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案因其引发了一系列令人关注的现象和问题已成为具有公共性质的事件,影响广泛,不会成为过眼云烟。
李庄事件是当代中国社会上层建筑领域,诸如法制、政治、道德、伦理、监督、舆论等等方面负面现象的集中袒露,是时代的产物。
从辩护制度方面考察,李庄事件是中国现行辩护制度的特殊形态,一个怪胎;它的出世因有其复杂的缘由和条件,但并不具有必然性。用什么样的态度对待这个产儿,反映着中国律师的“成熟度”,实证着中国律师在国家法治建设中是否能够起到支柱作用。
伴随李庄事件出现的李庄现象,游荡于一出“活报剧”的始末,以其具体鲜明的形态,给我们重新提出了那个严肃的课题:当代中国律师应以什么样的方式和内涵树立形象塑造人生?
事件看似混杂烦琐,一经梳理,眉目、疑点倒都清晰;虽少科学价值,却有“史”的意义。
李庄已定格在历史上。李庄辩护人的有力辩护也将留下历史的印迹。历史人物,古有“岳—秦”,今分“江—甫”他(她)们之间更有各式各样的中间人物,何尝不是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现今讨论李案,只应涉事,无须臧否人物;更不必背上李庄扔下的“包袱”责东怪西,怨天尤人。积极的态度和恰当的方法是把一切消极因素转化为精神财富,使之成为建设合理法律制度推动社会前进的重要元素,同时为塑造健康活泼、确有尊严的人生积累丰厚资源,或者引为镜鉴。为此提出疑窦,意在求实;分别列出,便于剖析;不揣浅陋,敢烦同道切磋。
一、重庆打黑,以“快”为主要特色。可是最先审理的黎强一案却至今未决。疑其与律师优秀辩词命中指控的要害、驳倒起诉有关。这是中青报那篇“核心调查”长文痛打律师的由头。该文大有来头,不同凡响。据此我推测,律师一到位,就受到监控。不识其中厉害者,难免灭顶之灾。律师执业如此凶险,何能避免打黑越轨?
二、上述中青报长文说:“在龚刚模按响报警铃(检举)之前,李庄等人妨碍正常司法的行为已引起相关部门的警觉,……看守所依法做了详细记载。”那么,——
所依何法?“记载”的主体既是“看守所”,试问所记的依据是什么?既称“详细”,必有过程,始于何日?止于何时?要害是李庄行为何处违规?何处涉嫌犯罪?
还有,如此重要证据,何不提交法庭出示、质证?
三、李庄会见被告,有会见记录,一审判决为何将它排除于证据之外?与此相关,记录人马律师为什么不能到庭作证?二审传唤六位证人作证,马在当局监控之中已失自由,“不愿”之词,岂能服众?
四、龚刚模检举李庄罪嫌,开古今中外当事人检举辩护律师的先河,极为蹊跷:
(一)书面检举,电脑打字,出自何人之手?龚的签署为12月11日,即在李庄专案组建成的次日,那么,建“组”的合法性依据是什么?
书面检举,通篇限于民事行为,不涉“伪证”,更无编造刑讯之说,故不敢拿上法庭质证,那么,检举由何而起?是否有诈?
(二)口头检举的时间、内容、背景及接受对象,正式的说法统统先后不一,如何解释这些矛盾?
(三)刑讯问题是李案问题的关键,下列三点不能排除:
1、法医鉴定结论:龚的左腕部色素沉着、减退区系“钝性物体(如手铐、钝性物体碰撞等)所致擦伤后遗留。”含义十分明确。对此,公诉人说:这并不能表明龚刚模被刑讯过。对此,龚在二审法庭上以试探性口吻解释说:“(这是)去年四、五月份海南玩儿的时候不小心划伤的吧。”前者强词夺理,姑且不论;后者歪曲事实,应问:何物所划?划、“擦”有别,为何不能依法医结论得出判断?要害在于:法官凭什么支持了二者的妄辩?
2、龚案中有十多人痛陈曾被刑讯,基本情节与龚对李的诉说相似,为何不能作为旁证立案侦查?为什么轻纵刑讯的施行者?
3、李、龚谈话,不涉及“伪证”,不涉及李诱使龚编造刑讯借以翻供,均有“笔录”可证,有什么理由否认?
五、一审开庭之后,有官员造访李庄劝降;李表示有错但无罪,但可修改上诉理由作为妥协。二审开庭之前,另有高官访李,经“谈判”,李表示“认罪”,对此有以下疑问——
(一)官位再高,如非法官,也无权会见二审阶段的“未决犯”,这是规则,凡夫不能逾越。薄熙来代表在讲李庄案时也说:“哪一个界别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讲得好!但转念一想,薄代表讲的是“界别”,没说“人”,看来在重庆还是有人(不论属于哪个“界”)可以越“界”的!是耶,非耶?
(二)李庄与高官妥协的条件应是“认罪,判缓刑”。李当然清楚这是满盘皆输的条件,为什么能够接受?由认错到认罪,这个过程中发生了哪些让李心动的异常情况?高官下了什么筹码,迫使李由认错转变为认罪?
(三)高、刘二律师得知李已认罪,在二审开庭前夕。从庭上情况看,他们并没有及时向陈律师通报使之有备,这是基于哪些考虑?
李庄本人当庭告诉律师:“一月二十四日已交了悔罪书”,此举更不知想解决什么问题?
六、重庆当局电致司法部,指责李庄“妨碍司法”,说有录像可证。律师要求法庭出示,竟然否认录像的存在,其中有何奥妙?
七、薄代表说李案(二审)有六个证人出庭,“我们近年来审理任何一个案件有这么多证人出庭吗?”据此他断定程序合理合法。如此说来,一审不让证人出庭,一个也不出庭,岂不无理、非法?可是,二审裁定却断言一审的“程序合法”,这不是公开扯谎么?
再说,薄代表讲的“六证出庭”仅是事务的一个侧面,另一方面是,辩方的证人尽管极关重要也硬是一个都不让出庭,试问薄代表:这么干合理吗?合法吗?
展开来说,疑点尚多,为避琐碎,权且打住了。
2010-3-12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