写些其他东西。在与史蒂文斯传记作者的访谈中,大法官鲁斯.贝德尔.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表示,史蒂文斯超强影响力的秘诀在于,他能够迅速对其他法官起草的意见发表有价值的见解。他的传记《约翰.保罗. 史蒂文斯:独立的一生》(John Paul Stevens: An Independent Life)将于下月出版。
史蒂文斯上周表示,他对自己独立起草第一份法律意见感到自豪。“我确实感到这是一个良好开端,因为有时你会发现无从落笔,但是你又必须开始动笔。”
这些年来,他撰写了600多条反对意见。上周,他表示阐明不同意见是一项义务。“如果不同意多数意见,那么就有义务去阐述你的立场,”他说,“在我看来这只是法官职责的一部分。”
史蒂文斯大法官一直没有参与“复审小组”(cert. pool),这是最高法院的一项制度安排。参与“复审小组”的大法官们“共享”其法律书记官,由书记官们对每个上诉案撰写一个备忘录,就应否进行审理作出推荐。最高法院每年收到的上诉案超过7000件。所有参与“复审小组”的大法官共用该备忘录。(译注:每年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案件超过7000件,而最高法院最终审理的案件不超过100件。挑选哪些案件进行审理?过去,每一个大法官都由自己的书记官先阅读每一个案件的材料,然后写出推荐建议,也就是说每个大法官收到的推荐建议都是独立的。1973年以后,在博格大法官的建议下,若干大法官的书记官们组成“复审小组”,共同对案件作出推荐建议,从而减少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相关资料参见这里。感谢Andy Cheng的贡献。)
多年来,唯有史蒂文斯未参与“复审小组”;大法官小塞缪尔.A.阿里托(Samuel A. Alito Jr.)也于2008年退出。
起初,史蒂文斯表示:“不参与‘复审小组’是因为在我看来它并不节省时间,并且我认为自己做复审会更便捷更有效率。 ”稍后,他总结说他不认为“‘复审小组’对于最高法院是一种最佳制度设置”。
人们认为史蒂文斯大法官缺乏某种司法哲学,对此他感到不快。
“我认为,在多年职业生涯中我所从事的大量工作是一以贯之的,”他说,“案件判决尽量严密,让其他审判者尽可能多地作出自己的决定,这种理念蕴含着高度智慧。”
但是他并不信奉原意主义——一种强调严格遵守宪法文本原始含义的理论方法。当布莱克门大法官(Justice Blackmun)的文件对外公开时,史蒂文斯1992年给他的一封私人信函亦随之公之于世。信中,史蒂文斯这样表达了他对原意主义的反对:“惯例——尤其是法律惯例——固然可以反映形势所需或者体现先人智慧,但其同样可能将当权者的个人偏好法律化。”

史蒂文斯大法官常常对刑事被告人及声称遭受非法歧视的人们的权利主张表示同情。另外,当政府宣称仅仅基于未经证实的不当行为不能对政府提出指控时,史蒂文斯表示质疑。

在言论自由案件中,史蒂文斯并未采取绝对立场,而是对宪法第一修正案对问题言论的保护尺度作出调整。在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诉太平洋基金会案(F.C.C. v. Pacifica Foundation)的多数意见中,他认为政府有权禁止广播喜剧演员乔治.卡林(George Carlin)“七大脏词”(“seven dirty words”)的大段独白。同时,他对1989年的一项判决提出异议,该判决将焚烧国旗行为纳入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范围。

对于那些最高法院案件当事人的人道待遇,他非常关注。在1984年的一项异议中,他对最高法院的一项裁决表示反对,该裁决认为囚犯没有隐私权,即便警卫采取了侵扰性的搜查措施。

“私人信件、家人照片、一件纪念品、一幅纸牌、兴趣类的小玩意(如日记本或学徒培训手册),甚或一本圣经——这些东西不名一文,却可以维持囚犯们对往昔生活片段的回忆,并使其对美好的未来充满期待,”他写道,“难道这些物品就应该遭受那些也许满怀恶意警卫不受限制的审查、没收或者毁损吗?”

隐私再微不足道,他说,“也预示着奴役与人性之间的区别。”

经由多年来的撰写,他为人们描绘出一条令人难忘的任职轨迹。

在1997年克林顿诉琼斯案(Clinton v. Jones)的裁决中,他允许针对比尔.克林顿总统(President Bill Clinton)的性骚扰案继续进行:“如果案件在地方法院得到妥善处理,我们似乎没有必要再去占用克林顿先生的宝贵时间。”

在2000年布什诉戈尔案(Bush v. Gore)的裁决中,他判定乔治.W.布什(George W. Bush)当选:“我们可能永远不能百分之百地确信谁应该在此次总统选举中胜出,但本次选战的失利者却是异常清楚的,那就是国民对法官作为法治公正捍卫者信心的滑落。”

在今年1月联合公民组织(Citizens United)案的裁决中,他允许企业自由赞助政治选举:“根本地说,五位(多数派——译注)大法官对此前判例的限制性规定不满,因此他们改变判例以对法律作出修改。”

退休后,史蒂文斯大法官将失去两个刷新纪录的机会,尤其是考虑到其母亲(与他一样长寿——译注)活到了97岁。再有两年,他将打破任职时间最长记录,而再有一年他将打破最年长大法官记录。目前,这两项记录的保持者分别是道格拉斯大法官(Justice Douglas)和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大法官(Justice Oliver Wendell Holmes J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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