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邊居士按:本案案情来源是《日人民报》,文中涉及的布伦南大法官撰写的判词更无一字伪造。

1960年3月23日,《纽约时报》接到福建三位网友游精佑、范燕琼、吴华英支持彻查严晓玲事件的一份广告,该广告呼吁彻查严晓玲事件。1960年3月29日,《纽约时报》配以巨型大写字母的“关注他们高涨的呼声”(Heed Their Rising Voices)标题,刊登了这一广告。

广告谴责福建马尾地方政府对严晓玲事件的不负责任,主要内容是严晓玲的妈妈林秀英提供的对政府调查的质疑。马尾地方政府看到这份广告之后,向马尾区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诉讼理由是:游精佑、吴华英、范燕琼以及《纽约时报》伤害了马尾区政府尤其是公安机关的若干人。牠认为,该广告中涉及的失实内容将在公众脑海中形成对牠形象不利的印象,因此广告侵害了牠的名誉权,马尾区政府要求法院判决纽约时报向他赔偿50万美元。1960年11月3日,马尾区政府的这一诉讼请求获得了马尾区法院的支持,法官判决纽约时报应当向马尾区政府赔偿50万美元,游精佑、范燕琼、吴华英犯有诽谤罪,各判有期徒刑一年、一年、两年,这一判决于1962年8月30日再次获得福州市中级法院的支持,州法院遵循普通法的惯例,认为当言论造成他人的声誉、职业、交易、商业活动都损失时,该言论即构成诽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