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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照相的宋师傅

李云迪买春遭警方查处,像一根导火线,一边殃及其国内演艺生涯,另一边爆燃社会大众的道德感,两下的负面效应相辅相成,而后一种影响更是胜出九天。参照此前宋冬野“忍不住说话”的舆情,于普遍的道德感压制下,李云迪的职业生涯大概率就此终结。

目力所及,本次讨论有几个指向:一是法律层面的,议论警方通报的合法与必要,认为李云迪的隐私未被重视。二是故事会层面的,由通报中的个别措辞,再一次渲染/讥讽所谓“朝阳群众”的传奇与现实。三是抨击媒体无良,通报后第一时间竟采访李的恩师谈感受。

人们按照议题被延展的观点,各自寻欢喜,不知不觉中展露出在公共领域的身份,其一曰欲言又止的大国寡民,其二曰难以自拔的看客。看名人遭殃倒霉,成全了痛打落水狗的氛围,坐在最后排的兴高采烈,就连“壁角的驼背”也咽不下那份口水。

嫖娼绝非光彩,吸毒亦不名誉,李云迪的问题也是宋冬野的问题,那就是演艺人员究竟要为他们显而易见的过错付出多大的代价,且这份代价有没有一个可以丈量的时长。宋冬野那会,隐约从某些白名单那传来隐约的答案,道德惩罚不设期限,望不到头。

真正关键的,一般人也应该了解的是,经由吴亦凡、宋冬野、李云迪系列的道德谴责模式,有一个改进了的原则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强调,就是四个字:德在法后。李先生时成形,宋冬野时公开重申的就是这四个字,现如今它已经和盘托出,不再模糊。

上世纪九十年代,也曾出现过“以德治国”的提法,倡导德治与法治的结合,其初衷直接与建设法治型政府相呼应。现时的改进,主要是道德的提倡,更显著地运行于社会层面,更积极地贯彻于娱乐产业,因而道德教化的影响比过去更加广泛。

随着“德在法后”这一训令在舆论场合下频繁作业,它与早已经在成熟使用的“纪在法前”,形成了有效的链接。进一步来说,“纪在法前,德在法后”因应身份政治,产生了相对应的惩戒模式。体制中人适用“纪在法前”,体制外配以“德在法后”,已然是不争的治理逻辑。

应该看到的是,“德在法后”作为旧原则的改进型,目前有着最为匹配它的社会土壤、群体心理、执行系统与舆论机制。你很难用简单的好坏去衡量它的功效,因为它落入现实开花的实情实景,让人很难简单照抄照搬过去那种对“道德评价”的评价标准。

在韩国司法惩治“N号房”的性犯罪分子时,当局在公开场合下都会使用固定颈托,来防治罪犯低头躲避。这种轻度的、类似枭首的手法,受到了大众和媒体的欢迎。行政部门与大众情绪互动,在着力制造“社死”效果上,“德在法后”的拥趸们似乎“德不孤”。

随着“纪在法前”“德在法后”两条惩戒线索,在大量实践中被提炼出来,响亮地交集,人们对时下身份政治的认识理应更上层楼。即使在解读社会新闻时,也可以对照这一对原则所映射的逻辑。因为它们几乎有了内在驱动力,频繁地在发挥作用。

“纪在法前,德在法后”像两艘独立巡航的母舰,时分时合,在各自管辖的时空里逡巡。它们在具体事件中的贯彻实施,不断地涵养其生命力。这些原则不断重申权威的行事逻辑,而在另一个维度上,则是讲道理的立场,这是理解周遭处境的一个视角。

上回写许艳的舆论手札,后台有不少留言,以“全国人民”的名义为她叫屈,认为那几个受害者有罪。除去某些读者信息接收落后,这就是不知道、不理解“纪在法前”,自顾自对着行动逻辑讲道理。而李云迪买春丑闻后,讲法律理念做隐约辩护,则是对“德在法后”无感,道理亦然。

题图当代水墨,作者:@秃头倔人(李晓强)