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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前《财经》杂志记者、前腾讯财经频道媒体人张贾龙不服贵阳市南明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刑一年零六个月而提起的上诉案,经过贵州市中级法院两个多月的不开庭审理,在3月18日作出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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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审宣判的当天,一审法院——南明区法院也解除了对张贾龙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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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贾龙是在2019年8月12日被警方从贵阳家中带走,第二天,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

2019年11月27日,案件起诉到贵阳市南明区法院。起诉书中称,张贾龙自2016年以来,在推特上发布大量诋毁党、国家和政府形象的虚假信息,应当以“寻衅滋事”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5月13日上午,张贾龙被寻衅滋事一案开庭审理。律师为他做无罪辩护,张贾龙也做了无罪自辩。

一审开庭审理后,又拖了八个月,直到2021年1月7日才做出判决,南明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张贾龙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张贾龙不服有罪判决,随即向贵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2021年2月12日是春节,一审法院判处的一年零六个月刑期已满,张贾龙走出南明区看守所被释放回家。但南明区法院以张贾龙案件已经上诉为由,又对他作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张贾龙这种情况不是个案。在司法实际中,案件在二审审理期间内,一审法院判处的刑期已满,且检察院没有抗诉,又由一审法院对上诉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情况很普遍。在此,我想谈谈这方面的问题。

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上诉后,由二审法院行使审判权。那么,如二审法院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审结案件,上诉人又在羁押之中,就应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这样做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该法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但这个法条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之中,且还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情形。

而张贾龙的羁押期限已满,且上诉又不加刑,检察院也没抗诉,直接释放就是了,而不能再对他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如果还需要查证、审理,也应由二审法院作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我认为,象张贾龙这种情况,且不说一审法院无权对他作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就是二审法院也无必要对他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我以前做律师时也碰到过这种情况,有的当事人还在十天上诉期限内,一审法院判处的刑期就到了,检察院也不抗诉;也有当事人是在二审审理期间,一审法院判处的刑期满了,但是在释放他们时,都被一审法院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直到二审判决(裁定)生效才解除。

我认为,这种情况下,由一审法院作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由于没有法律依据,显然是超越司法职权,也是滥用司法职权。

由于找不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依据,我猜测这个做法是法院内部的规定。这样的规定,严重违反了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