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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粹党上台初期,德国的司法系统基本上是独立的。

当时德国的司法制度是以地区初审法院为基础,由地区法院监督,上级法院是国家法院——魏玛共和国的最高法院。国家法院负责下级法院诉讼程序的正常性,下级法院充当上诉法院,还同时处理危害国家和民族的罪行。

纳粹接管政府后的头几个月,德国检察官还可以指控冲锋队和党卫队成员谋杀政治对手,并对受到纳粹党所囚禁的政治囚犯进行调查,特别是一些因为酷刑而导致死亡的囚犯。

但在希特勒上台后,一切都变了。

法官和检察官的行动遭到了高层人士的强烈抵制,尤其是阿道夫·希特勒本人对此进行了阻挠。

对于纳粹党而言,德国独立的司法系统是他们取得国家最终统治权的最大的阻碍。其中的犹太检察官、律师,更是因为纳粹反犹主张而拒绝纳粹对于司法系统的渗透。

于是,一场所谓的“净化”开始了。

自1933年起,纳粹武装分子不断冲击德国各地司法机构,将犹太法官和律师从法庭里拖出来侮辱他们、殴打他们。并威胁说,如果他们返回司法机构就要杀死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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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尽管纳粹党人不断冲击,希特勒个人不断施压,德国司法机构仍然顶住了压力,保持了很大程度上的独立性,纳粹党从国会纵火案审判中看到了这一点。

由于希特勒与纳粹党对国会纵火案的审判结果相当不满(因为其中一些人被宣判无罪),让他们感到德国司法机构独立性的难以驾驭。为了打击政治对手,纳粹党着手建立新的司法机构。

1934年4月24日,希特勒在宪法框架外设置了一个独立运作的法院,称之为“人民法院”。从那时起,普通法院主要负责处理普通罪行。

“人民法院”成立后,从最高法院接管了叛国等政治案件的管辖权。在“人民法院”中,除议长提名的两名专业法官外,还有三名“人民法官”由纳粹党任命,分别来自冲锋队、党卫军或其他同纳粹党合作的专业法律组织。

但“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为广义的“政治犯罪”,包括了像黑市、怠工、失败主义,以及叛国这类的案件。这些案件被“人民法院”视为“腐蚀战斗力”,并且因此判处相当严厉的惩罚。

进入到“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有相当多数的被告人会被判处死刑。

“人民法院”死刑判处率的最高峰是在罗兰德·弗莱斯勒担任院长期间,他从1941年1月起担任“人民法院“院长,在担任院长当年,死刑刑决人数即比1940年翻了一倍,由53人上升到了102人。1942年急剧扩大到十倍有余,多达1192人,到1944年再度翻倍为2097人。被处死的人还要缴纳所谓的“执行费”,包括死刑费、邮费、律师费等大约10个项目的费用。

而“人民法院”的审判过程也多为“摆样子公审”,如对于苏菲·索尔和她哥哥汉斯·索尔以及其他参与白玫瑰反抗运动者的审判多在一个小时内便审判终结,且不允许任何一方提出证据或对案件加以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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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审判经常是精心指导的。他们会挑选听众与陪审团,被告不能自主选择辩护律师。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对事实与证据的辩解都不会得到考虑。此外,法院院长可以同时担任检察官、宣读起诉书和法官、宣读判决书和宣布判决。因此,“人民法院”的判决对于纳粹党而言是十分有益的,“人民法院”的设立完全是纳粹党的政治需求。

大多数被“人民法院”判处有罪的案件都会在普芦茨恩湖监狱执行刑罚。

随着时间的推移,“人民法院”的职权有所增加。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损坏军事财产,铁路基础设施等罪行也由其裁定,最后甚至是经济犯罪也由“人民法院”判决,只有检察官才能提出上诉,而被告只能向阿道夫·希特勒本人求饶。

至此,纳粹党通过控制国会、修改宪法、另立新的司法机构等措施,逐渐的弱化、矮化原有的司法系统,最终将其权利一部部蚕食,将德国的司法系统变为纳粹党的傀儡。

到了战争结束时,“人民法院”判处了1.8万人,其中死刑1.2万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