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敖:XU GARY GANG已经拿着这尚未生效的判决书,在“感谢法律,还我公道”了。这真是笑话,你是在炫耀司法黑暗吗?我也看了法院的判决书,让我赔偿Gary Xu 10 万人民币的精神损失费,并且不能在对他的言论里用性侵,暴力等字样。这事反常,但并不意外。我方有多名证人,大量证言和美国的起诉书,而对方没有证人,也拿不出什么证据,只是收集了我的网络言论。这种情况下,法院还这么做,我方一定会积极上诉,奉陪到底。
有直接受害人实名作证,还能判名誉侵权,这是法律界闻所未闻的。另外,Gary Xu,你在美国什么时候应诉?躲了一个多月了,深圳开庭我去了,没看见你啊,美国法庭见怎么样?我继续警告,在美国长期用各种方式侵害中国留学生的XU GARY GANG,最后,你的恶行得到的仍然只会是法律的惩罚。
1. Gary Xu (徐钢)首先晒出的深圳罗湖法院的判决书
2. 罗湖法院的判决书
- 我方万淼焱律师的代理词:对于诽谤的指控,真相是最好的辩护
——XU GARY GANG诉王敖名誉侵权案
被告律师代理意见
合议庭:
四川卓宇律师事务所万淼焱律师,作为被告王敖特别授权代理人,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后,再提交书面代理意见如下:
一、谁在撒谎,谁在说出真相,事实已经明辩
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案被告王敖以及证人孙同学(Narcissa Sun)、赵同学(Ely Zhao)向美利坚合众国伊利诺州中心区厄尔巴纳法庭,以王敖揭露的“XU GARY GANG是性侵惯犯”为核心事实,就XU GARY GANG的性贩卖、强迫劳动、贩卖奴役、性别暴力、强制劳役、人口贩运、故意施加精神损害、过失造成精神损害提起民事侵权诉讼。法院已经受理,而且采用陪审团公开审理。XU GARY GANG被诉的消息,经由美国电视和多家英文、中文媒体报道,美、中两国公众已经广泛知晓。
而本案原告XU GARY GANG一直躲避不现身,令美国法院至今未能送达诉讼文书。
我方所有证人,身在国内的到庭作证,在国外的都申请远程视频作证或者核实。而且我方证人中的绝大部分,也是美国诉讼的原告或者证人。他们对罗湖法院所出具证言,与向美国法院提交的宣誓证言一致,且他们都将在伊利诺州中心区厄尔巴纳法庭,接受陪审团的公开聆讯。
在美国,诉讼当事人、证人及律师于正式的审判程序中作虚假陈述,为三级重罪,最高可以判处10年有期徒刑。
敬请合议庭在证据采信时,充分考虑此情况,并注意到原告XU GARY GANG除了提交被告王敖的网络发文以外,指承王敖“没有证据便公然诽谤”外,并没有任何自己不曾实施性侵恶行的事实证据。
2、撒谎、抵赖和胁迫他人作伪证,是原告XU GARY GANG被人揭发时的应对模式。
(1)伊利诺大学香槟分校处理报告中所附XU GARY GANG 对副校长的信,与孙同学对中国法院的证言和在美国起诉状中的陈述吻合印证,可以证明:哄骗揭发者作虚假陈述撤回举报,再将污水泼往揭发者,是其对待揭发者的惯用手段。
(2)美国加州大学奚密教授证实:在伊利诺大学香槟分校对孙同学的举报进行调查期间,原告逼迫已经毕业的学生声明他清白正直。这与伊利诺大学香槟分校处理报告中所附的“徐钢是不可多得的好教授”毕业学生联署信,和赵同学证言中原告长期控制学生,逼迫他们效忠相互印证。
(3)孙同学在证言和美国起诉状中,所陈述的原告逼迫她向学校虚假陈述、从美国法院撤回已经提起的民事行为禁止令诉讼,与张尔当庭陈述的原告通过王丰女士,逼迫王敖作弊将揭发行为说成是与之共同策划好的行为艺术相互印证。
(4)XU GARY GANG被王敖揭露后,散布王敖“申请其博士不得而怀恨在心”、散布单身的张尔“为了自己的利益唆使太太在雏声初引艺术中心负责人跟前进馋言,并授意王敖公开诽谤”,与伊利诺大学香槟分校处理报告中对调查人员的百般诬赖,甚至声称还在上本科的孙同学是“职业编剧”的手段如出一辙。
法律不保护撒谎者,如同本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我国法律和法院,以及被告王敖及代理律师,尊重美国公民XU GARY GANG的诉权,但是,我国法律绝不会颠倒黑白,更不会成为助长外国恶人的帮凶。
司法最重要的价值取向,是维护社会正义。因此,罗湖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不会也不能给予XU GARY GANG的滥诉,予以肯定性的司法评价。
二、我国法律不应当成为外国恶人的庇护所
我国法律保护包括外国公民在内的自然人的名誉权,但是此司法保护必须满足侵权责任的四个要件: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被告王敖基于教育工作者的责任心,他针对原告XU GARY GANG的网络揭发行为,关乎国内公众的知情权,关乎公共利益。即便造成了原告XU GARY GANG在中国国内的社会评价降低,甚至成为导火索,引发了用人单位对原告的解雇,但却不具备行为违法性和主观过错的构成要件,也阻却了揭发行为与原告所谓“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构成要件。
1、被告王敖的网络揭露均是事实,不存在“毫无根据的诽谤”情形。
如同我方证人,美国耶鲁大学张泰苏教授所言:受害者及他们所受的伤害,本身就是真实存在的事实,且持续至今。王敖只是将它们揭露出来,并不是王敖的揭露才出现和存在。
(1)美国加州大学奚密教授出具证言,证实自1990年代,XU GARY GANG道德败坏、性行为不端的恶名就在美国学术界流传。出庭证人张尔证实,在2017年见到徐钢前,无论在国际国内多个场合听闻到的关于原告的评价都是负面的,内容是性侵中国女留学生、展会上当众殴打其他策展人的女助理。
(2)美国新弗罗里达学院张静教授出具证言,证实在2002年在华盛顿大学的学术会议上,见到XU GARY GANG带着一群中国女留学生前来参会时,即有国际著名作家感叹“这真是一头狼带着一群羊啊”。与之印证的,是王敖的当庭陈述。
(3)孙同学、赵同学的证言,与Ann Olivarius 律师的证言、美国起诉状、伊利诺大学香槟分校的处理报告、澎湃新闻的采访资料、最新的伊利诺大学香槟分校文学院和东亚系的公开信,组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把原告在美国的劣迹斑斑昭示出来:
原告XU GARY GANG 在美国大学以利用教授身份玩弄、欺凌和压迫中国留学生,对学生实施性盘剥和学术、劳务盘剥。且因对学生的带有暴力性质的不端性行为、违反利益冲突原则、多次违反不得与受害人接触的学校行政禁令,导致学校对其承担校园管理者角色彻底失去信任,从而不得不在2016年8月接受学校让其“自愿”辞去终身教职的处理决定。
对于诽谤的指控,真相是最好的辩护。我方证据已经环环相扣地证明了:原告XU GARY GANG长期性侵中国女留学生,并且因为性侵学生受到伊利诺大学香槟分校的离职处理,在美国学术界早已经是公知的事实。
内容真实,向来是我国名誉侵权的三大抗辩事由之一。王敖基于事实的揭露,不是诽谤,不构成对XU GARY GANG的名誉侵权。
2、王敖基于公共利益的事实陈述和意见表达,不具行为违法性,也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
(1)王敖网文所陈述,均是客观事实,无有任何捏造。“性侵惯犯”既是事实陈述,也是意见表达。
(2)王敖“性侵惯犯”的意见表达,仅针对其侵害学生的不道德行为,并不涉及其他内容,没有超出“就事论事”的范畴。
(3)王敖专程从美国赶回,仅为当庭陈述他揭露的目的:出于教育工作者的责任心,让公众知道并防范。防止国内天真无辜的年轻人再在XU GARY GANG身上遭遇类似不幸。
原告XU GARY GANG作为公众人物,对于公众和媒体行使言论自由及舆论监督等权利妨害其人格权益的行为负有一定限度的容忍义务。也就是说,即便令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也是基于公共利益和民众对公众人物的知情权的正当举措,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
三、原告碰瓷式的索赔理由和金额,荒诞无稽,理应驳回
1、关于雏声初引艺术中心所签劳动合同中,尚未到手的70.5万元工资:劳动报酬的取得,依赖于劳动关系和已经完成的工作量。并证人张尔当庭陈述,XU GARY GANG作为深圳双年展的总策展人,很多工作上的事务没有完成,致使雏声初引艺术中心把他这个联合创始人找来救火。解聘XU GARY GANG, 确实由于王敖的公开揭露引发,但不能胜任工作也是解聘的重要原因。
在伊利诺大学香槟分校给出必须离职、不续聘决定时,原告就通过律师扬言要起诉学校而不曾提讼。在中国,同样地因其败坏的道德和违反用人单位的工作职责而被解聘后,却用了法律诉讼的方式来碰瓷起诉王敖赔偿,完全是错误地把中国法庭当成了撒谎者的天堂。
2、关于西安美术馆解除其策展人身份,“损失”的15万元劳务报酬:劳务报酬的取得也依赖于劳务本身是否完成,以XU GARY GANG 不能胜任美国大学的校园管理者角色,以及其在雏声初引艺术中心的工作情况,即便西安美术馆不解除劳务合同,其能否获得足额劳务费用,本身就是未知。况且国家公立美术馆,本身就负有传播社会正能量的属性,解除不合格的临时劳务人员的法律责任,西安美术馆当然有权也有力来承担。
3、关于深圳市“孔雀计划”的海外高层次人才200万政府补贴:首先,雏声初引艺术中心并未将其作为人才进行申报。其次,原告道德败坏品质恶劣,本身就不符合深圳市“德才兼备”的人才引进标准。并且,雏声初引艺术中心从未将XU GARY GANG作为合格海外人才向政府部门进行过申报。
4、关于在中美两国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和10万元精神抚慰金:被告王敖发表的涉案网络言论不构成对原告XU GARY GANG名誉权的侵犯,当然无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纵观本案,原告身为美籍公民,却隐瞒“侵权行为”发生地在美国,被告也长期居住生活在美国的事实,舍近求远地在深圳起诉、并在罗湖法院驳回起诉后坚持上诉争得实体审理,却躲避接收美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无非是认为中国法律和法院可以欺骗。如同他明明被美国大学解聘,却还试图欺骗深圳市政府为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我方证人,曾经的国内校园性侵害受害者、网络举报者,现香港大学李晋教授以证言陈明,我国刑法关于“猥亵罪”保护范围的修订,正是来自于他们六名曾经的受害男生在成年之后的实名举报。他的证言核心是:对校园性侵害的沉默,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施害者的帮凶。唯有揭露,才是对社会有益的举动,也才能促进法治的进步。
综上,请合议庭在充分评议基础上,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驳回原告XU GARY GANG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川卓宇律师事务所 万淼焱律师
2019年10月11日
4. 徐钢律师的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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